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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的偵查制度

偵查主體可分為廣義和狹義。我們這裏說的偵查主體是狹義的,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偵查權的人。法國的偵查主體由司法警察、共和國檢察官和預審法官三部分組成。司法警察包括司法警察、司法警察(警官)和司法警察助理,以及公務員或法律授權行使壹定行政職責的其他人員。這些人員的範圍主要是指工程師、區長、森林和河流管理者以及農村保安;政府機構的行政公務員和公共服務官員(由特別法律授權);宣誓的特別警衛。此外,法國總督還行使司法警察權。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在各級刑事審判法庭都有自己的代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訴人的重要職權之壹是對本人或者他人的違法犯罪活動采取追查措施。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享有法律賦予司法警察的壹切權力和特權,有權指揮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在其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壹切活動。預審法官是偵查主體的另壹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法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捕後,司法警察會將案件移交給預審法官,由預審法官審查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要時,預審法官將親自勘驗現場,進行調查取證。這裏特別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共和國檢察官到達現場時,法警將被解除職務;當預審法官到達現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將被解除職務。

從以上可以看出,法國的檢察官和預審法官,尤其是預審法官,在偵查活動中的地位高於司法警察。可以說,由民國檢察官或調查法官直接領導和指揮調查活動是法國調查制度的壹個重要特點。

法國的審前概念與中國不同。法國預審法官的調查權力較大,受限制較少,這也可以看作是法國調查制度的另壹個重要特征。

通過對法國偵查員的考察,我們深感法國偵查員的專業性很強,他們很難理解我國對有功人員進行獎勵(尤其是物質獎勵)的做法。他們除了正常工資,沒有任何物質獎勵。他們的目的是為法國而戰。我們對此深有感觸。

法國偵查人員的專業素質也普遍較高,法國的刑事案件破案率就可以證明這壹點。以命案為例,我們去過的尼斯市和韋爾忠市的命案偵破率都達到了100%,充分說明法國的偵查活動是高效的,偵查人員的素質是好的。

當然,我們也註意到,法國的偵查主體權力比較大,缺乏壹定的制約機制,主要是針對英美法系國家偵查主體的偵查權。法國警察實行垂直領導,雖受民國檢察官和調查法官的領導和監督,但仍享有較大的偵查權;法國檢察官和預審法官擁有更大的調查權力。正因為如此,偵查主體濫用權力是客觀存在的,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也時有發生。因此,法國司法活動中的人權狀況屢遭歐洲人權委員會批評。偵查措施是指偵查主體采用的偵查方法。壹般來說,偵查方法可以分為公開方法和秘密方法。法國調查對象在調查活動中使用的主要方法有:

(1)現場調查。司法警察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通知檢察官,並前往現場勘查,采取必要的現場保護措施。[1](P195)

司法警察在現場勘查時,應當保護和提取壹切可能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和物品;所有涉嫌為犯罪工具的物品和與犯罪結果有關的物品均應予以沒收;如果嫌疑人在場,應當責令其辨認被扣押的物品。司法警察應當按照規定制作現場勘查筆錄,並在每壹頁筆錄上簽名。

當檢察官來到現場時,檢察官負責現場勘查;檢察官可以親自進行勘查活動,也可以讓司法警察進行勘查活動。

預審法官到場後,現場勘查由預審法官承擔;預審法官可以自己或由司法警察調查犯罪現場。

在現場勘查及相關調查活動結束前,司法警察有權禁止現場內人員離開現場。

(2)搜查和扣押。在法國,司法警察、檢察官和調查法官有權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搜查可能隱藏犯罪證據的地方,並有權扣押搜查中發現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司法警察需要扣押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時,有權搜查有關人員的住所。搜查住所時,主人應當在場;業主不能到場的,應由其代理人到場;如果沒有代理人在場,司法警察應選擇兩名證人在場。司法警察在搜查時扣押的文件、物品,必須當場制作並封存,扣押的物品、文件經檢察官同意,方可作為證據保存。司法警察應當制作搜查筆錄,在場的搜查人員和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證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必要時,檢察官和預審法官可以親自進行搜查或者指導司法警察進行搜查。

(3)詢問。詢問證人時,被告不得在場;除16周歲以下證人外,其他證人在作證前有宣誓義務;犯罪嫌疑人和有罪人員不應作為證人接受訊問,以確保他們獲得辯護律師幫助的權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可以拒絕作證,偵查人員在訊問前應當告知其有拒絕作證的權利。詢問證人時,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證人應查閱記錄或向證人宣讀記錄;筆錄的每壹頁都應由詢問人、書記員和見證人簽名;筆錄的添加和修改也應由上述人員簽字;證人不能或不願簽名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4)拘留。司法警察因調查需要,可以拘留在現場調查活動結束前未經同意離開犯罪現場的人;司法監督下可能判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不足以保證偵查順利進行和維護社會治安的;此外,對故意不履行司法監督義務的被告人也可以拘留。

(五)訊問被告人。訊問開始時,訊問人員應當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以及其不供認的權利和律師辯護的權利;如果被告人沒有選擇辯護律師而要求選擇辯護律師,預審法官應當為其指定壹名。

訊問開始前24小時,訊問人員應當將有關案卷材料送交被告人的辯護人備查。

(6)傳喚。對於目前的重罪案件,如果偵查法官尚未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可以向任何犯罪嫌疑人發出傳票,並應當立即訊問被傳喚的人。如果被傳喚者有辯護人陪同,必須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對其進行訊問。

(7)逮捕。在法國,逮捕由預審法官在聽取檢察官的意見後決定,並由司法警察執行。逮捕的對象是至少可以因輕罪被判處監禁的被告。司法警察在實施逮捕時,應當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交給其壹份副本。逮捕令應註明被逮捕者的身份、指控的罪名、簽發日期,並由預審法官簽名蓋章。逮捕時可以使用武力,以保證逮捕的實施。

(8)電訊截取。預審法官為了偵查的需要,對可能被判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的郵電進行截取、登記、抄錄。攔截電信時,要有攔截決定書,要寫明造成攔截的罪名和攔截期限。預審法官或其授權的法警應記錄每次攔截和登記。

(9)司法控制。如果被檢查者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預審法官可以決定將其置於司法控制之下。司法控制的主要含義是指預審法官可以強制被控制人遵守法國刑事訴訟法所列的16條規定中的壹條或多條,是壹種部分限制被控制人人身自由的偵查措施。

(10)委托調查。在法國,預審法官在正式調查過程中,可以委托法院或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其他法官、預審法官和司法警察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稱為委托調查。

預審法官委托調查時應出具正式委托書,預審法官委托的事項必須與其承辦的案件直接相關。

受委托的偵查活動需要由不同人員在不同地點進行的,預審法官應當向受委托人員發送相同的授權委托書。

受預審法官委托進行調查的人員在執行委托任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制作有關筆錄,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筆錄送交預審法官。受托人在執行委托任務的過程中可以行使預審法官的權力,但不得訊問被告人。

(11)識別。預審法官有權決定是否進行鑒定;檢察官和案件當事人可以要求鑒定;如果預審法官認為不應滿足他們的要求,他應作出合理的裁決。

預審法官應首先從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登記的鑒定人名單中挑選具體案件的鑒定人;如果案件鑒定人是從上述名單之外選取的,應說明具體原因。

入選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鑒定人名單的鑒定人應在當選時向法院宣誓;名單外的鑒定人每次鑒定前都要向法庭宣誓。

預審法官應在其進行鑒定的決定中說明鑒定的具體任務;如果鑒定的問題能決定案件,壹般應指定兩名鑒定人;如果鑒定的問題不能決定案件,則指定壹名鑒定人。預審法官向鑒定人交付封存物品時,應當向被告人說明,並記錄在案。

對鑒定人的鑒定應在預審法官的監督下進行;預審法官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隨時協助鑒定人。鑒定工作結束後,鑒定人應當撰寫鑒定報告,說明鑒定過程和結論,並在鑒定報告上簽字;鑒定人意見不壹致的,應當分別陳述各自的鑒定意見和理由;鑒定結論及相關物品應當移交法院並記錄在案。

預審法官應當將鑒定結論告知當事人,並允許其在壹定期限內提出意見和要求。如果預審法官拒絕壹方的請求,他應作出裁決並說明理由。

需要註意的是,我們上面介紹的是法國偵查活動中使用的壹些公開偵查措施,而容易侵犯人權的秘密偵查措施的使用權在偵查法官手中,這與我國有很大不同。

從上面可以看出,法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壹樣,在偵查過程中壹般采取現場勘查、搜查、扣押、詢問證人、詢問犯罪嫌疑人、辨認、傳喚、拘留、逮捕等措施。當然,司法控制、委托偵查等措施各有特點。

這裏特別提到,法國的上級偵查部門對下級偵查部門的刑事科技支持是非常強大的。法國有22個大區,刑事技術力量主要集中在大區壹級。如果基層偵查部門在偵查活動中需要刑事技術幫助,該地區的刑事技術力量將立即到達。筆者認為,這是壹種較好的機制,既能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發揮整體效應和綜合效應,又有利於刑事技術人員專業化、精細化,從而起到攻堅克難、精幹高效的作用。它可以給我們壹個非常重要的啟示:刑事技術要形成壹個相對的中心,刑事技術的人、財、物要相對集中,上級偵查機關的刑事技術部門要有先進的儀器設備和高技能、高精尖的人才,形成真正的刑事技術權威。偵查模式是指偵查主體在進行偵查活動時所采用的程序。目前國際上主要有兩種偵查模式:壹步偵查和兩步偵查。所謂“壹步偵查”,是指整個偵查過程沒有明確的階段劃分,而是由壹個固定的偵查主體壹直對偵查活動負責到底;所謂“兩步偵查”,是指將偵查過程明顯分為若幹階段,由不同的偵查主體分段負責偵查工作的偵查程序。法國采用“兩步調查”模式。

法國將偵查活動分為兩個階段,即初步偵查階段和正式偵查階段。【1】(p 191)所謂“初查”,是指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在沒有偵查法官領導的情況下,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當司法警察知道發生了嚴重犯罪時,應及時向檢察官報告,同時必須在48小時內進行初步調查。初步調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搶救受傷和未死亡的受害者;有犯罪現場的案件現場勘查;尋找受害者和知情人,盡可能記錄他們的個人信息和提供的案例;如果能迅速抓獲嫌疑人,司法警察會進行初步訊問,必要時帶回派出所,並對嫌疑人進行臨時拘留,甚至拘留、逮捕;必要時,司法警察也可以搜查可疑人員、物品和場所,扣押可疑物品,但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必要的手續。司法警察必須在48小時內將初步調查結果以材料形式移交檢察院,並向檢察官報告。然後由檢察官決定是否需要進入正式偵查階段。

所謂“正式偵查”,是指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偵查法官的指揮下進行的偵查活動。預審法官在向司法警察、檢察官和犯罪嫌疑人詢問刑事案件現狀後,還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內容應當記錄在案。預審法官根據初步調查中的線索和材料,認為應當進行進壹步調查的,可以向司法警察發出調查令,授權其就特定問題進行深入調查活動。當預審法官認為案件已經查明時,可以決定結束預審,提出預審裁定。預審結束後,預審法官應當將所有卷宗送交檢察官,檢察官應當在收到卷宗後3日內向預審法官提出自己的意見。當檢察官提出的所有問題都解決後,卷宗將移交給“檢察委員會”。預審法官重新審查後,認為沒有問題時,宣布調查活動結束。

最後要提到的是,西方兩大法系在司法制度(當然也包括偵查制度)上的融合趨勢非常明顯。法國從2001和1開始進行司法體制改革。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是:確立無罪推定原則;建立明示的沈默權制度;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據價值;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提高訴訟效率;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限制偵查主體尤其是預審法官的權力;改革審判方式,增加控辯對抗。我們應該高度重視這些,因為當今世界已經形成了壹個國際社會,各國、各地區之間交流頻繁,刑事犯罪日益國際化。因此,司法制度的相互借鑒和融合是國際趨勢,我們應以積極的態度順應這壹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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