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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以下簡稱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細則。第三條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有利於危舊房改造,適應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第四條拆遷人(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被拆遷人(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進行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主管本區、縣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第二章拆遷管理的壹般規定第六條凡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市、區、縣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設用地批準書(不需要申請用地的,憑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 並經批準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後方可拆遷。

跨區縣使用建設項目用地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許可證;其他建設項目,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核發許可證,但重點建設項目、危舊房改造項目,其拆遷方案和拆遷計劃須經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批準並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後,方可核發許可證。第七條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壹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區實行統壹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委托人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地產管理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第八條房地產管理局核發許可證後,應按照《條例》的規定及時向拆遷人公布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內容。,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第九條拆遷範圍確定後,房地產管理局應當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機關暫停辦理拆遷範圍內的戶口遷入和戶籍遷移。因生育、復員軍人、結婚等確需入戶或入戶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辦理。

在房屋拆遷中,除經房地產管理局批準的特殊情況外,暫停房屋的買賣、租賃、交換和抵押。

本條規定的中止期為壹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期滿前報原批準拆遷的房地產管理局,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年。第十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後,應向房地產管理局備案,並經公安機關公證。第十壹條。在房地產管理局公布的規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形式和金額、安置房面積和位置、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達成協議。協商不成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地產管理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地產管理局,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經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提供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第十二條在房地產管理局公布或者本細則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裁決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實施拆遷的,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地產管理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第十三條拆遷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協助拆遷工作。

公安、商務、糧食、教育、衛生、郵電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妥善安排和解決戶籍遷移、食品副食品供應、醫療、接送、信件投遞等問題。第十四條被搬遷職工占用工作時間參加搬遷動員會並搬遷的,職工所在單位視同公休,工資、獎金照常發放。搬家假期每人不超過兩天。第十五條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整理、妥善保管拆遷檔案,並在拆遷結束後壹個月內向拆遷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移交拆遷檔案。第三章拆遷補償第十六條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托管人、管理人)的補償形式由雙方約定,可以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方式。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產權交易按照本細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作價補償的,補償金額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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