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壹個法庭有多少法警?

壹個法庭有多少法警?

為了全面客觀地反映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現狀,找準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領導決策司法警察工作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據。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警務司的指導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總隊組織專門力量,對全省法院系統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現狀進行了全面認真的調研。在調查過程中,我們本著認真、點面結合、力求客觀的原則,選擇了5個中級法院和7個基層法院作為研究對象,采取了座談、填寫問卷、查閱相關資料等形式。出席座談會的有兩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在法警崗位上工作多年的法警代表,政工部門、執行(法院)局領導,個別縣(市)黨委、人大領導應邀壹起座談。總之,我們全面調查了解了全省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現狀,從各個方面、各個層面收集了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壹、當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中的突出問題

幾年來,在各級法院黨組的關心、重視和領導下,全省法院法警認真貫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加強隊伍建設,大力推進專業化工作,使法警在維護審判程序、參與執行中發揮了巨大作用。長期的審判工作實踐充分證明,法警隊伍已經成為人民法院審判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做好審判工作的重要司法力量。但是,由於各種原因,法警隊伍建設還存在壹些突出問題,嚴重影響了法警隊伍功能的發揮。其中警力不足、機構規格低的問題相當嚴重,已經到了必須解決的地步。

(壹)警務任務繁重與警力嚴重不足的矛盾突出。

目前,按我省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編制,我省法院共有司法警察支隊19個,司法警察大隊166個,司法警察(含聘任制司法警察)2868個,其中基層法院2332個,平均每個基層法院14個;中級法院有463名法警,平均每個中級法院只有24名法警。上述壹些法院的法警遠遠低於平均水平,有的法院甚至只有三四個法警。在這些法警中,也有壹些兼職的、年齡較大的法警,真正在職的法警就更少了。

警力不足嚴重影響了審判和執行的正常開展。顯示在:

壹是刑事案件庭審中的押解,值班法庭無法落實安全制度,庭審安全隱患很大。近年來,由於刑事審判中警力不足、措施不力,犯人逃跑、擾亂法庭的情況時有發生。為確保刑事審判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發生,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頒布了《押解、羈押、值庭規則》,明確規定兩名法警羈押壹名被告人,並有專門警力負責安檢、值庭。根據這壹規定,壹名被告至少需要8名法警同時參與審判。因為法警本來就少,有時壹天同時開幾個法庭,幾個部門同時用警,在刑事審判的警力分配上無法執行上級的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基層法院領導還是讓法警采取壹人羈押多名被告人,壹名法警押解、執行法庭、看管的做法。壹旦犯人逃跑,當庭作案的法警根本控制不了。

二是參與執行的警力難以保證。執行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的財產安全經常受到嚴重威脅。近年來,執行工作呈現出案件越來越多、抗拒執行甚至暴力抗法事件逐年增多的特點。執行案件的每壹步,從送達執行通知書、張貼公告、強制搜查、強制查封到強制移送,都需要派出法警提供現場保護。因此在執行工作中頻繁使用警察,需要大量警力。用執行局同誌的話說,“執行工作離不開法警的參與。”而壹個基層法院只有十個法警,或者幾個法警。為了保證刑事、民商事審判和法庭安全,更是難以動用警力,有時根本沒有警力。由於法警派不出警力,壹些案件壹拖再拖,嚴重影響執行效率,申請人意見很大;由於參與執行的警力不足,無法營造執行現場嚴肅、凝重的氛圍,無法保證執行程序的安全、順利;在暴力抗法的情況下,局面失控,執行法官、法警被打,執行財物被搶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是維護民商事案件審判秩序不夠,法律和法院的尊嚴受到挑戰。壹方面,民商事案件數量逐年翻番。另壹方面,隨著現代法制的逐步推進,對審判的程序、功能和效果的要求越來越高。而各院法警人數基本無法派出警力參與民商事案件的審判活動,如財產保全、庭審時法庭秩序的維護等。大部分都是法官和書記員自己操作的。當當事人違反法庭紀律甚至擾亂法庭時,法官不得不大喊大叫或者手持自己的設備維持秩序,這在基層法院尤為突出。就河南省而言,全省有721個人民法院,僅有44個法院配備了1-2名法警。在其他法院審理案件時,所有法官都在唱“獨角戲”。2004年,南陽某縣法院在審理壹起民商事案件時,被告糾集壹夥人在法院鬧事,圍攻原告和法官,數次開庭受阻。最後,原告不得不撤訴,在縣法院重新立案。原告感慨道,“如果不能保證打官司的安全,還能得到什麽正義?”。當事人在法庭上互相指責、謾罵、觸碰是很常見的。

四是重大警務活動頻繁出動,基層壓力較大。按照河南省目前的法院法警數量,每個中院支隊平均有24名法警,規模較小的中院只有10名法警。壹旦有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執行活動,中級人民法院將移交基層法院。基層法院遇到集中執行或“釘子戶”案件時,往往會向上級法院申請協調警力支援。壹旦收到警察移交令,被移交法院的法警必須放下工作,以確保警察移交單位使用警察。比如許昌中院,支隊只有11法警,兩級法院有60名法警。2003年,在審理壹起涉及50多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時,無法動員所有法警完成任務,最終公安機關不得不協調100多名民警完成任務。2004年,壹起涉及62名被告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開庭,全省6個支隊190余名法警參與了庭審的押解、執勤和羈押工作。這樣上級法院要求下級法院法警配合,或者基層法院申請其他法院法警支持。警察調動活動非常頻繁,有的單位壹個月有壹兩次。被調離的法警回到原單位後,還要完成自己的任務,所以很多法警都是超負荷工作。

第五,壹旦發生突發事件,很難迅速集中優勢警力有效控制局面。由於改革的深入,社會變革和利益調整劇烈,利益沖突加劇,再加上壹些人法制觀念淡薄,人民法院經常遇到少數當事人藐視法律,公然糾集不明真相的人員,圍攻毆打司法人員,搶劫破壞法院財物,有的沖擊法院辦公場所,攔截領導車輛,有的采取自焚、跳樓等極端行為威脅司法人員。這種情況下,由於沒有法警值班和待命,院長和警力往往會措手不及,束手無策。在等待緊急報警電話或向公安機關求助時,往往是遙遙無期。例如,2004年,三門峽某基層法院法警配合法官在當事人家中辦理壹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壹名法警被被害人親屬持菜刀劫持壹天壹夜,隨後當地政法委調集公安、法院100余名警力解救該法警。這樣,由於沒有足夠的警力快速出擊,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態擴大,人身傷害給法院民警的教訓是非常慘痛的。

(二)隊伍構成復雜,不符合嚴格執法的要求。

法院系統的人員編制基本是1983國家批準的,之後略有增加。但2001年機構改革精簡了10%,而案件收繳量比80年代增長了7.8倍。現有的人員編制難以滿足審判工作的需要。法院的工作量增加了,執達主任的任務自然大大增加。根據相關規定統計,法警在審判和執行中要承擔14項任務。法院編制沒有增加,法警在法院人員數量中的比例沒有擴大,無法補充法警編制。此外,入警和授銜條件的嚴格,使得法警工作量越來越大與人員編制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繁重的工作迫使各級法院采取靈活措施,增加力量以滿足工作需要,或采取當地人員編制進行補充,或聘用部分合同制人員從事司法警察工作。這種應急的做法導致了法警隊伍構成的復雜性,包括中央政法編制,地方行政編制,通過人事部門任命,正式任命,編制內,但由於其他原因沒有任命法警,以及臨時合同制。有的法院警力雖然有十幾個法警,但只有壹部分符合法警要求,有執法資格。比如新鄉某基層法院有17名法警,其中只有壹名法警被授予職稱。根據法律規定,法警的每壹項工作都是嚴肅的執法活動,法警享有的職權是其他任何人員都不能占有的,法警的作用是任何人都不能替代的。讓壹些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和有效證件的人參與法警工作,極不符合黨和國家嚴肅執法的要求。

(3)機構規格不統壹,領導職級不對等。

從司法警察隊伍組建到歸隊管理,已經十幾年了。為了規範這支隊伍的組織建設,最高法院政治部根據《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和1998年發布的《關於地方高級人民法院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不僅明確規定了高級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機構名稱,還規定了其組織規格和待遇:“應當與公安等警種相同。”1998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全省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意見》,對三級法院司法警察機構的規格作出了具體規定。但是,最高法院的規定在各地執行起來相當困難。在幾次機構改革中,應該設置什麽水平,需要什麽水平,不應該設置什麽水平,不應該設置什麽水平?民主不是靠文件和規定,而是靠法院領導鬥爭的力度,靠黨委政府對司法警察隊伍的理解和重視,靠當地的經濟發展。這就形成了同壹個壹級法院,但是法警隊伍的級別不壹樣,都是壹級警隊的領導但是職級不壹樣。即使是級別合適的法警隊伍也占很小比例。全省19個支隊中,只有兩個是副處級單位,僅占10%,90%的支隊仍為科級單位,8個支隊主要領導實現了高配置,占支隊專職崗位的21%,其余80%的專職崗位仍為科級。不僅法院內部存在嚴重的職級差,與同級公安機關相比也存在職級差。比如,壹個地市級公安機關按編制是縣級單位,但其下屬的交警、刑偵、經偵、指揮中心等八個支隊或部門被定為副縣級單位,縣級公安局也有六七個二級機構,而人民法院的法警支隊、大隊低於同級公安機關,壹些下屬機構也是如此。體現在警察領導的待遇和警銜上,也是比同級公安低壹兩個警銜和警銜。

(4)法警職級低,政治進步困難。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關於調整人民法院部分職位規格和職位比例的意見》(法政〔2006〕5438+0號)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法官的職位規格和職位比例,但未將司法警察納入職級和職位解決範圍。因此,司法警察部隊的職位規格普遍偏低。就全省而言,書記員級法警2694人,占全省法警的94%,科級法警160人(含警隊領導),僅占全省法警總數的5.9%。其中,大部分副廳級法警和領導崗位的科級法警,都是在司法崗位或擔任法官解決的。壹般法警不管多長,多老,工作和思想多優秀,幾乎都是。比如某基層法院有兩個50多歲的法警,工作了20多年,還是普通同誌。這種現象在審判團隊中絕對不存在。這就形成了壹個不正常的現象,同樣的工齡,同樣的優秀,同樣的法院,因為法官和法警工作崗位不同,政治地位差別很大,經濟待遇明顯不同。

二、法院警力不足和隊伍不穩定的主要原因

(1)沒有人員配備,法警進出口不暢。

人民法院的人員編制是上世紀80年代核定的,當時是計劃經濟,國家為法院固定人員和工資。20年來,國家政治經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與過去相比,法院每年受理和結案的案件數量大大增加,法院工作人員不堪重負。為了解決人員不足,去年河南省法院系統增加了2000多人,加強審判隊伍,但是司法警察隊伍並沒有得到增加。為了加強公安力量,河南計劃在5年內招募5萬名警察補充其隊伍。然而,作為司法警察的壹種,在人民法院同樣承擔著巨大工作壓力的司法警察隊伍,並沒有得到壹個長期的增加和補充工作人員的計劃。在中央政法編制不能滿足需要時,壹些地方法院依靠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爭取到壹些地方事業編制,但大部分用於招聘法官或書記員,很少補充到司法警察隊伍中。由於法警隊伍多年來無法通過正規渠道和程序補充警力,隊伍年齡結構非常不合理,老齡化現象普遍。據統計,河南省35歲以上法院法警1199人,占41%,其中43-50歲法警265人,50歲以上法警107人,43歲以上法警占全省法警總數的13.66%。很多年齡大、身體不好的老法警需要調離崗位,但由於沒有審判職稱,無法按照法官序列工作,只好繼續在法警崗位上工作,直到退休,這就形成了需要進去的人和需要出去的人。這是制約法警隊伍健康發展,影響隊伍正規化、年輕化的致命因素。

(二)政策銜接不夠,有的甚至互相“撞車”,制約了隊伍的發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以武裝形式服務於審判執行工作,其工作性質和任務特點決定了這支隊伍必須逐步實現專業化和年輕化。但是很難找到查閱所有與法院隊伍建設相關的政策法規的依據,規定法警隊伍可以不斷補充警力,合理有序地進行新老更替,以保證隊伍的健康發展,而限制隊伍發展的政策卻非常具體和全面。從入警年齡要求、首次授予警銜到缺乏合理科學的編制政策,從省院首次申報備案到面向社會統壹招錄,這些規定不僅無法從法院內部其他部門調劑人員補充法警崗位,還將壹些身體健康、具備壹定軍事素質的轉業幹部擋在了警察隊伍之外;也使得壹些被法院招錄入警或通過其他渠道進入法院,符合法警條件並已在法警崗位的同誌,無法“轉正”,無法授予職稱,無法取得合法的執法資格。應該說,所有規範隊伍建設的規定都是非常必要的,有壹定的積極作用。但反思當前警力緊張、隊伍普遍老化的現實,不得不承認,原來的規定只是從把緊入口、提高“門檻”、嚴格程序的角度考慮,而對如何保證警力合理有序補充、如何保證新老警力更替、保證隊伍始終充滿活力考慮較少。

(3)法警沒有特殊的警銜序列,壹般法警政治進步無望,影響了隊伍的穩定。

由於法院司法警察已正式成立,走上正規化管理道路還不到10年,司法警察隊伍不僅沒有獨立的職級和職務序列,也沒有納入各院黨組和人事部門對全院行政晉升的整體考慮, 導致長期在司法警察崗位上工作的老司法警察,晉升無望,政治進步不大,與同工齡同年齡的法官同誌有很大區別。 這種待遇是不公平的,不平衡的。

三、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幾點建議

(壹)立足於爭取中央政法專項編制和鼓勵、督促地方財政全額供給編制相結合,努力解決警力不足問題。

據調查,各級法院法警警力不足且構成老化,“斷層”情況十分嚴重。僅僅靠內部調整或者零敲碎打的補充是遠遠不能解決問題的。因此,我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積極向國家人事部門申報增加專項編制,同時積極督促地方黨委政府適當增加地方財政用於編制,從根本上解決警力不足的問題。對於編制,要嚴格按照中組部、人事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和完善2003年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中組部發〔2003〕34號)要求,堅持省級主管部門和法院共同組織統壹考試和備案,嚴格準入條件和程度,提高司法警察隊伍整體素質。

(二)擴大司法警察隊伍的基數和在法院數量中的比例。

從法警承擔的任務和面臨的情況來看,過去最高法院規定的法警占全院人口12%的比例已經遠遠不合時宜,按照這個比例配備法警是無法完成保障審判的繁重任務的。那麽壹個法院有多少法警才算合適呢?壹些被調查的醫院領導認為應該借鑒國外的模式,法官少而精,法官、其他人員、法警各占三分之壹,不足三分之壹的至少配備四分之壹。還有人認為法警應該占法院人口的20%,這樣人數才能像壹個團隊壹樣基本滿足審判和執行的需要。雖然大家對具體的裝備量有不同的看法,但共同的理解是法警比例太小,隊伍數量少。

壹個法院應該有多少法警才能滿足工作需要,科學合理?決定案件數量的主要因素應該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受理案件多的法院應該配備更多的法警,反之亦然。但案件數量與當地經濟發展、轄區人口、法律環境密切相關。正因為如此,中央政府在批準法院人員編制時,本應考慮上述因素。因此,我認為根據現有法院數量擴大法警比例,或者根據轄區人口設置法警比例是合理的。以壹個基層法院為例。轄區人口73萬,全院109人,法警15人。每年受理各類案件3500件,其中需要審理的案件約1500件,刑事訴訟需要審理的案件250件,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2000余件。現有法警的保障任務很重,往往顧此失彼。如果執達主任的人數是20%,則應有22名執達主任。如果法警人數是轄區總人口的3萬,那就應該有24個法警,和公安機關占轄區人口萬分之壹的人數相當。

在確定司法警察編制擴充時,也要註意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結合。比如省會和大中城市的法院要比普通地區多,經濟發達地區的法院要比經濟不發達地區的法院多。這樣可以照顧到各地法院受理案件的差異。

(三)盡快統壹機構規格,設立獨立的職級序列。

司法警察作為人民法院的壹支武裝力量,無論從其工作性質及其在司法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還是從目前的隊伍規模和未來的發展趨勢來看。加強和推進隊伍正規化建設十分必要和緊迫。統壹機構規格、機構設置和警銜,是正規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隊伍有序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協調國家組織人事部門,對各級法院幹警的編制、規格、職級待遇作出統壹明確的規定,解決編制混亂、職級不對等的現狀。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是:

1,關於組織規格和領導職數。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總隊設置副廳級,總隊長、政委執行副廳級崗位工資標準;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隊設副處級,師領導、政委執行副處級崗位工資標準;縣(市)法院司法警察大隊設副科級,大隊長、政委執行副科級崗位工資標準。

2、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較大城市法院的法警機構,領導能配,能進法院領導班子。

3.非領導行政職級和職務的設置。

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1987聯合下發的《關於地方人民法院工資制度改革的通知》(勞人薪[1987]56號)、《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關於調整人民法院部分員額規格和比例的意見》(法正[2001] 2006)。規定合理設置高等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司法警察人員的職務規格、崗位、職數和具體比例,使司法警察職級待遇與司法人員和公安民警基本平衡。

(四)盡快研究制定老民警退休、調動和民警補充制度。

為使法警隊伍始終充滿活力,保持旺盛的戰鬥力,對不易繼續在法警崗位工作的老弱同誌的退休和調動,應作出相關規定,從制度上解除法警的後顧之憂,使在職同誌安心工作。各醫院要每年向高院報告壹次空缺崗位數,堅持高院按照有關規定統壹公開招聘法警和司法崗位空缺人員,使法警隊伍的警力補充制度化、規範化。

(五)妥善消化和處理目前在職但尚未取得法警資格的人員問題。

對於已進入法院,法警崗位尚未“轉正”的人員問題,建議省高院按照“實事求是、嚴格政策、規範程序、區別對待”的原則進行處理:已批準入警,但尚未成為幹部的,可按公務員考試組織考試,合格者轉為正式法警,不合格者轉崗;已入院批準入警,但1993後進入法院且未辦理補充幹部審批手續的,只要符合入警條件,即可認定,警銜及相關手續可及時辦理;對於已經在警隊服役,但過了首次授予警銜年齡的,可以壹次性授予警銜,以後嚴格控制。

  • 上一篇:學生開車撞死人教練會坐牢嗎?
  • 下一篇:以正義為題的作文800字滿分模板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