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或者破壞村集體所有的財產。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尊重和維護成員和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含轄村的街道辦事處,下同)的監督,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為村級組織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經費,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資金。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村經濟合作社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第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承擔資源開發利用、資產經營管理、生產發展和服務、財務管理和分配等職能。
村經濟合作社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壹)保護和管理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荒地、灘塗等資源;
(二)管理村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組織各行業集體資產的承包和租賃,擴大物業管理;
(三)提供會員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的服務;
(四)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管理、財務核算、民主理財、收益分配和產權制度。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村經濟合作社的發展,制定具體措施,在資金、用地、交通、供水、供電等方面給予扶持,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法、自願、民主、公正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經濟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革。第九條省、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經濟合作社進行業務指導、服務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經濟合作社的設立、選舉、經營和終止進行具體指導和服務。
財政、金融、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水利、交通、林業、科技、電力、水務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提供相關的支持和服務。第二章設立和終止第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本條例要求的會員;
(二)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條例要求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由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擁有集體資產。第十壹條成立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會員大會,應當有18歲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的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戶代表出席。決定必須由半數以上成員或住戶代表通過。
成立大會通過了合作社章程,選舉產生了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成員,並審議了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住所;
(二)職責範圍;
(3)獲得、保留和失去成員資格的條件;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機構及其選舉、罷免和辭職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財務管理、資產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項和發布方式;
(九)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村經濟合作社免費頒發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證書。證書發放、驗證和變更管理的具體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
證書主要記載村經濟合作社的名稱、住所、社長、集體資產、組織、成員等內容。
村經濟合作社憑證書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刻制印章,開立賬戶,按有關規定領購票證。
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證書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