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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區別舉例

(1)未授權代理的具體示例:

1,我認可。“沒有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權,由被代理人追認後,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我被視為同意。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2)參見代理的具體例子:

1.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直接屬於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在承擔法律後果後,有權向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

2.第三人主張沒有代理權的,表見代理與表見代理相同,按無效民事行為規則處理。註意,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如果我否認,我會舉證,但舉證不能,表見代理成立。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區別如下:

壹.基本概念

無權代理包括無權代理和狹義的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被代理人的行為已經造成了足夠的表面特征,使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簡而言之,就是壹個沒有代理,但表面上足以讓人相信它有代理,並按代理處理的行為。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包括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而且其無權代理行為也不能使相對人相信其擁有代理權。因此,狹義的無權代理也可以稱為“純粹的無權代理”。

第二,原因不同

表見代理的發生是由於委托人的原因。狹義無權代理的發生是由無權代理人引起的。

第三,成分不同

沒有理由認為行為人客觀上具有代理權,並且是基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見代理客觀上有足夠的事由使第三人確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並且是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

從狹義上講,我無權代理,我享有追認權。但是,狹義的無權代理只有在自己追認的情況下才能生效;沒有我的追認,我對無權代理不負任何責任。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根本上取決於本人追認與否。但是,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無權代理行為可以不經本人追認而發生效力。因此,當無權代理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條件時,我將不再享有追認權。因此,無權代理是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以被代理人的追認確認為有效,以被代理人的拒絕確認為絕對無效。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屬於被代理人。

動詞 (verb的縮寫)我有權利否定無權代理的效力嗎?

狹義上,被代理人可以否認無權代理的效力。在表見代理中,我沒有追認權。也就是說,只要相對人提出表見代理的要件,主張表見代理的效力,我是否追認的問題根本不考慮。即使我不追認,也不會影響表見代理的構成。如果我認為表見代理對我有利,我可以堅持合同的有效性。壹旦我享有追認權,就意味著我有權不追認。這樣,就必須承認我的拒絕權,從而否定表見代理的效力。

可見,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的概念可以從基本概念、原因、條件、法律效力、本人是否有權否定無權代理五個方面加以區分和運用。需要註意的是,無權代理包括無權代理和狹義的表見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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