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禁養,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規定的範圍內養殖畜禽;禁養區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搬遷或者限期關閉。
禁止養殖區是法律禁止的規模以上養殖場或者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不是所有的養殖活動。規範禁養區的劃定和管理,杜絕以清理代替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簡單做法,是實現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與環境保護和諧統壹的要求。近日,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聯合下發通知,進壹步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堅決迅速取消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禁養和超範圍劃定的禁養區。這是打著環保旗號,通過劃定禁養區,發展包括生豬在內的畜禽養殖業非法經營的壹劑猛藥。根據《畜牧法》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居住區、文教科研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建設規模高於省級政府確定的養殖場。劃定禁止養殖區的首要目的是為了防範環境風險,比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模化養殖場壹旦發生汙染物泄漏,將導致嚴重的汙染後果和巨大的損失。同時,規模化養殖場產生大量糞尿,排放的惡臭氣體會影響生產生活環境。因此規定在城市居民區等人口密集地區禁止建設規模以上養殖場。此外,為防止對風景名勝區景觀、環境和生態系統的破壞,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建設規模化養殖場。需要註意的是,禁止養殖區依法禁止的是規模以上養殖場或者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並不是所有的養殖行為都被禁止。此外,禁養區的劃定必須嚴格限制在法律法規(包括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發布的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範圍內,不得隨意擴大,更不能以改善環境為由,利用劃定的禁養區清理養殖業,以清理代替治理。但壹些地方在禁養殖區劃定和管理過程中,由於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了解,缺乏可行的環境治理方法,認為水產養殖就等於汙染,必須對水產養殖進行清理,才能根除水產養殖汙染。打著環保的旗號,通過劃定禁養區來擠壓和限制包括生豬在內的畜禽養殖發展的現象屢見不鮮。比如,有的地方把所有河流、湖泊、水庫周邊200米、500米劃為禁養區,把鐵路、公路沿線某些區域劃為禁養區,把自然村劃為禁養區,有的縣區還創建了“無豬縣”,讓廣大農民對環保政策產生了誤解,以為環保就是禁止養豬,“環保被禁止”“環保被清除”之類的說法更是屢見不鮮。因此,當前要進壹步明確禁養區的概念、劃定標準和管理要求,進壹步規範禁養區的劃定和管理,引導和推動地方政府堅決、快速廢止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範圍的禁養規定。規範禁養區的劃定和管理,杜絕以清潔代替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簡單做法,是實現畜禽養殖業與環境保護和諧統壹發展的要求。需要註意的是,我國畜禽糞便產生量大,畜禽養殖規模不高。以生豬養殖為例,到2018年末,規模化率僅為49.1%。規模以下農戶生產能力占總生產能力的壹半以上,戶數占絕大多數,覆蓋面廣。近期隨著壹系列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措施出臺,生豬恢復生產恰逢其時。其中規模以下養殖戶比例不低。推廣低成本、高速度、易操作的汙染控制模式,加大畜禽糞便處理力度,提高糞便資源化利用水平,是真正需要努力的方向。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壹領導,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計劃。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
《畜禽養殖禁止區域劃定技術指南》的基本要求是優化畜禽養殖業布局,控制農業面源汙染,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基本原則是統籌兼顧、科學可行、依法合規、以人為本。根據《全國主體功能區劃》和《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修訂版)》,綜合考慮各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和生態功能重要性,在與生態保護紅線格局相協調的前提下,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居住區、文化教育科研區、 並兼顧河源區、重要河流沿岸、重要湖泊水庫等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區域,科學合理劃定禁養區範圍,切實加強環境監管,促進環保與畜牧業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