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招生工作,保障學院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於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院招生工作實行“公平競爭、公平選拔、程序公開、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高校招生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院概況
第五條學院全稱: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第六條學院部委代碼:12861
第七條學院有濱江和長安兩個校區,都是美麗的花園式大學。其中,濱江校區位於杭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區),錢塘江南岸,距杭州西湖僅約15分鐘車程;長安校區位於海寧市,毗鄰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地處杭州灣北岸聯航經濟開發區科教新城長安鎮。根據我院人才培養計劃,招收的新生全部安排在我院長安校區,大二、大二安排在我院濱江校區。我院與本科院校聯合培養的四年制高職院校,第壹年教學安排在我院長安校區,第二、三、四年教學安排在我院濱江校區。
第八條學院性質:學院是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的省屬公辦全日制高等職業院校。近年來,學院先後入選:國家“雙高計劃”高職學校(甲級前十)、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浙江省重點建設優質高職院校、國家產教融合建設學院、國家重點職業教育師資培訓基地、國家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教育部首批現代學徒制試點院校、浙江省首批四年制高職專業試點院校、浙江省具有國際特色的院校。
第九條聯系電話和網站
1,招生咨詢電話:0571—87773018/86888207(傳真)
2.中外合作專業咨詢電話:0571—87772677。
3.藝術類專業聯系電話:0571—87772681。
4.紀檢監察室電話:0571—87773090
5.學院網站:
6.招生網站:
第三章組織及其職責
第十條成立由學院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學院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研究決定招生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十壹條招生辦公室是負責學院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在招生方面的主要職責是:貫徹教育部關於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考試部門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並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全面、系統、真實地宣傳學院的辦學理念、教育思想、辦學條件、專業特色、學生管理等;根據學院發展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招生計劃,負責制定分省招生計劃;組織實施新生入學;組織招生工作改革的調查和科學研究。
第十二條設立由紀委書記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紀檢監察室,監督招生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招生計劃和招生目標
第十三條根據教育部批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編制分省和專業招生計劃。學院的招生計劃是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學校發展規劃和辦學條件制定的。分省、分專業年度招生計劃,經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報省教育廳批準後實施。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經學院招生領導小組批準,可根據學生情況適當調整分專業計劃。
第十四條招生範圍:經教育部批準,學院面向浙江、河南、甘肅、安徽、山西、福建、江西、四川、重慶、雲南、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青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
第十五條招生對象:參加全國高考的考生不限於應屆畢業生和往屆畢業生。
第五章入學規則
第十六條外語要求:無。學院所有專業的外語教學和考核都使用英語,非英語語言考生請認真填寫。)
第十七條男女比例要求:無。
第十八條健康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規定的考生,學院實行“不予錄取”。
第十九條根據教育部要求,高校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教育考試機構監督的原則,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和德、智、體、美等方面情況,在公平、公正、擇優的基礎上錄取。
第二十條浙江省及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區辦法:在考生符合誌願選擇科目範圍的前提下,根據考生高考總成績,實行專業平行誌願,直接投入考生所報具體學校的具體專業(類別)。高考總成績相同的考生,按其排名和誌願順序投檔。考生排名根據所有考生高考總成績確定。當考生高考總成績相同時,按文化、語文數學、數學、中外文總分和選考科目成績排序,相同的壹律平等。
第二十壹條浙江省單獨考試招生投檔方式:根據高考總成績,實行專業平行誌願投檔,直接投到考生所報具體學校的具體專業(類別)。投檔比例為1:1。考生高考總成績相同時,按職業技能測試、數學、語文成績順序錄取,相同者全部錄取。
第二十二條不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區錄取規則:對入檔考生,按照專業誌願優先錄取規則,按照高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即第壹專業誌願不能滿足時,按其第二專業誌願投檔,仍不能滿足時,按其第三誌願投檔,以此類推;當壹個考生的專業誌願全部不能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時,將被隨機調劑到錄取計劃不足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被辭退。
第二十三條專業測試要求:無。
第二十四條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在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五條高校不接收誠信不良記錄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六條學院錄取通知書的簽發人為院長丁錦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錄取結果公布渠道:各地教育考試機構公布的錄取結果查詢渠道、高校招生網的錄取查詢和學校發送的錄取通知書。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八條學歷證書:普通專科(高職)專業修完規定課程並考核合格,授予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高職)畢業證書。機電壹體化(中澳合作)、國際貿易實務(中澳合作)等專業是中澳合作辦學。以上專業已完成學院和澳洲規定的課程(英語教學),並通過考試。通過澳洲英語註冊考試後,將獲得雙文憑。即: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文憑和澳大利亞工程技術高級文憑【工程技術高級文憑(機電壹體化)】領導與管理高級文憑【領導與管理高級文憑(國際貿易實務)】;物聯網應用技術(中美合作)專業是中美合作教育專業。完成學院和美方規定的課程(英語教學),並通過考試,即可獲得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的畢業證和美方頒發的應用IOT(物聯網)技術課程結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學費標準:嚴格執行浙江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等有關規定。各專業學費標準詳見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新生須知。
第三十條獎學金政策:為鼓勵學生努力學習,幫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院采取以下獎學金措施: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勤工儉學、優秀學生獎學金、企業獎學金(根據相關校企協議確定)。具體獎學金評選辦法見當年的學生手冊。
第三十壹條根據《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新生獎學金評審辦法》,學院錄取的三年制新生和學院聯合培養的四年制本科新生,設立優秀新生獎學金:
壹等獎學金5000元/人/二等獎學金3000元/人/三等獎學金1000元/人。
備註:具體評價規則請參考招生網相關文件。高職院校提前錄取的學生和五年制聯合辦學的學生不參加新生獎學金評定。
第三十二條符合保送條件並被學院錄取的學生,可根據《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新生獎學金評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獲得新生專項獎學金:
壹等專項獎學金2000元/人/二等專項獎學金1000元/人。
第三十三條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三年制)在校壹、二年級學生可申請轉專業。具體實施辦法參照《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新生入學規定
1.資格審查:新生入學後,學院將在1個月內對新生進行資格審查。凡不符合招生條件或有弄虛作假者,取消其資格。2.新生檔案: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憑錄取通知書到研究生中學(或考生所在的考試招生機構)領取考生檔案,報到時將檔案提交學院。3.延期註冊: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學,應持相關證明向學院招生辦請假。假期壹般不得超過2周,超過者取消入學資格。4.新生戶口:根據浙江省相關政策規定,被學院錄取的新生,根據本人實際情況自願遷入:同意轉入學院的,報到時請攜帶本人戶口遷移證明到學院,新生戶口由原來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不想將戶口遷入學院的新生,必須在報名地開具戶籍證明(浙江考生帶戶口本復印件),報到時帶到學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學院此前對招生的要求與章程有抵觸的,以章程為準;本章程與國家或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不壹致的,以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