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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誌願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誌願者精神,促進和規範誌願服務,維護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活動及相關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由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自願無償服務社會、幫助他人的公益行為。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登記註冊,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福利組織及其分支機構和團體成員。

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在誌願服務組織註冊或者被誌願服務組織臨時招募,利用自身知識、技能、體能和時間從事誌願服務的個人。第四條省、市、縣(市、區)設立誌願服務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成員單位和誌願服務組織的誌願服務活動及相關工作。誌願服務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誌願服務的指導和保障工作。誌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團組織。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為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保障,促進誌願服務發展。第六條倡導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宣傳誌願精神,尊重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第七條每年的3月5日是浙江誌願者日。第二章誌願服務組織第八條省、市、縣(市、區)應當成立區域性誌願服務組織,名稱為誌願者協會。誌願者協會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成立。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根據需要成立的誌願服務組織,可以申請加入誌願者協會,成為其分會或者團體會員。第九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完善誌願服務制度;

(二)誌願者的招募、註冊、培訓、管理、考核和表彰;

(三)組織實施誌願服務活動;

(四)建立誌願服務檔案,制定誌願服務評價制度;

(五)籌集、使用和管理誌願服務活動的資金和物資;

(六)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

(七)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誌願服務應當有統壹的誌願服務標誌,實行註冊誌願者登記制度。

註冊誌願者管理辦法由省誌願服務工作委員會制定。第十壹條誌願服務組織在招募誌願者時,應當公布與誌願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並告知誌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第三章誌願者第十二條誌願者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但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第十三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取有關誌願服務的信息;

(二)獲得誌願服務的必要條件和保障;

(三)獲得誌願服務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對誌願服務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需要他人幫助時,優先考慮誌願服務;

(六)未經誌願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誌願者的個人信息;

(七)退出誌願服務組織的;

(八)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四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誌願服務活動管理規定;

(二)履行誌願服務承諾,完成誌願服務活動;

(三)參加誌願服務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按照規定佩戴和使用誌願服務標誌;

(五)維護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的形象和聲譽;

(六)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報酬;

(七)尊重誌願服務對象,保守在參與誌願服務活動過程中了解到的隱私、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到保護的信息,不得損害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四章誌願服務第十五條提倡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以及社區和大型社會活動等領域開展誌願服務活動;倡導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業者和其他有需要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誌願服務。第十六條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應當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誌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強迫他人從事誌願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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