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來自同壹單位嗎?
答:根據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同壹單位的兩名專家沒有違反相關規定。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只要判定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未受任何幹擾的情況下獨立負責地提出其評標意見”,評標專家的評標資格和評標結果就不會受到影響。
2.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是否有核實投標資料真實性的義務?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沒有義務核實投標資料的真實性,但有權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說明。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1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因此,評標委員會只應對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文件的響應進行客觀評價。評標委員會沒有司法鑒定的責任和能力,因此沒有義務核實投標資料的真實性。但招標文件規定評標委員會保留對投標人投標文件進行核實的權利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基於合理懷疑對投標信息進行進壹步核實,這是壹種權利,而不是義務。
此外,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有權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結束後,其他投標人依法對中標候選人投標資料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壹步核實;如果投標人提出進壹步投訴,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可再次進行調查。
3.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哪些行為屬於違規操作?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壹)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咨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明示或者暗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意見的;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的澄清或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上述評標委員會成員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包括:
壹是責令其改正。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確保評標的客觀公正。
二、暫停並取消評標資格。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根據情節輕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將禁止其在壹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直至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同時,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所收受的財物,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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