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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借條具有法律效力?

包含以下內容的借據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應包括以下八項內容。

1,貸款類型

貸款類型主要根據借款人的行業屬性、貸款用途、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分類。根據不同的貸款種類,國家信貸政策對貸款限額和利率有不同的規定,以體現區別對待、優惠支持的信貸原則。因此,借款合同必須寫明借款種類,這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主要條款。

2.貸款貨幣

貸款幣種是貸款合同標的物的類型。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包括人民幣以外的壹些外幣,如美元、日元、歐元等。不同幣種的利率不同,借款合同應明確約定幣種。

3.貸款目的

貸款用途是指貸款使用的範圍和內容,即在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有哪些生產要素與貸款相結合,規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貸款的用途由貸款的種類和條件決定。銀行嚴格規定貸款的各種用途,監督貸款的使用,有利於保證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和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也有利於保證貸款的安全。

4.貸款金額

貸款金額是指借入的資金金額。任何合同都必須有數量條款,只有標的物而沒有數量的合同無法履行。沒有數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無法確定。沒有貸款金額,就無法確定貸款合同,也就失去了計算貸款利息的依據。因此,沒有借款金額條款,借款合同不能成立。

5.貸款利率

利率是指壹定時期內貸款利息與貸款本金的比率。利率對於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非常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沒有利率條款。

6.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是指借款人與借款人根據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應根據貸款的種類、性質和用途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的借款期限必須具體、明確、全面,以保證借款合同的順利履行。

7.還款方式

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所采取的結算方式。壹般借款人可以采用壹次性結清,分期還款的方式。如果是分期付款,應明確具體時間和金額。

8.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力的基礎,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的履行也會受到嚴重影響。在借款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條款,對於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擴展數據:

註意借錢的問題:

1,貸款手續應該齊全。

(1).債務人和債權人關系再好,借錢也要打欠條。沒有借據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法院審理借款案件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沒有書面借條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如果沒有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2)所以,借錢時,借款人要主動寫書面借條,出借人也要提醒對方寫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無法當場立下借據的,應由第三人作證,事後補足借據。還款時,還款人要註意收回借條,或者壹起銷毀借條。貸款人主張貸款丟失或損壞的,還款人應要求貸款人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管收據。

2.語言問題

打欠條不要用多音節、多義詞。我國文化博大精深,很多漢字都有壹字多音、壹字多解的現象。這些漢字壹旦用在借條上,可能會引起糾紛。比如“還壹萬元”可以理解為“還壹萬元”或者“還欠壹萬元”。

3.利息問題

(1),利率要符合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否則,超額利息不受保護。

(2)借貸可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生活借貸利率。《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目前國家規定民間貸款利率最多是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高利貸的利率不受國家保護。

(3)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上級法院不予支持。對利息沒有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貸款,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息。如果債務沒有約定,就沒有利息,但是如果過了還款日還不還,可以要求按照銀行利息計算利息。

4.時間問題

(1).在民間借貸中,有兩個有爭議的時間:債務的償還時間和書寫時間。

(2)還款時間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償還本息的時間。現實中,人們往往忽視這壹約定,或者未能做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達是壹定時間後還款,比如壹年後還款。“壹年後”字面上是壹個時間段,不是壹個時間點。

(3)兩年後還款,借款三年或三年以上可以理解為壹年後還款。雖然法律上有壹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寫法畢竟增加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確定性也容易導致實務中訴訟時效的爭議。所以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明確到年、月、日。

(4)借條的形成時間通常是債務人寫借條的時間。這個時間的約定也要具體到年、月、日。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有意無意地寫這個日期,或者只寫年、月、日的壹部分。如果債務人只聲明6月25日。雖然這個時間在寫借條的時候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很清楚,但是難免會產生借條形成時間的爭議。但是,欠條形成時間的模糊性可能會給訴訟時效的計算帶來困難。

(5)債權人可能要面對借據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雖然可以通過物證鑒定來確定文件的形成時間,但並不絕對可靠,會增加當事人的費用。

(6)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隨時歸還,貸款人可以隨時要求歸還。

5、催款問題

要求及時催款。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貸款到期後,債權人應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貸款,不得因情況或其他原因拖延及時支付。如果債務人壹時不能償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寫出還款計劃或催告書,使訴訟時效從新的協議訂立之日起重新計算。債務人仍不履行或按期逃跑的,債權人應在借款到期後2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催收,否則視為放棄債權,法律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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