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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進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於2008年5月6日起實施。這是壹部對當前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方式有根本性改變的重要法律,必將對今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起到重大的指導作用。所以這部法律有哪些變化,與現有法律法規有哪些不同,應該值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註。下面,筆者就從以下幾個方面和大家分享壹下對這部法律的解讀。總的來說,這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以下三個顯著特點:1 .加強和完善調解,解決勞動爭議。具體體現在:1,細化調解組織形式。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勞動法只是簡單的規定了可以在用人單位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而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調解組織分為三類:企業內部的調解組織、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2.細化調解程序。現行法律對調解的適用方式、程序和結果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有明確規定。3.厘清調解與仲裁的關系。現行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提起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提起仲裁。但是對於“調解不成”並沒有明確的定義。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界定了調解和仲裁的關系。壹旦進入調解程序,只能在兩種情況下啟動仲裁。第壹種是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第二種是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當事人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協議。二、“勞動仲裁”這壹特殊仲裁接近於現行的民商事仲裁。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仲裁機構設置有所調整和細化:1。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仲裁委員會按行政區劃設立,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雖然不完全是行政性質,但有壹定的行政性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域分級設立,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例如,市政府可以決定設立壹個或多個仲裁委員會。2.明確仲裁員的資格要求。現行法律對仲裁員的資格沒有明確的要求,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仲裁員的資格有詳細的列舉。符合該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方可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員。這壹變化對審理勞動爭議的仲裁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於提高仲裁員的水平,以便更加公正合理地處理勞動爭議。3.定義管轄原則。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管轄主要根據職工工資關系所在地確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為準。(二)仲裁程序的調整與完善:1。現行法律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期限為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其延長至1年。2.目前勞動仲裁通常由壹名仲裁員審理,而《勞動爭議調解法》規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只有簡單的案件才可以由1個仲裁員單獨仲裁。3.強化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因為用人單位有壹些用工材料,比如考勤卡,勞動者在提起仲裁時很難提供證據。正因如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不能提供用人單位掌握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4.清除試用時間限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普通案件仲裁庭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終結。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目前收取勞動仲裁費,雙方需預付300元仲裁費。在裁決中,仲裁員將決定他們承擔的仲裁費的具體數額。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後,勞動仲裁不再向雙方收取費用。第三,考慮到勞動仲裁的特殊性,創設壹些“特別規定”。1.明確勞務派遣公司的地位:現行法律對勞務派遣公司的訴訟地位沒有明確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連帶關系。勞動者在與勞務派遣公司或實際用人單位發生任何糾紛時,均可將兩者視為共同被告。我們認為,該法的規定旨在克服當前形勢下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缺乏溝通的弊端,促進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的合作和相互監督。2.對於壹些特殊案件,規定勞動仲裁為終局裁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仲裁對兩類爭議具有終局效力。第壹種是主張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爭議,另壹種是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爭議。由於國家勞動標準的實施。除上述兩類爭議外,其他勞動爭議與現行法律法規壹樣,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勞動爭議終身獎也不是無可辯駁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仍有權對此類裁決提出異議,但程序和要求不同。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訴訟時效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用人單位不服的,不能提起訴訟,只能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而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2)撤銷申請必須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提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可自收到法院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所述,可以看出,近年來,我國不斷頒布勞動立法方面的重大法律法規。如果說《勞動合同法》為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那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解決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無論是作為勞動者還是作為用人單位,都應該在詳細了解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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