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理由:每個學科都有自己理解世界的方式和獨特的思維邏輯。法律作為人類最古老的專業之壹,也有系統的思維方式。讓我們跳出自己固有的模式,看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扮演什麽角色,扮演什麽身份,扮演什麽角色,具有什麽屬性。
法律是人類最古老的專業之壹。人們認為當壹個人的身體出了狀況,他就需要藥物。當壹個人的靈魂出了問題,就需要神學;而當社會出現問題時,就需要法律。
法律作為壹個體系,有其獨特的思維方式。
壓抑內心的黑暗
歷史上有兩個關於梨的故事。壹個是我們從小學習的《孔融讓梨》。小孔融把大梨給了家人,自己選擇吃小的。現在的孩子可能感覺不明顯。我的童年是壹個物質匱乏的時代,特別能體會到對稀有美味的渴望。把大部分給別人就更有價值了。難怪這個故事代代相傳。
另壹個是奧古斯丁在《懺悔錄》中的懺悔,說偷梨不是為了吃。他們偷的梨只有幾個被吃了,其余的都餵豬了——偷梨是為了獲得壹種偷的“快感”。
聽到孔融讓梨,我會默默感到珍貴;聽到奧古斯丁偷梨,大家都笑了。當然,我們崇尚美德,但還是有不知道對錯,卻明知是錯,卻還是要選錯的時候。
不管是人性本善,還是固有的惡習爭論的結果,我們都不得不承認,人的內心是有黑暗成分的。法律的作用就是不要把這種灰暗的成分變成行為,危害他人和社會的安全和利益。
中立的第三方立場
壹個村子裏兩個人發生了爭執,就打起來了。受傷的人不服氣,對親友進行報復。新壹輪的糾紛和打架又開始了,如此等等,越來越多的人卷入糾紛,事情已經偏離了最初的問題,壹發不可收拾。為了制止這種情況,雙方都會找壹個人來處理。這個人壹般是村裏德高望重,經驗豐富的老人。相信他作為第三方會中立處理,給雙方壹個公平公正的結論。
這就是法的起源,在維護社會秩序中形成的壹些觀念,在文字的發展中逐漸形成習俗和制度。
法律的演進是跟隨時代發展的,但它是以中立的第三方的立場發揮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
合適的工具屬性
法律具有很強的工具屬性,是國家用來治理社會的有力武器。工具為人服務,但賦予工具的權利並不是無限的。如果賦予他們太多的權利,他們可能會遭到反擊。比如歷史上給軍隊太多權力最終導致朝代更替,給宦官太多權力導致宦官掌權混亂。
依法治國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法律通過懲罰行為設定社會人的道德界限,讓人們自覺抵制內心深處的黑暗部分,不做出影響他人和社會的行為。
真理的相對性
法律存在的深層邏輯在於人們對正義的普遍需求,正義來源於對真理的掌握。有時候道理很清楚,事後容易理解,有時候道理很模糊,無法準確查明。
以法官為例。作為壹個案件的法官,他無法見證或親身感受已經發生的事件。他只能依靠雙方列舉的證據,構建壹個程序性的“真相”,然後運用法律規則的邏輯做出判斷。至於案件客觀上的絕對真實,只能是壹個理想的目標。在審判中,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這種“理想”很難實現,終究只能成為大眾的壹種期待。必須承認,現實和理想存在這樣的差距。
法律思維中真理的關鍵來自於證據的充分性,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遵循的是“不容置疑”原則。意思是:“雖然我們懷疑壹個人有犯罪嫌疑,但是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有罪,那麽這個時候,我們就應該在法律上認定他無罪。”
合法合理的平衡
法律法規有固定的體系,法律條文本身具有確定性和指導性。法律人在思考問題時,要把客觀事實代入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中去適用。說白了就是看法律怎麽規定妳的情況了。我國刑法中有壹個很重要的原則,叫做“罪刑法定”,要求“沒有明文規定不為罪,沒有明文規定不處罰”。這就意味著,判斷壹個人的行為是否是刑法意義上的“犯罪”,要看法律是否明確規定這種行為是犯罪。
即使壹個人的行為在客觀上可能具有社會危害性,在他人眼中明顯不合理,但沒有“合法性”這壹要求,就無法依據刑法定罪處罰。
所以,“合理性”不重要?不完全是。實踐中,司法機關可以根據自由裁量權充分考慮“合理性”,但也必須以“合法性”為大前提。同時,法律也會根據社會的發展變化做出相應的合理調整。
堅持程序正義
曾經有壹句關於程序正義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句話怎麽理解?在理想的情況下,我們都希望案件的審判結論應該是正確公正的,得到當事人的認可,這種結果在法律上被稱為“實體正義”。但僅有“實體正義”是不夠的,實現這壹結果的過程也應該是正義的,當事人應該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與合理。
如果只註重實體正義,那麽不擇手段的手段就可能出現。只有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相結合,才能真正實現訴訟結果的正義。因此,在案件的處理中,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才能有效地兼顧當事人和執法者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保證法律的嚴謹性和規範性。
我們生活在壹個法律保障的社會,卻對法律知之甚少,而法律思維卻是壹種非常反常識的方式。學習法律思維有助於我們理解國家治理的底層邏輯,它仍然是制度與現實之間不斷的博弈與平衡,這給了我們壹種額外的看待問題的方式。
“多元思維”是終身學習者認識世界的基本態度。他們應該保持包容多元的視角,讓更多的想法和解釋存在於自己的精神世界,最終共同滋養自己。
參考書:羅翔的法治細節
?陳瑞華的法律人思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