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壹般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其認定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通航水域內船舶、浮動設施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漁船與軍用船舶之間的交通事故、漁船與軍用船舶之間的單方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是調查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權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二章現場處理第五條船舶、浮動設施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除立即發出求救信號外,還應當以最快的方式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標在海上的經緯度)、損害情況、救助要求和事故原因,並采取壹切有效措施組織自救。
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設施或者人員收到求救信號後,應當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並以最快的方式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交通事故現場。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遇險報告後,必須立即組織救助,有關部門和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設施和人員應當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壹指揮。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遇險報告後,應當立即核實死亡(失蹤)人數和涉及的風險,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交通事故報告書及相關資料。
交通事故報告書應當如實填寫,不得隱瞞或誇大。第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提交交通事故報告書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如實說明情況。但提交交通事故報告書的時限不得超過96小時(港區為48小時)。第八條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取證。
無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通知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並向其移交有關資料。第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執行調查任務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被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交通事故的有關情況和證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海事管理機構的調查取證工作。第十條海事管理機構調查交通事故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調查有關人員並制作調查記錄;
(二)要求被調查者提供書面材料或證明;
(三)要求當事人提供各種原始憑證、圖表和技術資料;
(四)檢查船舶、設施和人員的證書,核實交通事故發生前船舶的適航狀態、設備技術狀況和船舶配員情況;
(五)核實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
(六)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收集有關物證。
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中可以進行錄音、照相和錄像。第十壹條船舶、浮動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的救助計劃,應當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海事管理機構。必要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派人到現場指揮打撈、救助和收集證據。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通報救助情況和結果。第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完成調查取證後,可以對嚴重影響航行暢通、對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浮動設施采取強制清理措施,相關費用和損失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按照責任比例承擔。第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跨轄區追捕肇事逃逸船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海事管理機構的追捕工作。第十四條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中的傷者,並協助海事管理機構核實醫療文書和診斷病歷。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決定的交通事故屍體存放。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協助醫療單位、殯葬服務單位追償搶救治療費用和屍體存放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