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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防洪、防臺、抗旱工程設施建設,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四十條在蓄滯洪區、江心洲等區域修建道路、橋梁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避洪、疏散的需要,確保群眾及時、安全轉移。

第四十壹條地鐵、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場、大型地下停車場(庫)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地下工程防水設計規範的要求,建設完備的排水設施,配備必要的排水設備,做好日常維護,落實搶修責任。

第四十二條沿海地區和受臺風影響較大的地區,電力、通信、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防風防汛要求,做好相關管理和防範工作。

第四十三條沿海地區和受臺風影響較大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避難場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避風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範和標準建設,完善船舶系泊設施,做好日常維護,增強防禦風暴潮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已建避險場所的防風能力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避險場所的安全容量,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網箱等海水養殖設施的安裝應當符合防臺風要求,防止船舶正常航行和避風。

各級人民政府和交通、水利、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制定並落實臺風期間船舶避風的相關規定和措施。

第四十四條防汛防臺抗旱物資的儲存實行“分級儲存、分級管理、統壹調配、合理負擔”的原則。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做好防汛防臺抗旱物資儲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加強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建專業搶險救災隊伍;有防汛防臺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建以民兵為骨幹的群眾性防汛防臺隊伍,定期進行訓練和演練,提高防汛防臺和搶險救災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建立防汛防臺搶險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建設、水利、人防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防汛防臺預案落實避災安置場所,必要時建設壹定數量的避災安置場所。避災安置場所應當經工程質量檢驗合格。

學校、影劇院、禮堂、體育館等各類公共建築,在防汛防臺緊急情況下,應當在人民政府的指令下無條件開放,作為避災安置場所。避災安置場所應具備相應的避災條件。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因災損毀的公共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用於防汛防臺指揮和搶險救災的車輛,應當經省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專用車輛使用證明。

特種車輛執行防汛防臺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行人應當避讓;特種車輛在執行防汛防臺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時,免繳通行費。

第四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壹)蓄滯洪區蓄滯洪造成的損失;

(二)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洪水調度指令,因水庫攔蓄洪超造成庫區洪水泛濫造成損失的;

(三)因幹旱需要轉移農業灌溉水源,造成農作物減產和水產養殖損失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征用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征用土地、砍伐森林、清除阻水物、指定臨時避災安置點,造成損失的。

鼓勵易遭受洪澇、臺風、幹旱等災害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財產和人身保險。對參加農房、漁船、農業等政策性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壹定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搶險救災中傷亡的人員給予補助或者撫恤。

補償、補貼和撫恤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日常工作經費、防汛防臺物資儲備經費、防汛防臺指揮系統建設和運行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防汛防臺抗旱應急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承擔。

防汛防臺抗旱工程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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