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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有哪些法律法規?

涉及案件執行的法律法規很多,壹般是指各類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審理和裁判案件的法律參考。還包含了壹些對法律的看法、解釋和規定,可以讓大家更直觀的了解案件的執行原理。

1.執行案件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

(三)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四)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授予的追償債務的債權文書和物品;

(五)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人民法院承認其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六)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七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對* * *不動產或者動產分割案件作出的改變原物權關系的判決、裁決、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清償債務的裁定,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法律文書。

申請執行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三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2)支付內容明確。

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載明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申請執行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超出執行時間限制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三條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執行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執行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對申請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撤銷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

1,執行合法性原則。

民事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依法確定程序和方式,遵守實體法的規定。

2、實施不平等原則。

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權利義務不同。

3.貫徹適度原則。

又稱比例原則,強制執行措施必須必要、適當,對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必須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在執行目的與強制執行措施之間、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的利益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壹方面要最大限度地減少債務人的痛苦,另壹方面要保證債權快速、充分地實現。

4.貫徹窮竭原則。

法院根據債權人的請求,為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窮盡了各種執行方式、措施和途徑,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和審核,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行為。履行上述程序後,法院才能決定終止執行程序。

可以看出,關於案件執行的法律規定很多,其中對申請執行條件、申請執行期限、超出實際執行效力的處理、執行管轄、執行中止條件、執行異議和復議、執行終結程序等都有明確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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