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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禦和減輕洪澇、臺風、幹旱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防汛防臺抗旱活動。第三條防汛防臺抗旱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壹、預防為主、防抗結合、確保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當地防汛防臺抗旱工作。

防汛防臺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分級、分部門的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第五條每年4月15日為全省防汛日。在防汛防臺日,應當開展知識宣傳和必要的防汛防臺演練。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保護防洪、防臺、抗旱設施,依法參加防洪、防臺、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並依法享有知情權、獲得救濟權和獲得救濟權。第七條在防汛、防臺風、抗旱救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防汛防臺抗旱職責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以下簡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統壹指揮。

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有防汛防臺抗旱任務的部門、地方駐軍、武警部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參加,具體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宣傳防洪、防臺風和抗旱的知識、法律、法規和政策,定期組織防洪、防臺風和抗旱演練;

(二)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和協調本轄區的防汛防臺抗旱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防汛防臺抗旱預案,審定洪水調度方案和幹旱應急供水預案;

(四)組織防汛防臺抗旱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處理涉及防汛防臺抗旱安全的有關問題;

(五)組織與當地的防汛抗旱會商;

(六)負責當地河流、水庫、水閘等防洪調度和抗旱應急供水調度;

(七)組織、指導和監督防汛防臺抗旱物資的儲存、管理和調運;

(八)負責發布和解除緊急防汛期和特大幹旱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防汛防臺抗旱預案的要求,做好相關的防汛防臺抗旱工作。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承擔防汛防臺抗旱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防洪、防臺、抗旱的相關行政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運行情況,編制發布防汛抗旱通告;

(三)具體實施防洪方案、抗旱應急供水方案;

(四)檢查、督促、聯系、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防洪、防臺、抗旱工程設施和受損工程的修復以及相關的防洪、防臺、抗旱工作;

(五)總結防汛防臺抗旱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責是:

(壹)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防汛防臺、抗旱避災的具體工作;

(二)按照管理權限組織檢查本轄區內的小型水庫、塘壩、堤防、水閘、大壩和抗旱供水設施,落實安全措施;

(三)編制防汛抗旱預案;

(四)配合農村住房防災能力調查;

(五)按規定儲備防汛抗旱物資;

(六)組織實施群眾轉移安置工作;

(七)統計、上報災情;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有防汛防臺抗旱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防汛抗旱指揮部,任務較重的應當設立辦公室。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

(壹)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防汛、防臺風和抗旱救災的具體工作;

(二)開展防汛抗旱知識宣傳;

(三)傳達轉移、避災等信息;

(四)組織群眾自救互救;

(五)協助統計災情和發放救災物資;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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