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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依據是什麽?

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體系,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明確為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該法針對當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如保健食品、網絡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劑等。在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個環節實行最嚴格的全流程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大對地方政府領導和監管人員的問責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評估六種情況。為防範食品安全風險,國家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運用科學方法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的生物、化學和物理危害因素進行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以下六種情況需要評估:1。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2.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3、為了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重點品種;4、發現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5.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6.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經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的結論。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布,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制定統壹的安全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物質的限量;食品添加劑的品種、適用範圍和用量;為嬰兒和其他特定人群專門設計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與衛生和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強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責任在維護市場環境中,地方政府處於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管理法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就特殊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法律施行之日起壹年內作出規定。新《食品安全法》加強了對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責任的追究,規定對未依法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個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改,未建立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的,設定相應的行政處分。增加企業主體責任與修訂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從三個方面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壹是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培訓和考核。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加強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控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並落實原料、關鍵環節、檢驗、運輸等風險控制制度。第三,企業必須增加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和評估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改正措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合作機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投放市場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將停止經營和通知的情況記錄在案。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因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其經營的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召回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場。食品生產者可以繼續銷售因標簽、標誌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召回的食品,前提是采取了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確說明補救措施。消費者可以通過多種渠道要求賠償。新《食品安全法》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即消費者可以向其中任何壹方尋求賠償,誰先發現,誰就有義務承擔責任);新《食品安全法》在原《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集中交易市場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上,增加了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同時還規定,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論證結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還要求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新《食品安全法》還要求編造、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體承擔賠償責任,強化了編造、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新法之所以被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不僅處罰內容更廣,行政罰款數額也大幅提高。比如,原《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添加藥物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而新《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針對屢罰屢犯不改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壹年內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三次的,責令其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此外,新《食品安全法》還加強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為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修訂前《食品安全法》實施的10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基礎上,增加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三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嚴重違法行為的行政拘留處罰力度。同時還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2009年2月28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2014年2月25日,全國人大修訂了食品安全法,並於2015年2月25日起施行。那麽,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亮點呢?新老對比,消費者有哪些保障和維權渠道?中外企業和經營者應該註意什麽?我們請北京市律師事務所馬律師做詳細解釋。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體系,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明確為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該法針對當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如保健食品、網絡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劑等。在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個環節實行最嚴格的全流程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大對地方政府領導和監管人員的問責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評估六種情況。為防範食品安全風險,國家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運用科學方法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的生物、化學和物理危害因素進行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以下六種情況需要評估:1。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2.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3、為了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重點品種;4、發現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5.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6.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經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的結論。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布,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制定統壹的安全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物質的限量;食品添加劑的品種、適用範圍和用量;為嬰兒和其他特定人群專門設計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與衛生和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強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責任在維護市場環境中,地方政府處於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管理法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就特殊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法律施行之日起壹年內作出規定。新《食品安全法》加強了對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責任的追究,規定對未依法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個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改,未建立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的,設定相應的行政處分。增加企業主體責任與修訂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從三個方面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壹是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培訓和考核。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加強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控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並落實原料、關鍵環節、檢驗、運輸等風險控制制度。第三,企業必須增加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和評估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改正措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合作機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投放市場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將停止經營和通知的情況記錄在案。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因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其經營的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召回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場。食品生產者可以繼續銷售因標簽、標誌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召回的食品,前提是采取了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確說明補救措施。消費者可以通過多種渠道要求賠償。新《食品安全法》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即消費者可以向其中任何壹方尋求賠償,誰先發現,誰就有義務承擔責任);新《食品安全法》在原《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集中交易市場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上,增加了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同時還規定,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論證結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還要求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新《食品安全法》還要求編造、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體承擔賠償責任,強化了編造、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新法之所以被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不僅處罰內容更廣,行政罰款數額也大幅提高。比如,原《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添加藥物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而新《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針對屢罰屢改不改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壹年內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三次的,責令其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此外,新《食品安全法》還加強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為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修訂前《食品安全法》實施的10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基礎上,增加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三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嚴重違法行為的行政拘留處罰力度。它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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