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濰坊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條例

濰坊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山東省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和傳承利用。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是指在傳播馬列主義和中國* * *產黨團結思想,領導各族人民進行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紀念、教育意義或者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物質和精神資源。包括:

(壹)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和重要戰役的舊址、遺址、遺跡和紀念設施;

(二)重要人物的故居、故居、活動場所、墓地、遺跡和紀念設施;

(三)為紀念烈士而修建的墓地、教堂、亭、塔、牌坊、雕像、骨灰堂、墓地及其他設施;

(四)重要文件、視聽資料、口述材料、文學藝術作品和其他可移動的物品;

(五)在不同歷史時期具有積極意義、激勵人民團結奮鬥的精神資源。第三條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搶救優先、傳承發展、合理利用的原則,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要求,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的關系,確保紅色文化資源的真實、完整和安全。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市、縣(市、區)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退役軍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生態環境、黨史史誌和檔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以及退役軍人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保護紅色文化資源。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專家咨詢機制,充分發揮文化和旅遊、退伍軍人事務、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以及黨史、文物、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作用,為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提供咨詢、論證、評估服務和專業指導。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侵占、破壞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第八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重視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的研究和人才培養。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自媒體平臺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的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意識。第二章調查認定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資源調查認定制度,由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和黨史部門,按照省有關辦法定期組織實施紅色文化資源調查認定。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提供有關紅色文化資源的線索。第十條建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制度。保護名錄由各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

市、縣(市、區)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士兵工作、黨史等部門從認定的紅色文化資源中提出名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由同級人民政府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壹條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自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根據各自職責,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設立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汙損、損毀或者擅自設置、移動、拆除保護標誌。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劃定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根據保護的實際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周圍劃出壹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 上一篇:外匯交易的參與者是誰,各自的作用和目的是什麽?
  • 下一篇:溫州最新拆遷補償標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