溫州市城市房屋拆遷最新補償標準第二十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拆遷補償安置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的補償形式。第三十條拆遷面積用於建設同類商品房,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第三十壹條拆遷非公有房屋附屬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拆遷人按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拆遷範圍公布後新建、改建、擴建的附屬物不予補償。第三十二條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產權證明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第三十三條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憑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土地使用證、身份證等證件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第三十四條選擇產權調換的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低於被拆遷人原房屋建築面積的安置用房。安置房不足的,拆遷人可以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其他區域提供安置房。安置房應當符合設計規範的要求。屬新建商品房的,應當在交付前通過綜合驗收。第三十五條被拆遷人必須保證有安置房,拆遷安置房認購方案必須報市房管部門審查。第三十六條對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政府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礎,結合房屋的具體區位、土地使用權類型、建築結構、建築面積、創新、等級、裝修等因素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的有關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在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前,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本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第三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壹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於每年3月底前公布。第三十八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出不少於兩家房地產評估機構的名單,並說明其資質、信譽等情況,供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應當在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供房地產估價機構名單後10日內作出選擇。評估機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參加評選的多數拆遷人的意見確定。被拆遷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選擇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決定。第三十九條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公示制度。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估價因素、估價依據和估價價格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天。第四十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壹條按照本章規定進行拆遷補償的,被拆遷房屋按照規定的容積率占用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補償。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占用的土地面積的,超出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予以補償。第四十二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的差價。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的價格,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安置面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照安置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支付房款。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約定安置面積不包括原拆遷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分攤面積。拆遷人提供給被拆遷人認購的新裝住房,不包含分攤面積。結算被拆遷房屋與新裝房屋的差價時,應當包括新裝房屋的分攤面積。第四十三條拆遷實行私房政策、更新和返還產權的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承租人由拆遷人按照《產權調換決定書》記載的建築面積和房屋市場評估價的70%給予補償。拆遷落實私房政策待定產權的房屋,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原房屋建築價格未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按房屋市場評估價的50%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按照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50%給予承租人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應當給予安置。第四十四條拆遷租賃房屋,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協議解除租賃關系,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終止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第四十五條拆遷房管部門直接主管的住宅公房或單位自管的住宅公房(含無房套房),承租人有權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房屋後,拆遷人應當予以補償安置。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且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第四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產權證登記的用途為準。房屋用途的認定以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該部門應當依據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依照本條前款規定進行調查確認。房屋所有權人要求改變原登記用途的,可在其房屋納入拆遷範圍前,持相關證件向房管和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90 04 1)實施前已改變房屋用途,變更後繼續使用的,房管、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和改變用途的認定,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為商品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1990 4月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後,變更為營業用房繼續使用。被拆遷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並在1990年4月後持有原產權為商鋪或持有臨時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申請,由房屋管理人管理。改變房屋用途需要繳納土地收益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變更登記前依法向國土資源部門繳納土地收益。第四十八條拆遷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性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實行異地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按照規劃布局,統壹選址,自行搬遷建設。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應遷出又無能力自建的單位,可按原生產規模和原建築面積搬遷,並按規劃布局給予建設。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補償金額結算非住宅安置房差價。對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的補償,按照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執行。被拆遷人擴大規模、提高搬遷標準的,增加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涉及企業改制的單位,其房屋拆遷按市政府文[1999] 19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拆遷房管部門公開出租的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第五十條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的使用者,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原房管部門管理;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托管人專門賬戶存入銀行。第五十壹條被拆遷人屬於生活特殊困難人員,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小於36平方米的(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房屋組合的),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應當提供壹套異地建築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的套房作為安置房。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差價。前款所稱特殊困難人員,是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當地城市居民;被拆遷房屋每戶建築面積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被拆遷人的戶籍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產權證明為依據確定。第五十二條拆遷營業用房應當以房屋產權證記載的營業用房建築面積為依據。拆除不同位置的營業用房,安置按相應位置的營業用房安置。第五十三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為住宅用途的,拆遷住宅房屋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第五十四條拆除生產性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以及生產設備搬遷安裝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壹)拆遷人在搬遷期間停產停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被拆遷人壹次性補助。壹次性補貼計算公式:非住宅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價格×建築面積×搬遷月數;(二)拆遷非住宅建築物中的不可移動設備和報廢或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拆遷人應按重置價格結合折舊給予補償;(三)拆遷非住宅房屋的設備搬遷安裝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貨運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第五十五條拆遷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第五十六條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搬遷空置時間向被拆遷人發放“並列第壹”或“並列第壹”搬遷空置順序號,經公證機關驗收確認。對於認購安置房時“並列第壹”的拆遷戶,按照腳本生成安置房認購順序號:對於“並列第壹”的拆遷戶,公證處按照其實際空置時間的先後順序發放安置房認購順序號。安置房認購的,拆遷安置房認購順序號在安置房認購定位中規定。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提前騰空房屋的,被拆遷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第五十七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24個月內完成。過渡期間,周轉房可由被拆遷人或承租人解決,也可由被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被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在領取安置房後4個月內騰退周轉房。第五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按以下標準發放: (壹)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補助費每戶600元;(二)房屋建築面積65438±000平方米,每戶200平方米,搬家補助費在700元;(三)房屋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補助費每戶在800元。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從被拆遷人臨時周轉房搬遷到安置用房的,拆遷人應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根據物價水平進行調整,每年公布壹次。第五十九條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拆遷人應當自其搬遷之月起4個月內予以安置,並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和地段的住宅房屋當地出租的平均價格確定。具體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物價水平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臨時安置補助費可根據物價水平進行調整,每年公布壹次。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結束後,按照規定壹次性支付被拆遷人4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未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內提供安置房的,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按原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以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延遲使用安置房的損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周轉房應當相當於被拆遷房屋的狀況,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還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以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房造成的損失。第六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遷時,其所在單位應當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證明,給予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三天假期,不影響其工資和獎勵。第六十壹條被拆除的屬於學校、醫院、養老院、幼兒園、影劇院、居委會等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著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