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尖島風景名勝區由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第五條舟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管委會下列職權:
(壹)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二)負責風景名勝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
(三)根據批準的《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各景區的詳細規劃;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依法實施和管理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
(四)負責風景旅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宗教事務、社會治安、環境衛生等管理工作;
(五)組織有關部門搞好景區交通、通信、電力、供水和接待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遊環境,提高旅遊接待能力和服務水平;
(六)其他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職能。第六條風景名勝區內寺廟房產的權屬和管理按照有關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寺廟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管委會應當根據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各景區詳細規劃。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包括風景名勝區的性質、特點、範圍、保護方案,綠化、遊覽設施、旅遊服務設施等基礎設施的布局,重要建築的方案設計。在景區詳細規劃過程中,應當依法進行論證和評估,並征求普陀山佛教協會的意見。
景區詳細規劃經舟山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在編制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過程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涉及軍事設施保護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第八條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是風景名勝區保護、開發、建設和管理的依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
確需調整、修改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實施。第九條景區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商業服務點的布局必須符合景區規劃,並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風格和環境相協調。第十條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章保護第十壹條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風景名勝區的綠化、護林、防火、防蟲等自然災害預防工作,保護地形地貌和植被,嚴格控制外來物種進入,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第十二條管委會應當根據景區環境容量控制規劃,科學合理確定遊客接待規模,並按照控制規劃接納遊客。不允許無限制地過度接納遊客。第十三條控制風景區內常住人口規模和民房建設,並根據居住區規劃做好風景區內常住人口的遷移工作。確需新建民用住宅的,應當按照統壹規劃設計標準的要求建設在居民區,嚴格控制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和容積率。
現有房屋不得擴建、改建、翻建。因維修危險房屋和消防安全確需改建或者重建的,應當征得管委會同意。第十四條禁止修建破壞景觀、危及安全、妨礙遊覽的建築物和設施。現有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搬遷。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核心區內設置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和堆場,已經設置的相關倉庫和堆場應當依法限期搬遷。第十五條批準改建、擴建寺廟,由普陀山佛教協會提出,經管理委員會審查後,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
管理委員會在審查單位或個人使用、居住的寺廟安堂的改建、擴建時,應當征求普陀山佛教協會的意見。第十六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汙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影響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活動。確需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批準。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應當保持其原有的歷史風貌,並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