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晚婚:根據1982《中央關於進壹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按法定婚齡推遲結婚3年以上的,屬於晚婚;24歲以上生育的女性屬於晚育。中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22歲,女20歲。因此,晚婚是指青年男女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首次結婚,即男25歲結婚或女23歲結婚;
3.有關詳細信息,請參考以下內容。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6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給予7天獎金假。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給予30天的獎勵假,男方也可以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停止獎勵假的,按照女方壹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給予獎勵。
晚婚晚育的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6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勞動局關於轉發《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和探親假的通知》的通知
[80]市勞保字60號頒布時間:1980.03.10。
裏面轉發的。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和旅遊假請領問題的通知》,即勞工資總額[1980]29號文件。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公民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依照本條例規定晚育的婦女,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其配偶享受產假30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和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3年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天。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育的,由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天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給予三十天產假;產假不能增加的,發壹個月基本工資或實得工資。生育保險制度實施後參加保險的,按保險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晚婚晚育的農村居民,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重慶:婚假5天+65438+晚婚假00個工作日。
1.1.職工本人結婚的,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5天婚假(不包括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壹個地方工作(居住)的,其中壹方單位可根據與另壹方所在地的距離給予另壹次探親假。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婚喪假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保局[2000]24號)[4]
2.“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第壹次結婚,二十四周歲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已婚婦女,最後壹次結婚。
晚婚的職工,婚假增加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產假增加20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同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壹次性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在產假期滿後連續休假,直至子女滿壹周歲,休假期間的月工資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壹年平均工資的75%。
晚育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予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同工作時間。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晚婚。已婚女性24歲第壹次生育是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晚婚晚育的職工給予以下獎勵:
(壹)初婚晚婚者,延長婚假20天;
(2)晚育的初產婦,產假延長30天;
(三)產假期間,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0天;夫妻異地居住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晚婚晚育的農民和城鎮無勞動力單位職工,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福建:晚婚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天;女方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135至180天,男方護理假為7至10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甘肅:晚婚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次結婚的;已婚婦女晚婚生育或者24周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視為晚育。晚婚晚育的夫妻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壹)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產假105天,男方給予15天護理假。
(二)晚婚晚育的農村居民,免征夫妻雙方在村集體生產公益事業中籌集的勞務兩年。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0月25日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165438)。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再增加18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並給予配偶護理假壹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晚婚晚育的公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照顧。[5]
法定婚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1)婚假:
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
3.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
4.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條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天;實行晚育的,產假增加十五天。其他晚婚晚育的城鎮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條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24周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增加產假14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的,在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常發放,不影響其應享受的待遇和評獎。”-《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給予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做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上述假期期間工資照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晉級、升職加薪。
農民晚婚的,夫妻雙方免除農村義務工1年;晚育者免除農村義務工1年。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修訂)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條對晚婚晚育的公民,應當給予獎勵。
晚婚是指按照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已婚婦女24歲以上第壹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十天護理假。獎勵婚假和產假期間,享受正常的婚假和產假待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6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晚婚晚育的公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條晚婚的勞動者,增加婚假十五天,假期工資照常支付。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延長至180天,假期工資照常支付,不影響任職、調資和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天,特殊情況可根據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6月6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七條公民晚婚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護理假10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常發放。施行節育手術的,憑節育手術證明,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假期,假期期間發給工資和獎金。”。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6月5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8年10月29日湖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條晚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給予30天產假,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晚育的農村居民,免交當年村集體生產公益事業費;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條晚婚晚育的職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壹)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健康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婚育證明》或《生殖健康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生殖健康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不變。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修訂)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條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晚婚的,雙方均享受;壹方晚婚,另壹方享受。
晚育的,女方產假延長30天,男方護理假10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晚婚晚育的農村居民和城鎮無業人員,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6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晚婚晚育的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婚假增加15天;晚育的給予產假3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0天。節假日工資和獎金照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
晚婚晚育的農民,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是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生育第壹胎。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條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首次結婚的為晚育,已婚女性年滿23周歲懷第壹個孩子的為晚育。
員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天;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60天,男方護理假15天。休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福利不變。
晚婚晚育的農村村民,給予相應待遇。-《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6年6月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公民初婚晚婚超過法定結婚年齡三年以上的,為晚婚。晚育超過法定婚齡四年以上的已婚婦女為晚育。
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產假3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0天。其他形式的獎勵也可以給晚婚晚育的人。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壹條
(二)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可增加產假四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和經費照發。夫妻不在壹地的,除探親假外,給予男方30天護理假,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工資獎金照常發放。晚婚晚育的農民夫婦免除當年農村無薪就業。”——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婦女,給予產假30天,配偶享受護理假10天。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
在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護理假期間,全勤帶薪,不影響調薪、晉級、福利待遇和獎勵。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條晚婚的男女,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天。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給予護理假七天。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晚婚晚育的農民和城鎮無業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1次會議通過)
山西:晚婚婚假=1個月。
“第四十二條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晚婚的壹方享受,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常發放。
夫妻壹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晚婚晚育的,壹方或雙方免除集體義務勞動1年。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修訂)
陜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四十六條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的人初婚。如果24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壹胎,屬於晚育。
晚婚的員工將獲得20天的婚假;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護理假十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給予30天產假。
員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同間接出勤,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生育津貼。
達到晚婚年齡未結婚的職工,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享受與已婚人員同等的待遇。
晚婚晚育的農民和其他城鎮人員,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條晚婚的,除國家規定增加婚假20天外;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常發放。
基層人民政府可以對晚婚晚育的農村人口給予適當獎勵。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修訂)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給予男職工30天產假和15天護理假。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常發放。
晚婚晚育的農牧民,免征夫妻雙方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所籌勞務壹年,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雲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條公民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第壹次結婚依法登記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結婚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給予十五天婚假;晚育的,女方產假30天,男方護理假7天;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十五天產假。
前款規定的休假視為出勤。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條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晚婚的,給予十二天婚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常支付;如果孩子晚生,男方可以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等福利待遇照常發放。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條軍人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福利不變。
夫妻雙方均為軍人,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均享受晚婚假;壹方成就,壹方享受。夫妻壹方為本地人的,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海南:婚假3天+10天晚婚假=13天。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假增加10天;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晚育產假增加15天。”-《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第二十五條
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女職工(含合同制工人),給予延長產假優待;晚婚的幹部職工增加婚假壹周,晚婚的壹方享受。”——《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吉藏玉子[1992]06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