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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壹篇合格的留學英國論文

英國學制短,名校多。成功申請英國留學並不是壹件容易的事情。我們要在很多方面努力。下面跟我壹起看看如何寫壹篇合格的英語學習作文吧。

首先,我們來看寫作技巧。

第壹,實現語言規範化。

1,英語論文語言使用規範可用於檢測各教育層次學生的英語學習情況。拼寫錯誤是否明顯,用詞選擇是否恰當,句式是否還有中式英語的痕跡,從整篇課文看是否有英式思維。

2.英語論文的語言使用規範可以用來測試學生寫論文時的思維邏輯。語言使用規範不僅包括詞語和句子的使用,還包括句子段落和邏輯,以及文體和風格。不同的論文可以看出不同的寫作思路和論證方法。有的先提問,再下結論。有的在文章開頭給出自己的論點,然後展開陳述和論據。

3.英語試卷的語言使用規範可以用來測試學生在課堂上是否具備聽力指導老師的要求和標準。有些導師在課堂上給出了模板和相應的要求。如果使用不規範,導師們會生氣的。

第二,語言規範寫作技巧。

1,基礎水平。如果把畢業論文比作壹座宏偉的建築,單詞和短語就是基石和基礎。因此,強烈建議同學們在日常的課堂和學習中,不斷積累學習英語的方法,擺脫母語思維,在與人交流、思考問題、寫論文時,不要再以說漢語作為過渡。平時多看英文文檔,記得做筆記積累,多學習,多思考,多練習。

2.建立壹個結構。在開題報告和提綱的幫助下,把要用到的資料,包括自己整理的文件和筆記,按照提綱上的順序排好。在寫作之前和寫作過程中,要理清思路,思考論點的結構,明確中心,細節適當。

3.形成壹種寫作風格。根據課程性質和題目來體現自己的風格和文章的風格是相當困難的,也可以稱為修改打磨階段,力求專業。

那我們再來看看寫作的誤區。

切記不要說謊!

註意前後語境和邏輯的數量。招聘人員不是傻子。如果妳的作文說妳小時候家裏很窮,但是簡歷上的高中是貴族學校,妳怎麽看招生老師?如果妳的寫作能力足夠強,妳可以把平凡的經歷寫得惟妙惟肖。所以,提高自己的寫作能力才是王道!

不要太花。

作文寫得漂亮無可厚非,但如果用的詞生僻到招生老師要查字典才知道是什麽意思就不好了。不常用的詞不壹定顯得高級,合適的才是最好的。

英國壹位新聞學教授曾公開表示,他討厭“利用”這個詞。當“使用”可以清楚地表達時,為什麽要使用“利用”呢?

寫文章的時候壹定要記住:“五分錢的詞就行,不要用10分的詞。”

不要官僚主義。

很多留學生朋友可能都有這種感覺。寫作文的時候,他們似乎和平時的自己不壹樣,常常不自覺地發揮官方語言。比如壹篇散文,妳可能會寫:“她革命策略的預示……”,但在現實生活中,妳會直接說:“她堅持的風格……”哪個看起來更像壹個20歲的年輕人會說的話?招生老師想聽的是妳的聲音,妳的表情,而不是別人。我不希望妳官僚主義。並不意味著妳可以在自己的作文中隨意使用網絡語言。這個妳也要註意。

不要用瑣碎的例子來證明真理。

從小事做起,但不要寫雞毛蒜皮的事。

不要列舉妳的成就。

在壹篇文章中列舉妳的成就是非常危險的。壹篇作文的字數限制只有500+,不算多。如果用這些寶貴的文字來寫枯燥的成績,無疑會降低妳被錄取的幾率。妳的GPA成績和課外活動都寫在簡歷上了,不需要在Essay上重復。如果說簡歷是簡筆畫,那麽雜文就是上色的過程。征文的目的是讓招生老師更了解妳,但不要沒完沒了的說,節約資源,完整。不要浪費機會。

最後,我們來看看參考模型。

在英國法律中,立法權屬於議會。然而,法官也通過司法宣告來制定法律。根據英國的法律制度,人們認為高等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這壹原則以“遵循先例”而聞名,意思是指袖手旁觀以前決定的案例。這壹原則的重要性在於,法院必須遵循先前裁決的案件,特別是如果裁決是由更高壹級法院作出的。例如,上訴法院必須遵循英國最高法院(前上議院)的判決。

也可以說,現在的司法判例已經以這樣壹種方式確立,即法官將更容易解釋法律,也更容易遵循判例的道路,判例現在足夠靈活,使法官有空間根據時間的要求作出公平和公正的判決。

所有的判決至少創造了壹個有說服力的先例,說服力的程度取決於法院在法律等級中的地位。例如,來自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先例不具有約束力,因為該委員會不是聯合王國法院正常層級的壹部分(因為該委員會由最多9名資深法官、普通上訴法院法官(或上議院高級法官)組成)。

附言在許多案件中形成了法律,例如在(倫敦中央財產信托有限公司訴High Trees House有限公司)和Pinnel案中。

有說服力的先例沒有約束力有三個主要原因:

第壹,類似案件中的先例原則應以同樣的方式處理。這壹限制不適用於有說服力的先例。

第二,有大量有說服力的先例,遵循它們是不切實際的。

第三,有說服力的先例通常不被法庭視為判決理由,即使被視為,也通常不被考慮。因此,有更大的風險,他們將被視為生病,因此可能是壞的法律。

只有法律條文才具有約束力。例如,在(Qualcast訴Haynes)壹案中,裁定雇主未能就防護服的使用給出指示的“先例”是事實上的疏忽,是壹個事實問題,因此不具有約束力。

先例主要有兩種理論。第壹個是宣示理論,該理論認為普通法不會改變——在每壹個案例中,法律只是被重述,而不是被補充——法官是在過去判決的基礎上宣布法律的。

現實的理論是它們確實如此——所有的原則必須最初來自某個地方,舊原則的抽象是新原則的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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