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的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四條中國* * *生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 * *生產黨章程開展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工作。第二章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按照《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選舉產生。第七條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治安、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村法律顧問制度。第八條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促進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二)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推進農村社區建設,加強農村基層社會管理服務;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四)尊重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五)組織實施村莊建設規劃,修建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房;
(六)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七)發展文化教育,普及衛生和科學技術知識,促進男女平等,搞好計劃生育,促進村民、鄉村、民族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八)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社區矯正,幫助教育刑滿釋放人員,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建議;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條例、村規民約,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每個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至少接受壹次培訓。培訓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解決。第十壹條對村民委員會主任,給予基本報酬;對村民委員會其他成員給予適當補貼。經費由村集體經濟承擔,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第三章民主決策第十二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十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對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同時公開征求村民意見。第十三條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出席,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集村民會議並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村法律顧問和駐村的企業、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的代表列席會議。第十四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提出意見;有權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發表意見,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