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形:
(壹)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屬於違法建設的持續狀態。
本辦法實施前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設,應當按照當時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認定。第三條查處違法建設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屬地管理、早期控制、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違法建築防治和查處工作。第五條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範圍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城市管理管理委員會和綜合執法部門(機構)按照政府(管委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查處違法建設行政執法權限未移交給城管綜合執法部門的區域內的違法建設。
上述負責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機構)、城鄉規劃部門統稱為違法建設查處部門。第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的公告和公示,出具違法建設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定性意見,參與職責範圍內違法建設的預防、控制和查處。
國土、房管、交通、環保、工商、衛生、文化、水務、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助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保證查處違法建設的經費,並將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宣傳教育和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增強公眾遵守城鄉規劃和管理的法律意識。第九條違法建設查處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及時處理相關投訴舉報。第二章違法建設的查處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違法建設網格化監督管理機制,明確違法建設查處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日常巡查的職責、監管區域、巡查時段、巡查重點和具體措施。
違法建設查處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放線前,在施工現場公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建設工程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和強制性規劃指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規定進行規劃公告,或者規劃公告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第十二條國土、交通、安監、環保、文化、衛生、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違法建設,能夠依法采取措施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違法建設查處部門;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自發現違法建設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違法建設查處部門。第十三條居(村)民委員會發現轄區內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應當及時勸阻;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向違法建設查處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違法建設。第十四條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服務區域內的日常巡查,發現在建違法建築應當及時勸阻;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向違法建設查處部門報告。第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對未取得城市、鎮規劃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但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除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築不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