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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節能監察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節能管理,規範節能監察,保障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能源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能源監察機構)依法對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用能單位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用能單位,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用能單位。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節能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節能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工作,履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能源監察機構建設,將能源監察機構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上級能源監察機構應當對下級能源監察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省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地開展節能監察工作,組織節能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第六條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規範、突出重點、監督與服務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七條節能監察機構對下列用能活動實施節能監察:

(壹)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

(二)用能單位節能計劃、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和實施情況;

(三)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意見的執行情況;

(五)用能單位執行落後用能產品和設備、生產工藝淘汰制度、高耗能行業限制制度和能效標識管理制度的情況;

(六)公共機構和公共建築能源管理過程中節能標準和相關節能法規的執行情況;

(七)節能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八條節能監督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節能監察員依法履行節能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第九條節能監察員實施節能監察時,不得幹預被監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第十條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回避。

被監察單位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向實施節能監察的節能監察機構書面或者口頭提出。

節能監察員的回避由節能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第十壹條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舉報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能源監察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及時查處舉報、投訴和節能監察中發現的用能違法行為。第十二條節能監察機構可以采用書面監察或者現場監察的方式對用能單位實施節能監察。

采取書面監察的,能源監察機構應當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監察通知書的要求提交材料。

實施現場監察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提前書面告知被監察單位,但辦案和處理舉報投訴以及通過抽查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第十三條實施現場監督時,應當有2名以上節能監督員。節能監督員應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告知監督的依據、內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現場監督記錄,如實記錄現場監督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實際情況,並由節能監督員和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人簽字確認。第十四條根據節能監察的需要,實施跨行政區域節能監察時,市、縣(市、區)節能監察機構可以實施聯合監察。省、設區的市能源監管機構應當對聯合監管進行統壹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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