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學術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為中國法學學術研究提供了資源。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需要法學學術研究為實踐提供理論支持。
法學學術研究應植根於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借鑒西方現代法律,從而建立適合中國的現代法治理論,為依法治國的實踐提供理論依據。
中國傳統文化中有許多值得挖掘和借鑒的法律思想。研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可以為當代中國法學學術研究提供有價值的理論材料。
其次,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德治”與“法治”的結合值得借鑒。以儒家為例,儒家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德為主刑為輔”、“刑要教明”、“禮要施,刑要罰”等原則。儒家的這種法律思想主要強調道德和教育的作用,以法律為輔助手段,主張“禮治”、“德治”、“人治”,通過道德與法律的高度相似,實現儒家與法律的合流。
在傳統社會的特殊條件下,儒家的這種法律思想是治理封建國家的現實需要和歷史發展的必然。儒家法律思想強調“禮治”、“德治”、“人治”高於法治,這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但從另壹個角度看,儒家法律思想很好地利用和統壹了德治和法治,對今天的全面依法治國具有指導意義。
第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積極思想可以為現代法治理念提供有益的補充。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了許多優秀的法治理念。早在春秋時期,鄭就制作了《刑書》,體現了法必行的思想。法家創始人韓非子強調“法若明,德不可辱,強不可侵弱,眾不可爆。”
這說明法律必須具有平等和正義的屬性。另壹個例子是“證詞是正確的”而法治者,必不亂也。“強調法治的價值;而“刑明,民役”就是為了說明刑罰的目的。這些傳統法律文化具有鮮明的中國傳統社會色彩,可以為今天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供本土資源。
中國傳統文化對全面依法治國的負面影響。
第壹,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等級觀念和特權思想對整體法治有負面影響。在傳統的封建社會,等級思想根深蒂固,等級森嚴。“君君、大臣、父親、兒子”的觀念深入人心,人們的自由和權利處於被漠視甚至被無情侵犯的狀態,至今仍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確立產生惡劣影響。
封建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統治,采用強制手段使人民接受等級安排,人民不等於特權階級。統治階級以“人治”為手段,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來維持嚴格的等級制度,目的是長期維持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這與法治的平等理念完全相悖。
第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對整體法治有負面影響。以“仁”為核心的儒家思想是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主流,白從誕生之日起就深深影響著中國的歷史。儒家主張“德治”、“人治”,在禮與法的關系中強調禮治,在德與法的關系中強調德治,在人與法的關系中強調人治。
經過幾千年的沈澱和固化,對中國社會產生了不可磨滅的影響,包括“人治”思想、本分思想、等級特權思想、尊卑有序思想、畏法厭訟思想等。
可以預見,這些觀念仍將長期存在於中國社會的法律觀念中,並以難以發現和改變的形式得以保存和延續,尤其是在經濟文化落後、信息閉塞的地區。這將極大地阻礙新的法治觀念的建立。
另壹方面,中國的民主、平等和個人權利的社會意識長期受到儒家關於人性的觀點和世界理論的壓制。儒家認為人性本善,人要天天修身。壹個人必須有良好的道德,為了集體利益而犧牲自己的利益。儒家也認為“諸德之孝為先”,個人要絕對服從父母。“天下”是壹個“大家”,統治者是這個“大家”的父母。所有的臣民都必須絕對服從統治者。
第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是獨立性和封閉性強。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在幾千年的傳統社會中幾乎是孤立的,與西方的法律制度大相徑庭。儒家更註重整體的利益,個人對利益的追求是不被重視和鼓勵的。
儒家學者向來推崇整體論精神。他們通過“養氣平定”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和政治實踐,通過入朝為官獲得政治權力,再將其推崇的理念帶入治國安邦的實踐中,最終形成了完整的得失秩序體系。
在這種秩序體系的支配下,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相互配合,形成了中國傳統社會中穩定而牢固的宗法制度。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延續了這種非常穩定封閉的法律制度,使得壹些傳統的法律文化思維觀念深入人心。中國法制的強烈封閉性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中國的確立。
幾千年形成的法律傳統與現代法治理念發生了碰撞,其慣性難以改變。時至今日,傳統法律文化中仍存在壹些深入人心但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相悖的思維觀念,對我國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產生了不利影響。
擴展數據
經過幾千年的沈澱,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已經成為壹個整體,具有以下鮮明特征:
第壹,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重視“德治”的作用。法治理念的基本出發點是用壹套成型的法律制度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在傳統社會,“德”是約束和規範人們言行的最基本原則,遵循“德”的傳統規範是法治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儒家尤其崇尚德性,把仁、忠、孝作為個人最根本的道德要求,把“三綱五常”作為社會的基本倫理標準。
儒家重禮輕法,在禮法關系中強調禮治,強調統治者首先要提高道德修養,舉止得體。在“以德治國”的傳統思想指導下,法律與道德規範、行政命令沒有明確的區分。道德高於法律,法律依附於道德,限制了法律自我發展的力量,成為封建倫理制度和行政命令的附庸。
第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重視集體和義務。中國傳統社會“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主導,小農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在這個小家庭中,壹個相對獨立的等級結構是由“輩分”形成的。
眾多的宗法家族組成了壹個“大家庭”,宗法等級的疊加形成了中國古代政權的框架。皇權是國家權力的中心,是“最大家庭結構”中的“家長”,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縱觀傳統文化中的各種思想,凡是支持這種典型的專制統治的思想和理論,無論是強調“權”和“術”來治理人民的法家的國家集權,還是強調“仁”和“孝”來治理天下的儒家的德治,都受到統治階級的高度青睞,甚至用國家強制手段使這些思想成為全社會必須認同的思想和觀念。
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和“家”本位主義不僅有堅實的經濟基礎,而且有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強調“國家”和“家”的集體觀念,要求每個人都把“國家”和“家”放在第壹位,履行個人義務,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
第三,中國的法國傳統文化是在君主專制下成長起來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特別強調個人身份和等級的區別。“君犯法與庶人同罪”只存在於理想中,而實際實行的是“大夫不罰,庶人不禮”的嚴格等級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從統治階級的角度來看,與法制建立等級制度最根本的目的是自己的統治地位。毫不誇張地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工具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是封建君主統治人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