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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水暢通,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含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和行洪區,下同)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河道內的航道還應當遵守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第三條河道管理應當堅持防洪統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河道管理實行流域統壹管理和區域分級管理的體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的領導,將河道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加強河道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保障河道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或者區域設立的河道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承擔所轄河段的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河道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的河道管理工作。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河道的疏浚和清理工作。

村(居)民會議可以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河道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二章河道規劃和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系和水情基礎調查,建立健全河道檔案,加強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設。第九條本省河流分為省級、市級(以下簡稱市級)、縣級和鄉級河流。

錢塘江、東曉溪、邕江、椒江、甌江、飛雲江、鰲江的幹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運河浙江段為省級河流,具體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

市級河道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公布。縣級河道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經區同意後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鄉鎮河道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

公布的河流名錄應當包括河流的名稱、起止點、長度、水域和主要功能。第十條河道建設、疏浚、岸線、水域保護等專業河道規劃,是河道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專業河道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並與航道、漁業規劃相銜接。第十壹條省界河流專業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設區的市範圍內編制和批準以起止點為界的省域河流專業規劃。

市級河道專業規劃由河道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有關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和鄉級河道的專業規劃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專業河道規劃的修改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二條編制和修改全國空間規劃,應當註重規劃區原有河流的規劃保護和新建河流的規劃建設,註重發揮河流在防洪排澇、水土保持、美化環境、保護生態、傳承歷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區和各類開發區的建設涉及河道水域的,應當符合水域保護規劃。確需改變水源保護規劃、占用河道水域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修改水源保護規劃。第十三條河道建設應當符合河道建設規劃,符合國家和省防洪、通航標準及其他相關技術要求,確保堤防安全,註重河道水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提高河道防洪、灌溉和航運的綜合功能,兼顧上下遊、左右岸,保持河勢穩定,保持河道自然形態。不準隨意截直河道,隨意改變河道岸線,填堵或縮窄河道。

河道建設包括河道開挖、河面拓寬、堤防修復和護岸、堰體建設和水閘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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