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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103號令征收補償細則

為加強征地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

103號令征收補償細則參照《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辦法》內容包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的補償安置工作內容;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年產值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壹、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2006年7月1以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

二、2006年7月1日以後未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由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10月0987+65438+65438之後建設的房屋,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準;

(2)市區範圍內,6月65438+4月1,0982至6月65438+2月31,0986期間建造的房屋,屬於原基地改建,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街道)批準;屬於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按違章建築處理。1982年3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未經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築處理。

(3)各縣(市)轄區內0987+65438+65438年10月前建成的房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對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期間向區、縣(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規劃、建設、房產等部門復核後作出認定。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安置補償標準的,可以通過申請協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不服拆遷補償標準的案件屬於復議前案件,未經復議機關處理,不能直接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但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只是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公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行為,真正影響被征收人權利義務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後續相關征地補償安置,而非公告。

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公告原則上屬於不可訴行政行為,但如果被征收人以公告內容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不壹致為由提起訴訟,則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法律依據:

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征地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征地補償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設立征地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壹)擬定征地方案;

(二)發布征地公告並報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備案;

(三)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協調解決征地補償爭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補償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四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進行全過程指導和監督。

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征地補償工作:

(壹)發布征地預公告;

(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並組織現場調查核實;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

(四)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

(五)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通知並報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備案;

(六)按規定撥付征地補償費;

(七)責令限期拆除土地;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征地補償工作。

各區征地補償費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審核;各縣(市)征地補償費用概算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但應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除外。

第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征地中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委托給征地機構。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壹)協助征地補償的登記和調查;

(二)監督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事項;

(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分配和公開情況;

(四)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和遺留問題。

第七條征地補償費用總額的80%應當在征地公告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征地補償專用賬戶,其余部分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前足額存入。未足額交存的,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公布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八條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第九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被征地年產值,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年產值倍數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否則,安置補助費應當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並直接撥付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用賬戶。增加的安置補助費按壹級水田征地年產值標準的5倍計算。

第十條青苗、樹木、水產品按照規定的標準補償。

征地範圍外的專業魚塘因建設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專業魚塘年征地標準進行補償;養殖水深降至50厘米以下時,按征地年產值標準補償。

第十壹條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06年7月1日以後核發的房屋,其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

第十二條未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06年7月1號以後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由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10月0987+65438+65438之後建設的房屋,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準;

(2)市區範圍內,6月65438+4月1,0982至6月65438+2月31,0986期間建造的房屋,屬於原基地改建,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街道)批準;屬於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按違章建築處理。1982年3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未經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築處理。

(3)各縣(市)轄區內0987+65438+65438年10月前建成的房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對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期間向區、縣(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規劃、建設、房產等部門復核後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拆遷非農業戶或者農民采取貨幣安置方式的,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房屋補償費、房屋裝修及設施補償費和住房補貼。

第十四條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統壹安置農民的房屋,應當支付房屋補償費、房屋裝修和設施補償費。

需要重建采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壹安置方式的農民房屋的,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重建土地補助費,用於重建土地的規劃設計、用地和報建手續、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十五條征地範圍內無法搬遷的室外生產生活設施和農業生產用房,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償。

需要易地修建的池塘、水庫,按照原庫容和規定標準給予補償。

經批準的臨時建築,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按建築結構重置價格和使用年限給予補償,不計殘值。

第十六條拆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需要補償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批準後方可給予補償;被遺棄的不會得到補償。

第十七條拆遷企業房屋,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涉及生產設備搬遷的,按照設備拆卸、安裝、搬遷的實際工作量計算;不能搬遷的,按照規定的標準壹次性補償。

第十八條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房屋過渡補助費、房屋按期拆遷獎勵,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拆除砂石料場、預制場、磚瓦料場,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包幹補償補貼。

第二十條農民采取貨幣形式安置的農具、牲畜,由農民自己負擔,並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補貼。

第二十壹條征地範圍內的墳墓遷建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各類征地的年產值倍數、房屋補償標準、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搬家補助費標準和過渡補助費標準等。,由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並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調整(現行補償標準附後)。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村民住宅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補償、補助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經批準依法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的,其補償和補助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除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補助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6日起施行。2000年3月16日發布的《長沙市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已經發布的,仍按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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