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竊電的常見方式
1.1改變短路計量裝置的電流線圈。通常情況下,電流線圈與電能表內部或外部的導線短路。更常見的是在電能表的相線輸入和輸出端插入導線或分流電阻來分流電流。用導線短路,導線的電阻幾乎等於零,大部分電流會通過短路的導線,電能表的電流線圈中幾乎沒有電流,導致電能表停止運行;如果小於電流線圈電阻的電阻並聯,電流線圈和並聯電阻形成並聯電路。根據並聯電路的分流原理,大部分電流會通過並聯電阻,只有很小的電流會通過電流線圈,使電能表按照壹定的比例緩慢轉動,從而達到竊電的目的。這種竊電方法叫潛流法。
1.2斷開電壓鏈路或在電壓線圈上串聯分壓器電阻。斷開電壓線圈意味著電壓線圈失去電壓,電表不轉。常見的方法是松開電能表的電壓連接件。這種方法不需要打開表封,是壹種低級的竊電方法。新的普通電表短路了電表內部的連接件。其次,打開電表外罩,用壹個電阻串聯在電壓線圈上,串聯電阻用絕緣膠帶或絕緣套管包好(帶隱蔽性)。其原理是分壓,將壹部分電壓分攤到電阻兩端,從而降低電壓線圈兩端的電壓,達到少計電的目的。這種方法也叫欠壓法竊電。
1.3接零火線竊電。根據電能表的內部電路結構,零線端子的輸入和輸出通過連接件短接。因此,竊電者可以用自己的(或另壹條)零線用電,電能表停止運行是因為沒有反方向的電流回路通過電能表的電流線圈。這種竊電方式必須在室內配備開關控制開關,使穿過電能表的零線和自設地線(或另壹條零線)可以自由控制。但是,自建地線會給用戶的安全用電帶來嚴重威脅。
1.4斷電竊電。這種竊電方式必須提前斷開電度表進線端的零線,並隱藏起來。類似於接法竊電,需要再接壹根地線或者自己架設地線,室內安裝開關。斷開電表輸入零線後,電流線圈仍能通過電流,而電壓線圈會失去電壓。這時候電表就不會在住戶竊電的時候計量電量了。當竊電者要轉動電表時,可以從電表零線輸出端接零電位(即自己接零線或設置地線),電壓線圈獲得電壓,使電表轉動。其次,在反接零電位的導線上串聯壹個電阻,類似於欠壓法,起到少算電的作用。這種方法也叫破零法。
1.5更換計數器檔位的具體做法是將大容量電能表的計數器更換為小容量電能表的計數器,更換後的電能表計算的電量比實際用電量少兩倍。例如,用5(10)安培1800r/kWh電表替換10(20)安培900r/kWh電表。由於電度表的電流線圈和電壓線圈沒有變化,鋁板的轉速也沒有變化,但是原來的900轉的電表在更換後實際上用了壹次電。這種竊電方式的關鍵點在於,電表只能與同壹廠家的電能表互換,否則機械尺寸無法對應。用這種方法竊電的第壹步是打開電表封條。但供電部門使用的電表封條都是新封條,防竊電性能好。
1.6繞過計量裝置竊電繞過計量裝置竊電主要體現在私接公用線。這種竊電方式最大的特點就是操作簡單,容易破壞竊電現場。當竊電者知道有驗電時,會及時用力撕扯竊電電線,讓驗電者無法取證。由於竊電者私用電線接觸電阻高,絕緣膠帶裸露或密封不嚴會與空氣發生氧化反應,使接觸電阻進壹步增大,在電流的熱效應下,會出現跳火、斷股甚至斷絲現象。這種竊電行為會給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帶來嚴重威脅。
二,竊電的原因
2.1私欲膨脹。為了個人或者小團體的利益,忘義是竊電的直接原因。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各種利益關系發生了變化。有的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本單位小團體的利益,不擇手段竊取國有資產,有的個人竊取工作成果,有的人受單位負責人指使。從我們調查的情況來看,偷電的大多是簽約單位和個人。只要他們能用的電多,交的錢少,不管是不是違法,是不是安全,他們都想盡辦法去偷。簡而言之,就是為了壹個字“錢”。
2.2管理和技術落後。供電管理機構和人員設置不合理,管理人員的思維和業務素質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用老的管理方法來管理發展變化的電力客戶,必然會不知所措。比如知道有用戶偷電,但是多次檢查都找不到原因。為什麽?第壹,小偷狡猾;二是我們管理者的專業素質不高;三是檢測技術和設備跟不上反竊電的需要;四是部分內部員工思想不健康,受人拉攏,胳膊肘往外拐,內外勾結,幫用戶竊電。
1壹般規則
1.1本標準規定了違約竊電行為的查處和日常管理,以及對舉報、查獲者的獎勵措施。
1.2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及所有供電分公司。
2參考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
用電檢查管理辦法
供電業務規則
湖北丹江電力有限公司竊電(違約)案件舉報獎勵辦法
3管理功能
3.1違約竊電查處是營銷管理不可或缺的壹部分,監察大隊是違約竊電查處的歸口部門。市場部負責轄區內用戶默認用電的防盜檢查和檢查的日常管理。
3.2電力監察大隊負責處理公司違約和竊電行為的查處。對用電量超過10萬千瓦時、金額超過5萬元的違約、竊電案件的處罰,必須報公司主管營銷的副總經理批準。
3.3電力監察大隊和營銷部可直接處理供電區域內的違約竊電用戶,或將查處的用戶移交供電分公司處理;當竊電違約情節復雜,由上級查處較為合適時,供電分公司可上報上級處理。
3.4電力監察大隊負責公司在竊電處理和反竊電專項檢查管理中的違約、失職和失誤;各供電分公司用電檢查負責本級管轄範圍內違約竊電的查處,並接受上級用電檢查的監督管理。
3.5竊電案件情節嚴重,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時,公司保衛部具有移交處理的聯絡職能,參與案件的全過程。
4管理內容和要求
4.1違規用電、竊電必須堅決依法查處,有案必查、有錯必糾。
4.2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竊電行為:
4.2.1擅自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布線用電;
4.2.2繞過供電企業的電能計量裝置;
4.2.3偽造和開啟法定或授權計量檢定機構的用電計量裝置印章;
4.2.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電能計量裝置的;
4.2.5故意使供電企業的計量裝置不準確或失效。
4.2.6以其他方式竊電。
4.3下列危害供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於缺電行為:
4.3.1擅自在低電價供電線路上連接高電價用電設備或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4.3.2超出合同約定容量擅自用電;
4.3.3擅自超過計劃用電指標;
4.3.4擅自使用供電企業已停用的電力設備或供電企業已封存的電力設備;
4.3.5擅自搬遷、改動、擅自運行供電企業的電力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經供電企業同意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4.3.6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進(供應)電源或者將備用電源與其他電源私自並網的。
4.4違約和竊電的調查
4.4.1對違約竊電行為的檢查處理要按照程序規範、程序合法、主體明確的要求進行。
4.4.2查處違約竊電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有確鑿的證據,有法律認可的物證、照片、筆錄等證據。
4.4.2.1每起案件由負責調查的責任單位向電力監察大隊報告。
4.4.2.2實地取證填寫《竊電違約案件調查取證清單》,收集證據材料。
4.4.2.3用電監督員在進行用電檢查時,應攜帶用電檢查證明,並按規定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現場用電監督員不得少於兩人。現場檢查確認存在用電違規或竊電行為的,檢查人員必須現場調查取證,開具《用電違規竊電通知書》壹式兩份,由客戶代表簽字,壹份交客戶,壹份作為處理依據。
4.4.2.4的檢查人員在發現竊電時要保護好現場,及時通過拍照、錄像、錄音等手段收集證據,收集與竊電有關的物證(對不易移動的物證拍照)並及時登記備案。檢查人員應當對需要鑒定的竊電工具、痕跡、儀表等進行封存。鑒定單位或機關鑒定後出具的書面鑒定結論,應及時登記備案。
在4.4.2.5,竊電者拒不承擔竊電責任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條或者第152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被查出竊電並構成犯罪的嫌疑人,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依法起訴。
4.4.2.6客戶拒不承認和糾正缺電或竊電行為的,用電監管人員可根據電力法規規定的程序終止供電。
在4.4.2.7,對非法用電和竊電的處理應基於查處分離的原則。用電監管部門應制定處理違約用電和竊電的內部流程,根據現場下發的連續編號的用電和竊電通知單,連續登記《違約用電和竊電處理登記表》,計算並填寫《違約用電和竊電處理工作單》,按審批權限經相關領導批準後填寫《交費通知單》,移交給客戶;《違約用電及竊電處理工作單》(壹式兩份)交業務收費部門,並在《違約用電及竊電處理登記表》中“轉入業務收費日期”欄進行登記。客戶憑繳費通知單到業務收費部門繳費。營業收費部門根據《違約用電及竊電處理工作單》收取逾期電費和違約用電電費,並填寫相關內容。填寫完畢的《違約用電及竊電處理工作單》壹份留存,壹份交回用電監管部門。用電監管部門將“工單”歸檔,登記“違約用電及竊電處理登記表”;對於停電的客戶,安排恢復送電。違約竊電客戶繳納全部費用後,收費業務人員應及時通知用電監管部門,盡快保證對客戶的正常供電。
4.5對查證屬實的竊電用戶的處理,除當場停止供電外,根據用電量,分級審批後,根據不同電價,返還電費,並返還三倍拖欠電費。
4.6.6對查實的違約用戶,除立即停止、拆除、封存電氣設備(器具)外,還將給予以下經濟違約處理:
4.6.6.1在低電價供電線路中,擅自接入高電價用電設備,或擅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差額電費,並承擔兩倍差額的違約用電量。難以確定使用起止日期時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4.6.6.2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除拆除私增容量設備外,還應繳納私增容量設備容量使用當月的基本電費,並承擔私增容量基本電費三倍的違約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每千瓦(KVA)50元私增容量的違約電費。用戶要求繼續使用的,按新增裝機容量辦理手續。
4.6.6.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用電指標的,承擔每千瓦1元的高峰用電和現行電價5倍的電量。
4.6.6.4擅自使用供電企業已經停用或者供電企業已經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當予以制止。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擅自使用或使用密封設備容量和使用天數的,應繳納基本電費,並承擔繳納兩倍基本電費的違約電費;其他用戶因擅自使用或激活密封設備容量,應承擔每千瓦(KVA)30元的違約電費。如果啟用被封存的設備進行私人擴容,違約用戶還應承擔本標準第4.6.6.2條規定的違約責任。
在4.6.6.5內未經許可遷移、變更、操作供電企業的電力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屬於居民的,每次承擔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於其他用戶的,每次要承擔5000元的違約電費。
未經供電企業同意,4.6.6.6擅自引進(供應)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接入電網。除現場拆除接線外,還應承擔進口(供應品)或連接電源容量每千瓦(KVA)500元的違約電費。
違反合同的4.6.6.7電力用戶拒絕接受處理。經批準後,他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公司規定的審批權限停止供電,並補交欠款和違約電費。停電造成的後果由違規者承擔。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起訴,追究責任。
在4.6.6.8因竊電或違約用電造成供電企業供電設施損壞的,責任人必須承擔供電設施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
4.6.6.9民營供電企業專用電能計量裝置密封模塊,造成竊電的,應當以竊電論處,造成供電設施損壞的,依據本標準第4.4.6.8條,情節嚴重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進行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4.7竊電量和竊電時間的確定方法
4.7.1擅自在供電設施上接電或用電量計量裝置旁路接電的,竊電金額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KVA視為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4.7.2其他行為竊電量,以計費電能表最大電流值(限流器,電流值按限流器設定)所指示的容量(KVA視為kW)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
4.7.3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竊電天數至少按三個月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12小時,照明用戶6小時。
4.8供電工作人員在查處竊電、違約行為過程中,應當遵守《供電工作人員服務規範》。供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內外竊電,或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在其管轄範圍內發現多起竊電案件或重大竊電案件時,用電檢查應根據情況及時通知本單位負責人進行批評、幫助和教育,直至扣除責任人獎金或給予行政處分、待崗、撤職等建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4.9對舉報和查獲違約竊電者的獎勵:
4.9.1每條舉報獎勵的底線金額為20元。
4.9.2用電監督員直接查獲處理的,對違反合同用電給予電費總額4%的獎金,每筆(次)最高不超過500元。
4.9.3供電企業從事營銷管理的員工舉報並被查獲的,按違約用電電費總額的6%作為獎金發放,每次(次)最高不超過600元。
4.9.4供電企業其他員工舉報並處理的,收取違約用電電費總額的8%作為獎金,每筆(次)最高不超過800元。
4.9.5非供電企業人員簽報被查獲處理的,在收取違約使用電費後,獎金按實際收取違約使用電費總額的15%計算發放。
4.9.6經公司主管營銷的副總經理批準,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可適當提高獎金限額;
4.9.7公安、司法機關直接參與打擊違約竊電的有功人員,每次獎勵50-100元。
4.9.8同壹竊電(違約)行為分別被多個舉報人舉報的,主要獎勵第壹個舉報人。舉報順序以電力監察大隊或電力監察中隊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信息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4.9.9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共同舉報同壹竊電行為(違約行為)的,按壹案獎勵,獎金由舉報的第壹簽名人或第壹簽名人委托的其他簽名人領取。
4.9.10電力監察大隊受理舉報案件。電力監察大隊應當在案件結案後壹個月內,填寫《竊電(違約)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並註明有關事項。獎金發放的審批程序為:電力監察大隊審核——分管領導初審——總經理審批——舉報人領取獎金。
4.9.11舉報人在接到電力監察大隊通知後兩個月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還應當攜帶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4.9.12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在《竊電(違約)舉報獎勵發放專用憑證》上簽字,並註明身份證號和發放單位。
4.10舉報保密規定
4.10.1舉報竊電(違約)案件獎勵支付專用憑證,由舉報人填寫領取獎金,由電力監管大隊作為保密文件保管。領取獎金的財務憑證應單獨制作。財務憑證只註明舉報案件名稱、編號、舉報獎金數額及審批人、經辦人簽名,不填寫舉報內容和舉報人姓名、身份。
4.10.2電力監管發放舉報獎金時,可應舉報人要求,向其簡要告知對舉報竊電(違約)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但不提供竊電行政處理決定書及相關案件材料。
4.10.3對有突出貢獻的舉報人,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但公開表彰和宣傳必須事先征得當事人同意。
4.11各供電分公司監管班每月按時向電力監管大隊上報用電檢查月報。
4.12當年電費電費由供電分公司和營業站(點)按抄收管轄分別收取,記入當月售電月報。
4.13報告和記錄
4.13.1電力違法行為受理、備案、舉報;
4.13.2電力違法案件查處審批表;
4.13.3違約竊電受理備案登記簿;
4.13.4用戶違約、竊電處理登記簿;
4.13.5反竊電專項檢查記錄;
4.13.6反竊電專項檢查賬戶。
4.14查處違約竊電管理形成的報告和記錄,每季度由分管營銷的副總經理審核,抄報市場部。
5檢查和評估
本標準考核得分計入建設壹流供電企業考核總分,獎懲壹並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