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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種畜禽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種畜禽質量,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畜禽品種的選育、生產、經營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種畜禽是指在畜牧業生產中用於繁殖的畜禽,包括家豬、牛、羊、兔、雞、鴨、鵝、鴿、鵪鶉、火雞、蜜蜂、蛋、胚胎和精液,以及在舍飼條件下能正常繁殖並已商品化的列入國家遺傳資源名錄的經濟動物。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的要求,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將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持種畜禽品種選育和利用,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種畜禽品種選育、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畜禽管理工作。第六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第二章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第七條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省級名錄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設立省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由相關科研、教學、生產單位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有關專家組成,負責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評價和相關咨詢工作。第九條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畜禽遺傳資源調查,建立本省畜禽遺傳資源檔案,將原產於本省的畜禽遺傳資源全部納入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

列入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保護畜禽遺傳資源。第十條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與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簽訂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協議(以下簡稱保護協議)。保護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畜禽遺傳資源的名稱和基本特征;

(二)有效保護的最低數量和群體結構;

(三)飼養管理、飼養條件、防護措施等。;

(四)財政補貼的方式、金額和用途;

(五)畜禽遺傳資源利用的要求;

(六)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變化時,應對畜禽遺傳資源進行處理;

(七)保護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權利和義務。第十壹條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保護協議的規定,加強種畜禽管理和防疫工作。飼養管理方法、飼養條件和保護措施應當符合畜禽生長的自然習性,有利於保護種畜禽的自然特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護協議的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補貼資金,並為畜禽遺傳資源保護提供技術指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補助資金。第十二條享受中央和省財政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者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不再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時,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收回畜禽遺傳資源最低有效數量,並按照保護協議進行補償;協議沒有約定的,參照市場價格給予相應補償。第十三條從境外引進、輸出畜禽遺傳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合作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進行研究利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審批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三章畜禽品種選育、生產和經營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機構開展聯合育種,促進畜禽新品種、配套系的選育和利用。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培育珍貴、稀有、瀕危和經濟價值高的畜禽品種。農業、農村和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在實驗設施設備、種畜禽場建設等方面,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種畜禽品種給予重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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