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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師打官司,律師應該怎麽做?

公民遇到民事侵權時,壹般會找專職律師幫助其在訴訟中完成法律程序。那麽,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應該怎麽做呢?其實律師幫助委托人的工作就是從接受委托開始,在程序上幫委托人代為收集和告知請求。我們來看看具體內容。

公民遇到民事侵權時,壹般會找專職律師幫助其在訴訟中完成法律程序。那麽,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應該怎麽做呢?其實律師幫助委托人的工作就是從接受委托開始,在程序上幫委托人代為收集和告知請求。我們來看看具體內容。

律師在民事訴訟中應該做什麽?

1.案件受理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指定律師作為代理人。當事人要求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律師應當嚴格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符合案件受理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訂立代理協議,指定律師作為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明確雙方在代理協議履行期間的權利和義務。

二、接受委托後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證據。訴訟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托後,首先要全面、仔細地了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證據收集的範圍包括能夠證明起訴的正確性或者辯護的正確性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起訴或者辯護歪曲事實的證據,以及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和管轄權,審查限制。無論是提起訴訟還是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主管和管轄進行審查:

(1)案件是否屬於法院受理範圍;

(二)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權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5)是否屬於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了解訴訟時效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是否被中斷、中止或延長。

3.準備訴訟材料。在充分掌握案情、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可以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答復和反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是反駁對方不正確、不合法的起訴,為自己的行為辯護。

此外,律師還要寫代理詞,以便在法庭辯論階段充分代表自己發表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4.代理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包括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因緊急情況,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時,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壹種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時,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當事人財產的壹種強制措施。

申請財產保全時,要選擇合適的時機,否則達不到目的。比如債務人是外地企業主,可以在起訴的同時進行財產保全申請,防止對方接到起訴狀後轉移財產。如果在訴訟中發現債務人陷入訴訟糾纏,可能導致財產轉移,且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多個債權人的,則需要先提起訴訟保全,以防日後判決無法執行。

3.參加庭審壹般包括告知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鑒定階段和宣判階段,但律師代理的重點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律師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請退出。法官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公正審判的,律師有權依法代表當事人申請回避。

2.法院調查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調查階段,訴訟雙方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證據。律師不僅要明確委托方證據的證明力,還要快速分析判斷對方的證據。雙方質證完成後,律師還將代表委托人回答法庭問題。

3.法庭辯論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要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和相關的程序問題,做出自己的判斷並說明理由,同時反駁對方的判斷和理由,為法庭作出判決提供參考。其目的是讓法官接受我們的觀點,否定對方的觀點。壹般原告律師會先給出代理意見,被告律師會回復。辯論結束後,雙方進行了最後陳述,法庭休庭。

四、律師在上訴案件審理中的代理

1.案件已收到。律師應當審查上訴人委托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訴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律師才能接受委托。律師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上訴人是否享有上訴權;上訴人的上訴是否在上訴期限內;壹審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等。

2.演技。二審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與壹審相差不大,但律師也要結合二審程序本身的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代理活動。特別是律師在辦理委托手續後要閱讀二審法院的文書,看壹審證據是否充分、確鑿,法律運用是否正確;壹審最終證據是否經過法庭質證;壹審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完整,事實與判決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系。

動詞 (verb的縮寫)律師代理再審程序再審程序是指法院認為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確有錯誤而重新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再審程序不是必經程序,而是補救程序。

申請再審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足以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在執行程序中,律師代表義務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強制對方履行義務。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活動的最後階段,律師在這壹階段的主要任務是:接受委托,代理申請執行;接受被執行人的委托,代理和解;受案外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執行異議。律師應註意以下問題: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有給付內容;

3.委托人是否是有權申請的當事人;

4.代理執行事項是否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

綜上所述,律師接受委托後,通常會幫助當事人收集最有力的證據,幫他們整理後交給法官,當法官和當事人有疑問時,會出面解釋或辯護。如果現實中有訴訟律師的需求,要及時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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