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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出入境快件的檢驗檢疫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經營出入境快件的企業(以下簡稱快件經營者)在特定時期內以快速商業運輸方式承運的出入境貨物、物品。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國際條約、雙邊協定,應當實施動植物檢疫和衛生檢疫;

(二)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入境商品目錄;

(三)實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和衛生註冊制度管理;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出入境快件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快遞經營者實行備案登記制度。第六條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倉庫、海關監管倉庫或者快件分撥中心設立辦事處或者定期派員到現場實施檢驗檢疫。第七條快遞經營者不得承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進出境的貨物或者物品。第八條應當檢驗檢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不得寄遞。第二章備案登記第九條快遞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海關出具的《進出境快件經營者登記證》;

(四)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快遞經營者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頒發《出入境快遞經營者檢驗檢疫登記證》。第十壹條快遞經營者取得《出入境快遞經營者檢驗檢疫備案登記證》後,方可辦理出入境快遞檢驗檢疫手續。第十二條快遞經營者需要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第三章檢驗檢疫第十三條快遞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檢驗檢疫手續,並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單辦理報關手續。第十四條申請查驗出入境快件時,快件經營人應當提供查驗報告、總運單、每件快件的分運單、發票等相關單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還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相關文件:

(壹)進口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檢疫審批許可證和檢疫證明;

(二)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進口禁止進境物品的,應當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簽發的特別批準證書;

(三)屬於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應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和衛生註冊制度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

(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有關國際條約、雙邊協定有規定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第十五條進境快件到達海關監管區域後,快件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查驗手續。

出境快件啟運前4小時,快件經營者應當在啟運口岸辦理檢驗檢疫手續。第十六條快遞經營者可以申請采用電子數據交換方式報檢,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受理符合要求的報檢。第四章檢驗檢疫和處置第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快件主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特殊情況下可以抽取樣品進行實驗室檢驗檢疫。第十八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快件實行分類管理:

A類: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檢疫許可的快件;

B類:實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和衛生註冊制度的快件;

C類:樣品、禮品、非出售展品和個人自用物品;

D類:上述三類以外的貨物和物品。第十九條入境快件的檢驗檢疫:

(壹)壹類快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疫要求實施檢疫;

(2)對B類快件,重點查驗,審查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或衛生註冊證,查看是否有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認證標誌或衛生註冊標誌。沒有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衛生註冊證或者進口安全質量許可標誌、衛生註冊標誌的,予以暫扣或者退回,必要時實施安全衛生檢驗;

(3)對於丙類快件,如果是免檢應實施檢疫的,按有關規定實施檢疫;

(4)對於D類快件,按照1-3%的比例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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