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壹般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除刑法外的法律壹般都是違法的。
比如行人闖紅燈構成違反交通法,壹般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要承擔行政責任,行政機關的執法者可以對他進行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同壹行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在壹個攻擊人的行為中可能的評價結果也不同。壹個人的違法行為可能要承擔四種責任,從低到高: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
例如:
甲方與乙方吵架時,打了乙方耳光,構成了對乙方的民事侵權行為(侵犯人身權),違反了民法(如民法通則)。甲方應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甲方與乙方吵架時,甲方壹拳打在乙方臉上,乙方受輕傷。甲方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法)和《民法通則》(民法),甲方的行為要承擔兩種責任。第壹責任同上,要承擔民事責任,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賠償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住院費),法律依據是最高法院的人身傷害。A的行為要承擔第二級責任和行政責任,即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A進行行政處罰,根據具體情況:警告、罰款、治安拘留。
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不存在競合關系。因為,雖然A只有壹個行為,但A的行為不僅侵害了B的人身權益,也侵害了國家保護的公民利益。
甲方與乙方吵架,甲方在乙方臉上打了幾拳,乙方被打成輕傷以上(如掉兩顆牙構成輕傷)。此時,甲方的行為違反了《刑法(故意傷害)》、《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法通則》。
也就是說,A的行為同時違反了三種法律。這時候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競合的,只能選擇適用高等級的刑事責任,因為兩者都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
但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不存在競合,兩者應同時承擔。
在這種情況下,張亞敏的行為當然是犯罪行為。在刑事訴訟中,為了在起訴的同時保護被害人的權益,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可以向檢察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這在法律上稱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同時,也承擔刑事責任。
為了使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獲得民事賠償,法院在量刑時會根據犯罪人是否及時、足額賠償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對犯罪人從輕處罰,鼓勵犯罪人承擔民事責任。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幅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所謂從輕處罰,就是在幅度內從輕處罰,不得少於十年有期徒刑。
正當防衛無罪,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免除無害後果)。
在鄧玉嬌案中,鄧玉嬌的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應當減輕處罰(因為危害後果不能免除)。所謂減輕,就是法定刑幅度直接降級,降級的結果是3到10年有期徒刑。但鄧玉嬌也被鑒定為雙相情感障礙(雙相躁狂和抑郁),屬於限制行為能力(壹般來說,她有壹定的精神疾病),因此被認定為免予處罰。
壹個行為是構成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這個問題非常復雜。要根據具體的客觀行為來判斷。第壹,應當排除打架鬥毆中的防衛權,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有打架鬥毆的故意,就不存在防衛的可能。其次,防衛是被迫的,不是挑釁的,不能用故意挑釁來認定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最後,正當防衛的成立需要滿足五個要件:侵權行為存在、侵權行為正在進行、防衛意識具備、對侵權人的防衛沒有明顯超出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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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成立需要滿足五個條件:侵害存在、侵害正在進行、具有防衛意識、防衛是針對被侵害人的、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侵犯真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原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合法”是指法律法規不允許,侵權行為不壹定構成犯罪。壹般認為,對於精神病人實施的攻擊行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正當防衛,比如貪汙、瀆職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壹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
非法侵權應該由人來實施。原則上是緊急避難而不是自衛反擊動物的傷害行為。
不法侵害必然存在於現實中。如果辯護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則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是主觀上的過失,刑法規定了過失犯罪,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事故。
侵權正在進行中
只有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合法利益才能構成威脅和緊迫,所以防衛行為才能是正當的。
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壹般來說,從不法侵害人開始實施侵害時開始,但當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明顯、緊迫,且實施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認為侵害已經開始。比如放置炸彈後,即使炸彈沒有被引爆,也構成非法侵權;凡以殺人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開始殺人,也視為非法侵害的開始。
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受到緊迫而現實的侵害威脅時,不法侵害即視為結束。具體而言,行為人被制服,喪失侵害能力,主動停止侵害,逃離現場,已經造成危害結果,不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犯罪中,即使侵權行為已經既遂,如果損失能夠及時挽回,也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壹個強盜拿走了別人的財產。雖然搶劫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使用暴力,取回財物,也算是正當防衛。
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之後進行辯護是不適當的。具體分為:防禦前(傷前)或防禦後(傷後)。前者俗稱“先下手為強”。防衛過當不屬於正當防衛,也可能構成犯罪行為。
有防禦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和防衛意誌。前者是指辯護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指的是辯護人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防禦性挑釁,互相打鬥,意外防禦等。都是沒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防禦性挑釁——故意造成對方先侵害自己,再以正當防衛為由侵害對方。這就是俗稱的“挑戰法”。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已經有了犯罪感,不可能進行正當防衛。但這仍然是壹種非法的傷害行為。
互相打架——雙方都有傷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所以不是正當防衛,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犯罪。但打架後,如果壹方求饒或逃跑,另壹方繼續侵害,則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偶然防衛——壹方故意侵害他人,偶然滿足其他防衛條件。比如,A企圖用車撞死B,B正要搶劫C,A對B的犯罪行為毫不知情。本案中,A不具有保護利益的主觀故意,故不構成正當防衛。
對侵權者的抗辯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權人本人。因為侵權行為是侵權人自己造成的,只有自己進行抗辯,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是* * *共同犯罪,也只能為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辯護,而不能為沒有實施侵害的共犯辯護。
如果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假想防衛或緊急避險。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比如A想調戲B,B的同伴C把A打倒在地,然後用重物砸死A。這顯然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註意的是,凡是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構成防衛過當。比如A要強奸B,即使B防衛過當殺死了A,也還是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正當防衛的後果
正當防衛行為往往表面上符合刑法中的犯罪構成要件,但由於其具有上述五個特征,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或過失,因此排除了犯罪行為的可能性。刑法明確規定了兩種排除犯罪的理由: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其實還有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