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項目組成部分並為實現項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和材料;與項目建設相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項目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管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第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統壹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隸屬於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確定的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通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之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確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確定。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進行招標:
(壹)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招標人為了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行為。
第十條招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專業人員。
第十壹條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城市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有壹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質和受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對投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也不得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塗改、出租、出借或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與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公開招標項目,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依法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壹致。指定媒體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國內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時間和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出售時間不得少於5天。
招標人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僅限於印刷和郵寄的補償成本,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第十八條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招標人應當成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備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三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采用資格後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壹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經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果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編制,招標人應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天前或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得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天或者15天的,招標人應當相應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的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的任何異議應在截止時間10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後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時,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標段劃分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分標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與投標有效期壹致。
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中劃轉。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壹個招標項目只能有壹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與受委托編制標底的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編制招標文件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人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壹或部分潛在投標人考察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全部或者部分貨物和服務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納入總承包範圍的工程、貨物和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在工程總承包招標時,因價格無法確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估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對技術復雜或者技術規格無法準確制定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個階段招標。
第壹階段,投標人根據招標公告或邀請書的要求提交無報價的技術建議書,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書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第壹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在內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交。
第三十壹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已經邀請或者已經獲得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已經售出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以及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向同壹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不同項目信息的;
(二)設定的資質、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履行合同無關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者中標條件的;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國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或者組織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招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三十四條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具有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的,不得參與同壹標段的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壹招標項目的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收到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後取消投標文件,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拒絕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
投標人應如實記錄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建聯合體。如果聯合體在資格預審後增加、減少或更換成員,其投標將無效。
聯合體各方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在同壹招標項目中參與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三十八條公司發生合並、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時。,投標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如果投標人不再符合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要求,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的公正性,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壹)投標人之間協商的投標報價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中標人是投標人之間約定的;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4)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的投標人,應當根據組織要求合作投標;
(五)投標人為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為。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壹)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存在規律性差異的;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淆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個人的賬戶中劃轉。
第四十壹條禁止投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的;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的;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指示投標人替換或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便利;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為謀取特定投標人中標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取得的資質、資格證書進行招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人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文件的;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和勞動關系證明的;
(四)提供虛假信用狀況的;
(五)其他欺詐行為。
第四十三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對投標人的規定。
招標範圍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信息化建設期、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以及其他關系社會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述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其他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上面可以看出,《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強制招標範圍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設項目”,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全過程,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等。工程勘察是指為查明工程建設場地的地形地貌、土質、巖性、地質構造、水文條件和各種自然地質現象而進行的勘測、測繪、試驗、觀測、地質調查、勘探、測試、鑒定、研究和綜合評價。工程設計是指正式施工前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以及技術性和無經驗項目中的技術設計。工程建設是指按照設計規範和要求建造建築物的活動。工程監理是指業主聘請監理單位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咨詢、咨詢和監督,將業主與第三方為實施工程而簽訂的各種合同的履行過程交由他負責。法律之所以把工程建設項目作為強制招標的重點,是因為當前工程建設領域存在諸多問題,給人民群眾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其中壹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招標沒有有效進行,程序不規範,滋生了很多腐敗。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劃定工程建設項目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的比例;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只進行了部分招標,其余由業主或承包商直接采購;雖然大部分建設環節都是以招投標的形式進行,但很多都沒有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因此,實施規範的招投標制度迫在眉睫。從1998開始,國家加大投資力度,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拉動國民經濟持續增長。在這種形勢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工程質量顯得更加迫切。因此,制定《招標投標法》將工程建設項目納入必要範圍是大勢所趨。考慮到資金來源和項目的性質,該法將強制招標項目界定如下: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這是基於項目性質的規定。壹般來說,所謂基礎設施是指為國民經濟的生產過程提供基本條件,可分為生產性基礎設施和社會基礎設施。前者是指直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後者是指間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基礎設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郵電、水利、城市設施、環境和資源保護設施等。所謂公用事業,是指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等為滿足生產生活需要而提供給公眾使用的服務。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由於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基本以國家投資為主,尤其是公用事業項目,國家投資占絕對比重。就項目性質而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大多關系到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為了保證工程質量,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世界各國政府普遍要求制定相關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這是對資金來源的規定。國有資金是指國家財政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和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其中,國有企業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50%以上的企業和國有資產出資人實際擁有控制權的企業。所有有資金投資的健全項目是指所有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不論其在總投資中所占比例)。國家融資建設項目是指利用國家通過在國內履行國債或者向外國政府和國際棘手機構舉借主權外債所籌集的資金進行建設的項目。這些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由政府籌集、安排、使用和償還的資金,也應視為國有資金。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
如前所述,這類項目必須進行邀請招標,這是世界銀行等國際多邊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普遍要求的。在與這些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簽署的雙邊協定中,中國也承認了這壹要求。此外,這些貸款大多屬於國家的主權債務,由政府統壹管理,性質上應視為國有資本投資。根據我國的情況,利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主要有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基本用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基於以上原因,這類項目在《招標投標法》中被納入強制招標範圍。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三類項目只是壹個大的、籠統的範圍。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即需要招標什麽樣的項目,需要招標什麽樣的設備和材料,需要招標什麽樣的設備和材料,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