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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違反證券法

論違反證券法

散戶大多願意研究自己買的股票裏有沒有莊家,覺得有主力的股票更容易賺錢。但其實不管是散戶還是主力,買賣股票都是為了賺錢,時機還是很重要的。選擇時機有時候比選擇股票更重要。在此,我想分享壹些證券法的相關信息,供大家參考。

擅自發行證券或者制作虛假發行文件發行證券怎麽辦?

未經法定機關批準或者審批,發行證券的,或者制作虛假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批準或者審批發行的證券怎麽辦?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批準或者審批發行的證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行人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該怎麽辦?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經批準上市交易的證券的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發行人未按期公告上市文件或者報送相關報告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

1.壹般規定的證券交易限制和禁止行為是指證券市場參與者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受到法律限制和禁止的行為。除了《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禁止交易行為”)的集中規定外,還有壹些關於限制和禁止交易行為的壹般規定,散見於《證券法》和《公司法》,主要包括:

(1)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必須依法發行和交割。不得買賣非依法發行的證券。

(二)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法律規定轉讓期限的,在限定期限內不得買賣。

(三)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四)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五)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六)證券交易應當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七)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以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份必須依法轉讓。

(八)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九)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類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布之日止五日內,不得買賣該類股票。

(10)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回其所得收益。但證券公司因獨家買入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不受賣出該股份6個月期限的限制。

2.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知道證券交易內幕信息,並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的知情人。

3.操縱證券市場操縱市場行為包括:單獨或者通過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虛假陳述和誤導性信息。

5.欺詐性的客戶行為。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麽?

在證券期貨市場,供求關系自然形成的價格是正常的。為了使證券和期貨市場正常運作,我們必須防止任何形式的壟斷,保護平等和自由競爭。只有在沒有操縱的情況下,證券價格才能真實地反映公司和企業的預期收益,期貨價格才能真實地反映現貨價格,發揮防範風險的作用。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人為地扭曲了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價格,引誘投資者,使其從中獲利。這種行為對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危害極大,所以刑法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構成條件如下: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目的。在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中,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但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不惜違反交易規則,采取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手段,獲取巨額利益。

2.行為人客觀上操縱了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刑法》中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具體方式有四種:(1)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資金集中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信息優勢”是指證券、期貨領域的大型投資者、會員單位利用手中持有的大量資金、股票、期貨合約或者知悉的部分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共同買賣”是指行為人在壹定期限內共同買賣某種股票或者期貨合約的行為。“連續買賣”是指行為人在短時間內反復買賣同壹股票、期貨合約的行為。在證券市場上,壹些大資金、大股票持有者利用其掌握的大量資金、股票或內幕信息,通過聯合交易或連續交易,制造股票交易活躍的假象,誘導他人上當受騙,而行為人自己則在價格暴漲階段拋出股票,在價格暴跌時大量買入股票,自己獲取巨額利潤,使其他投資者遭受巨額損失。這種行為就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在期貨市場上,壹些大型期貨投資者和會員公司資金雄厚,往往能集中幾千萬、幾億元投資期貨市場。通過大量買入或賣出壹份商品期貨合約並擡高價格,他們可以賣空或平倉獲利。或者壓低價格,導致期貨價格下跌,然後低價吸納或平倉獲利。這種行為就是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期貨,或者相互買賣未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的價格或者交易量。這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與他人合謀,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賣出或者買入股票或者期貨合約時,另壹個允諾人同時買入或者賣出股票或者期貨合約或者買賣其未持有的證券,目的在於制造虛假的聲勢。如果重復這種行為,就可以提高這種股票和期貨合約的價格。最後,行為人可以將這種股票期貨合約高價賣出,獲取暴利。這種行為會使其他投資者對股票市場或期貨市場產生很大的誤解,導致誤判和損害,對證券市場的秩序造成很大的破壞。(三)未轉移證券所有權而自行買賣期貨合約,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這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開立多個證券、期貨交易賬戶,自行賣出證券、期貨合約,自行買入證券、期貨合約,給其他投資者造成該類股票、期貨交易活躍的假象,從而影響投資者對股票市場、期貨市場的判斷和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但證券、期貨合約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如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利用其在證券、期貨委托、報價、交易中的職務便利,人為壓低或者擡高證券或者期貨價格,從中牟取暴利。

3.行為人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行為人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數額巨大;多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導致股票、期貨價格暴漲或者暴跌,嚴重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秩序;給其他投資者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等。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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