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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醫療行為引發的爭議。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

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賠償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第四條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公平合理、及時便民、依法處理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的監督管理。第七條患者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處理醫療糾紛。第八條市、縣(市)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市轄區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醫學會人民調解員的人員配備和管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醫療調解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其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償補貼由同級人民政府解決。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實際需要,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或者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第十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報道醫療糾紛,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第二章預防和處置第十壹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醫療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診療護理規範和操作規程,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第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及時解答患者咨詢;但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後果的,可以通知其近親屬。

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征得患者書面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規範、常規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測評價制度和醫療安全責任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制度,設置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接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咨詢和投訴,及時解答和處理相關問題。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應急預案,並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五條患者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如實告知醫務人員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病情和病史,並配合醫務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治療和護理。患者對醫療行為有異議的,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表達意見和訴求。第十六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制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報告制度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不得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第十七條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采取以下相應措施:

(壹)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處理醫療糾紛的具體措施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會診的,應當告知其提名不超過3名代表參加會診。

(二)對發生糾紛的醫療行為組織專家咨詢或者討論,並將咨詢或者討論的意見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

(三)配合患者或者其近親屬* * *封存、啟封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

(四)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的,應按規定將屍體移至殯儀館;死者近親屬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屍檢。

(五)因醫療糾紛影響正常醫療工作秩序的,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醫調等部門和機構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處理醫療糾紛需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的,應當按照預案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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