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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由氣象因素引發的自然災害,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風、臺風、低溫、高溫、幹旱、雷電、冰雹、霜凍、連陰雨、大霧和霾等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農林病蟲害等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和次生災害的防禦,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氣象災害防禦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設立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構,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制和責任體系,完善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績效考核,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評估,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雷電災害防禦等氣象災害防禦管理,參與氣象災害應急響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衍生和次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減災工作。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風景名勝區,應當指定相關機構或者安排相關人員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兼職氣象災害防禦助理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兼職信息員。

氣象災害防禦助理員和信息員具體負責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管理、氣象災害收集、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應急聯絡、災情報告、氣象科普和面向社會的氣象服務。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向社會宣傳氣象科普和防災減災知識,增強公眾防禦氣象災害的意識,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氣象災害防禦活動,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學校相關教學內容,在科學技術協會、氣象組織和專業機構的指導下開展科普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在氣象災害防禦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防範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進行普查,建立氣象災害信息數據庫,並根據氣象災害的類型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根據氣象災害分布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劃定並公布氣象災害易發區、重點防禦區等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氣象災害的歷史和現狀分析;

(2)氣象災害風險預測;

(三)防禦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4)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和項目提供基礎氣象資料和咨詢服務。

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和項目,應當根據各自區域氣象災害的特點,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特點、風險評估結論和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組織實施。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的變化及時修訂。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氣象災害防禦的目標和任務;

(二)氣象災害現狀及發生發展規律;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易發期和重點防禦區;

(四)氣象災害防禦標準;

(五)氣象災害防禦工程、措施和實施方案;

(六)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氣象災害應急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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