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廣播電視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廣播電視事業的領導,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投入,加快廣播電視項目和設施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對廣播電視發展的優惠政策,積極支持廣播電視的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加快地區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第六條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廣播電視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行業管理和監督;
(四)按照規定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衛星電視廣播電視節目地面接收設施、公共場所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交易;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發展改革、財政、稅務、教育、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國家安全、著作權行政管理、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做好廣播電視管理工作。第八條廣播電視工作應當面向群眾,經常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批評和建議,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九條廣播電視人員依法從事廣播電視活動,受法律保護。
廣播電視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履行職責,恪守職業道德,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第二章廣播電視臺的設立和管理第十條廣播電視臺是指制作和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機構。
設立廣播電視臺(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廣播電視事業建設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
(四)有穩定的廣播電視事業經費;
(五)有固定的節目編輯、制作和播放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廣播電視站(站),鄉鎮可以設立廣播電視站,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非行政區域有線廣播電視站。
設區的市、縣(市)不得建立或者聯合建立跨地區的廣播電視臺;鄉鎮、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設立廣播電視臺。
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省設立或經營廣播電視臺(站)。
不得設立民營廣播電視臺(站)。第十二條廣播電視臺(站)實行審批制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經批準並取得相關證書和照片後,方可設立廣播電視臺(站)和制作播出節目。第十三條設立廣播電視臺(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壹)設立廣播電視站,由當地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逐級審核上報,由省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核,經省有關部門同意後,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批;
(二)設立廣播電視站,由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後報省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批;
(三)企事業單位設立非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站,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同意後,再報省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四條廣播電視臺(站)試播三個月後,經省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播出。第十五條無線廣播電視使用的頻率和頻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準。
廣播電視臺(站)經批準設立後,不得擅自改變其名稱、呼號和頻率、頻道、天線高度、天線程序、發射功率和地址。確需變更的,應當事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廣播電視臺(站)不得轉讓或者出租頻率、頻道、播出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