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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和繁榮廣播電視事業,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臺的設立和管理,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和播出,閉路電視系統的管理,廣播電視項目和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三條廣播電視工作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弘揚優秀文化,豐富人民文化生活。第四條廣播電視事業遵循統壹規劃、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廣播電視管理工作,市(地)、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列入業務系列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職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廣播電視事業的領導,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投入,加快廣播電視項目和設施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對廣播電視發展的優惠政策,積極支持廣播電視的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貧困地區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第六條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廣播電視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領導本級廣播電視臺,組織廣播電視宣傳;

(四)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行業管理和監督;

(五)按規定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閉路電視系統、公共場所播放電視節目的大型電視設施、影視制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交易;

(六)按《浙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權限管理音像制品。第七條計劃、財政、稅務、物價、教育、公安、國家安全、工商行政管理、版權管理、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做好廣播電視管理工作。第八條廣播電視工作應當面向群眾,經常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批評和建議,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九條廣播電視人員依法從事廣播電視活動,受法律保護。

廣播電視工作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履行職責,恪守職業道德,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第二章廣播電視臺的設立和管理第十條廣播電視臺是指制作和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機構。

設立廣播電視臺(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廣播電視事業建設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

(四)有穩定的廣播電視事業經費;

(五)有固定的節目編輯、制作和播放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廣播電視臺(站),鄉(鎮)可以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非行政區域有線廣播電視站。

市(地)、縣(市)不得設立或聯合設立跨地區的廣播電視臺,鄉(鎮)和企事業單位不得設立廣播電視臺。

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省設立或經營廣播電視臺(站)。

不得設立民營廣播電視臺(站)。第十二條廣播電視臺(站)實行審批制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可以設立廣播電視臺(站),取得相關證書和照片後,方可制作播出節目。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對廣播電視臺進行年度檢查。第十三條設立廣播電視臺(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壹)設立縣級以上廣播電視站,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逐級審核上報,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並經省有關部門同意後,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二)設立縣級或鄉(鎮)有線廣播電視站,由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後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三)企事業單位設立非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臺,由申請人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設立教育電視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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