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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野生植物保護辦法(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護、開發和利用野生植物,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野生植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所列的中國野生植物。第四條嚴格保護、積極開發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制定野生植物保護規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

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區以外的野生植物和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林區和非林區的具體界限不明確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

財政、環保、交通、工商、海關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生植物保護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侵占或破壞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野生植物保護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野生植物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識,提高公民保護野生植物的意識。

每年4月是全省野生植物保護宣傳月。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建立野生植物資源檔案。

野生植物資源調查每10年至少應組織1次。第十條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國家壹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公布。

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中國野生植物,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應當列入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十壹條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自然集中分布區,符合建立自然保護區條件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在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域,可以建立野生植物保護區和保護點[以下簡稱保護區(點)]。第十二條保護小區(點)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村民委員會(含森林經營單位)與森林、林木、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充分協商後劃定,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於特別重要的保護小區(點),經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社區(點)保護標誌和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損壞保護區(點)的保護標誌和設施。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野生植物保護信息系統,加強對野生植物生長環境的監視和監測,維護和改善野生植物生長環境,及時消除影響野生植物生長的不利因素。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對野生植物生長環境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對此進行評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對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承擔所需費用。第十六條林木采伐、造林和撫育作業設計方案應當根據野生植物資源調查結果,標明作業區內的野生植物。

森林經營單位和農業生產單位及個人應當在森林經營和農業生產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野生植物受到損害。

禁止在野生植物保護區(點)內進行挖砂、取土、采石、開墾等破壞野生植物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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