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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障公眾基本文化權益,促進公共文化服務發展,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服務保障法》、《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參與、保障、監督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以滿足公眾基本文化需求為目的,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及其他相關服務。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統籌解決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公共文化發展規劃,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公共文化服務和綜合協調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社、住房和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科技、民政、體育、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互聯網、金融融合發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數字技術和通信技術,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數字文化服務。第二章設施建設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和村(社區)。第九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規劃。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十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便於群眾參與、便於疏散的區域,完善無障礙設施,方便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使用。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影劇院、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館、科技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文化公園等公共文化設施。丹陽、句容、揚中人民政府也要建博物館。

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地方文化資源,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館、作坊、書店、劇院、書院等地方公共文化設施。第十二條鄉鎮(街道)應當建設綜合文化站,有條件的可以配套建設體育公園和影劇院等場館。鎮(街道)機構合並的,公共文化設施繼續保留和運營。

村(社區)應建設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築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宜設在低層,並與辦公區隔離。

村裏要建農村文化禮堂;有條件的自然村要建設小微文化體育廣場。第十三條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和建設程序。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應當按照室內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0.1平方米,室外人均用地面積不低於0.3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文化設施。舊住宅區應利用閑置空間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第十四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圖書館、文化館配備1臺以上流動服務車輛,或者采用社會化方式提供流動服務設施設備。在商場、車站、碼頭、廣場等人員流動較為頻繁的場所,設置公共文化信息發布窗口、閱報欄(屏)和電子書借閱設備等相關設施設備。第十五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建設標準、指導標準、服務標準、評價標準等進行管理。,配置和更新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所必需的設備和資源,並保證其正常運行。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侵占、挪用、出租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和用途。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先建後拆,或者邊建邊拆。重建的面積和標準不得降低。施工和拆除同時進行時,應當安排適當的場所,保證為公眾提供不間斷的文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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