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的基本內容: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4](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項目組成部分並為實現項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和材料;與項目建設相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項目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管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第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統壹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隸屬於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確定的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通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之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確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確定。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進行招標:
(壹)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招標人為了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行為。
第十條招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專業人員。
第十壹條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城市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有壹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質和受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對投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也不得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塗改、出租、出借或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與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公開招標項目,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依法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壹致。指定媒體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國內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的基本原則:
(1)開放原則
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標活動必須高度透明,招標程序、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評標方法、中標結果等信息都要公開,使每個投標人都能及時獲得相關信息,從而平等參與招標競爭,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將招投標活動置於公開透明的環境中,也為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提供了重要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公開是公平正義的基礎和前提。
(2)公平性原則
即“機會均等”,要求招標人給予所有投標人平等的機會,使其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歧視或排斥任何壹個投標人。根據這壹原則,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商、供應商以及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公正原則
即“規範程序、統壹標準”要求所有招標活動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進行,盡可能保護招標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標和評標標準應是唯壹的,對所有投標人適用相同的標準,以確保標準的公正性。根據這壹原則,《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簽訂合同等具體程序和法定時限。,並明確廢標和拒絕的情況。評標委員會必須按照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並公布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評價、評分和推薦,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和中標的依據。
(4)誠信原則
即“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市場經濟中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法律化的產物,是以誠實守信、公平合理為內容的強制性法律原則。招投標活動本質上是市場參與者的民事活動,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即招投標當事人應以良好的主觀心理和誠實守信的態度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故意隱瞞真相或欺詐,不得失信甚至毀約。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盡量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保持自身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從而保證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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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關於誠實的名言:說誠實的句子。
誠信是社會的通行證,法治是國家的座右銘。
誠信是社會的支撐,法治是社會的生命之燈。
誠信是現代文明的晴雨表。
誠信是山頂的活水,可以洗去浮華、躁動和虛假,留下啟迪心靈的美妙真理。
誠實是壹輪明月。只有看著高處明亮的眼睛,才能沈澱出真正的生活態度。
誠實是高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