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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廣告法的不足做了哪些修改?

這是壹個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廣告法的缺失使得大部分消費者飽受虛假廣告之苦,虛假廣告的相關報道也時常見諸媒體。廣告法缺失早已不是新聞,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例子數不勝數。南航雜誌2012的廣告批評廣告法不足事件。不可否認,虛假廣告層出不窮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壹些明星缺乏自律,以利忘義;監管部門監管不力;行業自律性弱。但我認為,中國理發的缺乏是造成這種情況的重要原因。因此,針對這個問題,我提出以下建議:1。加重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從國家立法來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僅限於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根本不涉及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雖然有限地彌補了這壹不足,但僅在食品領域規定代言人的連帶責任,遠遠不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事實上,藝人或公眾人物的代言廣告也是對產品的壹種隱性保證,很多消費者是基於對代言人的信任而購買某種產品的。但是很多代言人根本沒有使用過自己代言的產品,卻在廣告中宣稱產品使用後會有什麽神奇的效果。具體可以包括:廣告代言人應當履行基本的審查義務,對其代言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功能有必要的了解;對相關產品檢驗證書、企業生產資質、相關證明文件、產品性能和宣傳的壹致性進行必要的審核;履行誠實信用義務,如實、客觀地傳達所代言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不得任意誇大產品或者服務的功能效用;代言人必須是所代言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使用者,如果不是真實使用者,則必須在廣告等中明確說明。如果違反了這樣壹個誠實信用的義務,就要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2.追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過錯責任比較困難。《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是虛假的,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說明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即過錯責任。實踐中,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審查義務往往流於形式,為虛假廣告提供了重要平臺。要想承擔責任,很難證明他們主觀上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虛假廣告。這樣的規定使得廣告法關於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連帶責任的規定形同虛設。因此,建議修改現行《廣告法》中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歸責原則,將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改為過錯推定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只要不能證明其制作發布的虛假廣告沒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否則,虛假廣告還是會像現在這樣被查處,法律起不到應有的威懾作用。3.虛假廣告的界定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我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但是,法律並沒有明確什麽是虛假廣告,也沒有為如何認定是否存在“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什麽是欺騙和誤導提供法律依據,導致虛假廣告的認定和處理難度加大,這也是社會上虛假廣告無法徹底根治的重要原因之壹。廣告法的修改要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解決可操作性問題。建議以描述、列舉或描述加列舉的方式表現虛假廣告的形式。特別是以下幾個常見問題急需解決:1。真正宣傳但誤導的廣告。2.代言人本人是假的,但廣告是真的。這兩類廣告算不算虛假廣告?這應該是修改廣告法時不可回避的問題。我認為,認定虛假廣告的標準應該是是否會讓大多數普通消費者對廣告內容本身產生誤解。因此,按照這個標準,前者屬於虛假廣告,後者不應認定為虛假廣告。& gt& gt& gt更多廣告法專題四。加大執法力度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存在,是虛假廣告屢禁不止的另壹個重要原因。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執法:1。禁止執法部門在處理虛假廣告案件時“以罰代刑”。壹些行政執法部門,從狹隘的部門利益出發,對情節嚴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虛假廣告行為進行處罰,不移交司法部門依法審判,助長了虛假廣告的蔓延。因此,必須建立行政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監督制約機制,克服“以罰代刑”。2.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監督,杜絕腐敗。壹些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恃無恐地利用手中的權力搞權錢交易,成為虛假廣告的“保護傘”,對虛假廣告的泛濫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應建立相應的權力制約機制,嚴懲腐敗。3.建立商業廣告垂直管理機制,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是虛假廣告行為的溫床。壹些地方領導為了突出政績,搞地方保護主義,公開和半公開支持地方經營者的虛假廣告行為,壹旦出了事,就想方設法包庇。因此,應該建立獨立於地方政府的商業廣告監管機構,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的桎梏。虛假廣告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嚴重降低了媒體乃至整個社會的公信力。現行廣告法已不能有效規制虛假廣告的泛濫。廣告法的修改不僅重要,而且迫在眉睫。這是公平正義法律理念的內在要求,也是中國建設法治社會的時代要求。以上是對廣告法修改的詳細介紹。廣告法應該盡可能的完善,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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