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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是什麽意思?

法律上沒有關於“毆打”的司法解釋,專業術語應該叫“故意傷害”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壹.概念和構成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

需要註意的是,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權。所以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自殘行為只有在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違反相關刑法規範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比如,軍人在戰時自傷身體,逃避履行兵役義務的,依照本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肯定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危害他人健康的方式可以表現為積極不作為和消極不作為兩種。前者如拳打腳踢、用刀砍射、棍棒打石、燒水燙傷等。後者,比如負責保護幼兒的保姆,是不負責任的。見幼兒持刀刺自己,仍不理會,結果幼兒將自己刺瞎,可構成本罪。可以由自己進行,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人進行,還可以由毒蛇、德國牧羊犬等家養動物進行。它不僅能損害人體的外觀,還能損害內部組織器官,阻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本人直接實施的還是間接實施的,無論針對的是哪個部位,采取的是什麽方式,只要能夠故意對他人造成人身健康傷害,都可以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必須違法。

如果某種傷害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比如正當防衛造成無不應有的傷害,醫生給病人截肢治病等。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的違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以造福社會為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違法性。對於在激烈的對抗性運動日發生的傷害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具體分析。如果這種傷害行為本身是運動規則允許的,這種傷害壹般不能被認為是刑法上的違法行為。比如足球比賽中,根據“合理碰撞規則”造成傷害的動作,壹般不認定為傷害罪;如果遊戲中動作粗暴,明顯違反規則要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也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必須對他人造成了壹定程度的人身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如果只是壹般的拳打腳踢、拉扯撕扯,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的結果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破壞他人組織的完整性,比如咬掉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損害其他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障礙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有三種形式,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果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者達到了等級就是輕傷,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造成組織、器官結構有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鑒定應以外界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其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

所謂重傷,是指身體殘疾或者毀容,喪失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至16周歲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健康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壹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可能對自己的傷害行為能對被害人造成多大程度的傷害沒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結果到什麽程度,都在主觀故意之內。所以壹般可以根據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罪還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但是,如果重傷的故意非常明顯,比如企圖嚴重毀容,並且已經實施的行為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即使沒有造成實際傷害,也應當以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混合犯罪形態,即既有故意傷害又有過失致人死亡,這是區分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第二,識別

(壹)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1,故意傷害罪和壹般傷害罪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應該集中在故意傷害罪與壹般傷害罪的界限上。故意傷害是指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壹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損害,二是對人體器官功能的損害。壹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會造成暫時的疼痛或輕微的神經刺激,並不會危害人體健康。當然,打人不傷害人體健康也不是絕對的,只是相對的。例如,打壹個人的鼻子可能會導致瘀傷;用手撕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有時毆打行為和傷害行為在外觀和後果上並無區別。如拳打腳踢,有時僅引起輕微疼痛或少許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也可能造成損傷甚至死亡。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呢?如果不能僅僅以後果為標準,就不能簡單地認為對他人健康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的就是故意傷害,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壹般毆打。而是要符合全案,考察主客觀因素,看行為人是否故意傷害他人,是否故意傷害他人,或者只是出於壹般毆打的目的而意外致人受傷或死亡。在司法實踐中,要特別註意,凡是通過拳打腳踢造成後果的行為,都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2、輕傷和輕微傷的區別

區分故意傷害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註意輕傷與輕微傷的界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外,必須以對被害人造成傷害為前提。該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只是在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壹種“重傷”的情形。1段其實指的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情況。有人認為凡未達到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重傷標準的傷害,均為輕傷;有傷害沒有造成重傷是不正確的,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因為對人體的傷害不僅包括重傷,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不包括輕傷。壹般來說,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是輕微還是輕微,決定了該人是否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因此,區分輕傷和輕微傷意義重大。輕傷與輕微傷的區分,應當依據以下原則:凡伴有輕微器官功能障礙,在受傷時或者治療期間不危及生命,或者治療後僅輕微降低勞動能力的損傷,為輕傷;凡是只引起機體暫時的、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壹般能自行修復的損傷,都是輕傷(皮膚擦傷、脫皮、皮下小血腫和壹些極其輕微的骨折等。).小傷和輕傷區別的壹個主要標誌就是看是否能被線修復。壹般來說,輕傷不需要特殊的手術治療,人體可以通過自身的代償功能來恢復,或者通過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可以很快治愈。輕傷通常需要特殊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損傷可能會加重、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並發癥和後遺癥。

(2)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權,而故意殺人罪壹般容易區分,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但區分以下兩種情況比較困難:壹是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主觀上兩者都是故意犯罪,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二是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未遂。主觀上兩者都是故意犯罪,但客觀上均未造成被害人死亡。

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在於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損害他人身體,而不是剝奪他人生命。即使傷害在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過程中的意外原因導致攻擊方向的偏離,或者是由於過度傷害造成的。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沈溺於這種死亡的後果,完全是出於疏忽。因此,故意傷害致死不能等同於故意殺人。同樣,謀殺未遂也不能和故意傷害罪混為壹談。對於故意殺人未遂,殺人未遂不是由於行為人的主觀不願意,而是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受害者沒有死是意料之外的,完全違背了他的主觀意願。在故意傷害的情況下,受害人沒有死亡,完全在行人的預料之中。

判斷犯罪人的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僅憑口供或某壹事實就下結論,而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案情。根據犯罪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攻擊手段、攻擊地點、攻擊強度、犯罪情節、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的通常關系、死亡原因與否、犯罪人的壹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那些無法無天、逞強、魯莽等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雖然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益關系,加害人也沒有明確的主觀殺人動機和日期,但是加害人在實施犯罪時對該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是無動於衷的。因此,危害行為的性質應當根據行為客觀上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致人死亡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對他人身體的傷害構成故意傷害。

區分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關鍵在於查明行為人的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死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即使沒有發生,也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傷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即使是重傷,意外導致死亡,也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意向內容屬於主觀思維意識的範疇。主觀意識支配和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為了正確判斷故意的具體內容,需要對案件的全部事實進行綜合分析。不能簡單地根據某個事實得出結論。

(3)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兩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主觀上都是由於過失導致死亡結果。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的故意。在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顯然是基於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是故意傷害的加重情節。這就告訴我們,所有“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毆打不等於傷害,壹般生活中的“故意”不等於刑法中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只有壹般意義上的毆打故意,而沒有傷害故意,且由於某種原因或條件造成死亡結果,則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對死亡結果主觀上有過失的,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要區分故意傷害和過失致人死亡,必須理解刑法中“傷害”和“故意”的含義。

第三,懲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這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的行為,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來說,本法條文中帶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字樣的犯罪,應當依照本法各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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