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所有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文章的主旨
本文是關於立法的目的和依據。
●立法背景
根據改革開放的要求,我國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對物權作出了許多規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這些規定在今天是不夠的。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深入發展,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我們不僅要有比較完備的財產流轉制度,而且要有比較完備的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制度。否則,社會生活中很多人與財產相關的行為就會無所適從,審判實踐中很多與財產相關的糾紛也就無從談起。因此,有必要根據憲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物權法,對物權制度的相關問題和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問題作出規定,以進壹步明確財產的歸屬,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物權制度。
物權法起草始於1993。2002年6月5日至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第壹次審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的制定高度重視,花費了大量精力,做了大量工作,進行了六次審議。為了制定好這部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持民主科學立法。2005年7月,物權法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 * *收到人民群眾意見1000余條,召開座談會1000余次,多次召開論證會,還在壹些地方進行專題調研,充分聽取部分NPC代表、基層群眾、專家學者和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在修改完善物權法草案的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物權法的中國特色,從實際出發,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經常委會反復審議,物權法草案提請大會審議,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認真審議,於06年3月16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條款的解釋
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由經濟基礎決定,並為經濟基礎服務。中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壹基本經濟制度決定了我國物權法的社會主義性質。財產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物權的歸屬、範圍和內容與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密切相關。如果不反映或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因此,物權法必須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以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為根本目的,所以該條明確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立法目的之壹。物權法主要是從民事的角度,通過明確物的歸屬、權利人有什麽權利、他人有什麽義務、侵犯財產權的法律責任,來體現和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完善的。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央的方針是明確的,即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利用市場手段,發揮經濟規律的作用,合理配置資源,發揮人力物力的最大效益,通過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發展生產力,促進經濟繁榮,提高生活水平,增強綜合國力。發展市場經濟,必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而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就是民法。物權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立財產權利的歸屬和使用的基本規則,規範市場主體因物的歸屬和使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保障市場主體的權利,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因此,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是物權法的立法宗旨之壹。
制定物權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其效力。這與物權法的作用密切相關。物權法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不要再分頭爭論了。商鞅在《尚軍》中說:“壹只兔子跑了,壹百個人把它趕跑。如果不把它當兔子,妳可以認為它是壹百只。不決定妳的名分,妳老公滿城賣兔,賊不敢拿。決定了妳的名分,就不能決定妳的名字。堯、舜、禹、唐四人壹齊奔去。妳與生俱來的權利已經決定了,但是窮人和小偷拿不走。”生活中經常發生這樣的事情,有壹個房東把自己的房子先賣給A,給A使用。後來因為價格、熟人等原因,房子賣給了B,房子隨B過戶,房子歸誰?B可以要求A騰出房子嗎?解決壹物二賣的方法有很多,比如按照合同訂立的先後順序來確定房屋的權屬,按照有無付款來確定房屋的權屬,按照買受人是否實際占有房屋來確定房屋的權屬。另壹種方式是根據房屋是否辦理了轉移登記手續來確定房屋的權屬。以上解決方案都有壹定的道理。沒有物權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了物權法,物權法從維護經濟秩序和市場交易安全的角度規定了誰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第壹,要看房子有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有,
轉移登記後,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人為房屋所有人。雖然是A先買的,但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雖然B是後來買的,但是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不動產登記簿的所有權人為B,因此,B有權要求A騰退房屋。甲方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甲方與原所有權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甲方可依據合同向原所有權人主張賠償。因此,依靠物權法確定的規則,可以明確所有權,劃分糾紛,穩定經濟秩序。
2.物盡其用。東西可以自己用,也可以給別人用,可以依法轉讓給更有業務技能的人。物權法給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留下了很大的空間。《物權法》不僅規定了所有權人對財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還規定了其他人對財產的使用權,如用益物權和擔保權。同時,從合理利用資源、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對權利人的權利也有諸多限制,如物權法關於嚴格保護耕地的規定、相鄰關系的規定、征收征用的規定等。制定物權法是為了充分發揮物權法定分割和物盡其用的作用,為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使“有恒產者有恒心”。確保安居樂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因此,物權法以明確物的所有權和物的效用為立法目的。
保護債權人的財產權是物權法的目的之壹。這主要體現在:壹是通過壹系列規則來確定物權的歸屬,明確物權屬於誰,二是通過物權保護方式方法的規定,使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能夠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第三,通過規定國有資產的範圍和行使,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通過規定集體財產的範圍和行使,保護農村和城鎮的集體財產;通過規定私人所有權和業主對建築物的不同所有權來保護私人擁有的合法財產;通過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保護權利人的物的使用權。總之,制定物權法的目的之壹,就是要有效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的活力,促進社會和諧。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和母法,其他法律都是從憲法派生出來的。憲法規定大政方針,其他法律必須體現憲法精神,不得與之相抵觸。因此,物權法必須體現憲法精神。物權法以憲法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為立法宗旨,以基本經濟制度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基本原則,在保護國有資產、集體財產和私人合法財產的分則中貫徹憲法規定的保護公私財產的精神。物權法的規定體現了憲法的精神。
第二條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權和專有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文章的主旨
本文是關於物權法範圍的規定。
●條款的解釋
該條第壹款規定了物權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即物權法的調整範圍。物的歸屬是指誰是物的主人,誰是物的主人。確定物的所有權,就是在民事上確定產權屬於誰,這是使用物的前提。物權法調整物的歸屬關系,必須確定物的歸屬原則,這是物權法的重要內容。無論是業主使用自己的財產,還是送給他人,都是對財產的使用。物的使用是我們擁有物的目的。物權法調整因物的使用而產生的關系,確定物的使用規則,這也是物權法的重要內容。物權法適用於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需要明確的是,物權法壹般不調整所有物的所有權和利用關系,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所有權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即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民事關系”。按照法律部門劃分,物權法屬於民法,調整橫向社會關系;經濟社會管理活動中管理人與被管理人之間的縱向關系也涉及到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但這種關系主要由行政法和經濟法調整,不屬於物權法調整的範圍。
《物權法》規定的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土地、房屋、樹木和其他土地上的定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東西,如汽車、電視等。不動產和動產是物權法中對物的分類。之所以這樣分類,主要是為了便於根據不動產和動產各自的特點進行規範。物權法中的物通常是有形的或有形的,指的是物理上的東西,包括固體、液體、氣體、電等等。所謂有形之物或有形之物,主要是相對於精神產品而言的。作品、商標、專利等。都是精神產品,是無形的還是無形的。精神產品不是物權法規範的對象,主要由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專門法律調整。世間萬物,並非所有有形之物或有形之物都是物權法調整的對象。《物權法》能夠調整的,也必須是人類能夠支配的,具有使用價值的東西。隨著科技的發展,壹些原來不能控制和利用的東西也可以控制和利用,這也納入了物權法的調整範圍,物權法調整的物的範圍也在擴大。
精神產品不屬於物權法的調整範圍,但在某些情況下,物權法也涉及到這些精神產品,主要是指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可以作為擔保物權的標的物。《物權法》第223條規定,蔡6在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可以作為權利質押。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權利也成為了物權的客體。因此,在該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權利是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物權是財產權利的壹種,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某些事物,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因為財產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所以也叫“絕對權利”;物權的權利人享有物權,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幹涉。物權的義務人是物權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所以物權又稱為“對世界的權利”。在權利性質上,物權不同於債權。債權的權利和義務僅限於合同當事人的問題,如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僅限於合同當事人的問題。債權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而不是要求與債權債務關系無關的人。正因如此,債權被稱為“人權的權利”和“相對權”。財產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所有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完全支配權。用益物權是指依法對他人財產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擔保物權是指為保證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質押、留置等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受償。
此外,還有兩個相關的問題需要解釋:
1.“物權”、“財產權”、“財產所有權”的聯系與區別。這部法律的名稱是《物權法》。有人認為“產權”不好理解,“產權”好理解。建議將法律名稱改為“物權法”或“財產所有權法”。這裏要說明的是,物權比財產權更寬泛,不僅包括財產權,還包括債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債權主要由合同法調整,知識產權主要由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調整,繼承權主要由繼承法調整。同時,“財產所有權”壹詞僅在所有權方面比“財產權”更窄。物權不僅包括所有權,還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後兩種權利也是相對獨立的物權。因此,這部法律的名稱不應稱為“物權法”或“財產所有權法”,而采用“物權法”更為準確
2.關於物權主體。該條第3款和第1條將物權主體描述為“權利人”。立法過程中對物權主體如何表述意見不壹,有的建議定義為“自然人、法人”;有的建議定義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的建議定義為“國家、集體、私人”;有的建議定義為“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人認為國家作為物權主體,可以納入法人;有人認為“權利人”的使用可以包括各種物權主體,是合適的,不需要改變。以上觀點各有壹定道理。目前的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解決了這壹問題。占蔔的規則也不壹致。該法對物權主體的表述基本上有兩種。壹種是統壹表述為“權利人”,如L條規定:“保護權利人的物權。”第二章和第三章中規定的“權利人”。二是根據有關章節和具體規定,表述為國家、集體、私營、單位、個人、企業法人、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等。在現實生活中,國家、集體、自然人、法人都是物權主體,但在制定《民法通則》關於民事主體的規定時,是將其歸為二類主體、三類主體還是四類主體,可以壹並研究。本法對物權主體的表述符合現實生活的需要,不影響今後制定民法總則時對民事主體的統壹規定。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文章的主旨
這篇文章是關於中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
●條款的解釋
在立法過程中,有人認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我國物權法應當突出對公有制的保護。有人認為物權法屬於私法,應當強調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我們認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產權制度是由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與資本主義的產權制度有著本質的區別。作為反映我國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維護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物權法,必須全面準確地反映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體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堅定精神。因此,物權法把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兩個“堅定不移”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作為物權法的核心,貫穿並體現在整個物權法之中。
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密切相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們必須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必須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的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計劃經濟,生產過程和生產資料的分配主要靠計劃和調撥來完成。所有制比較簡單,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雖然有小規模的消費市場,但不是大的生產資料市場,所以不是市場經濟,是計劃經濟。改革開放以來,實行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隨著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發展,有必要采取相應的市場經濟體制。只有在市場經濟中,多種所有制經濟才能共同發展。市場經濟是人類創造的經濟發展的文明成果,能夠充分發揮生產者的積極性,合理配置資源,創造高效的經濟效益,促進經濟繁榮。因此,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重要的是保證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這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前提。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財產關系的物權法,財產關系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是物權法調整的平等財產關系存在的前提,也是物權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沒有平等關系就沒有民法,沒有平等財產關系就沒有物權法。因此,物權法把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護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作為其基本原則。
第四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文章的主旨
這壹條是關於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權的原則。
●立法背景
傳統民法沒有將平等保護財產權規定為壹項獨立的原則。10由於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平等保護是民法的應有之義,沒有必要將其規定為單獨的原則。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各種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同。維護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保持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在經濟法、行政法、刑法中都有明確規定。同時,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市場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物權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主要是市場經濟關系。物權法有必要明確規定平等保護財產權的原則。
●條款的解釋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物權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返還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的法律。物權法對所有民事主體財產權的平等保護,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決定的。對於民法中的平等原則,《民法通則》已經明確規定,民法調整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該條規定了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權的原則。
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各種市場主體都在壹個統壹的市場中運行,相互有聯系。所有市場主體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權利,遵守同等規則,承擔同等責任。馬克思說,“商品生來平等”。如果各種市場主體得不到平等保護,解決糾紛的方式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就不可能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十六屆三中全會進壹步明確“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即使財產不進入市場交易,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在依法確定財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作為產權主體,無論是國家和集體財產權,還是私人財產權,都應當受到同等保護。否則,不同權利人的財產權受到同等侵害,國家和集體要多付出,私人可以少付出。這必將損害群眾依法創造和積累財富的積極性,不利於人民富裕和社會和諧。需要註意的是,平等保護並不意味著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同。憲法規定,公有制經濟是主體,國有經濟是主導力量,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宏觀調控、公共資源配置、市場準入等方面。要確保國有經濟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控制力,這是經濟法和行政法明確規定的。
也需要說明壹下。該條規定了“其他權利的物權”,因為該條從所有權的角度對物權主體的分類規定了平等保護原則,仍然存在不能完全納入“國家”、“集體”、“私人”的權利人,如公益基金會。因此,定義了“其他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