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社、住房和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科技、民政、體育、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互聯網、金融融合發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數字技術和通信技術,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數字文化服務。第二章設施建設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和村(社區)。第九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規劃。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十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便於群眾參與、便於疏散的區域,完善無障礙設施,方便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使用。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影劇院、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館、科技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文化公園等公共文化設施。丹陽、句容、揚中人民政府也要建博物館。
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地方文化資源,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館、作坊、書店、劇院、書院等地方公共文化設施。第十二條鄉鎮(街道)應當建設綜合文化站,有條件的可以配套建設體育公園和影劇院等場館。鎮(街道)機構合並的,公共文化設施繼續保留和運營。
村(社區)應建設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築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宜設在低層,並與辦公區隔離。
村裏要建農村文化禮堂;有條件的自然村要建設小微文化體育廣場。第十三條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和建設程序。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應當按照室內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0.1平方米,室外人均用地面積不低於0.3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文化設施。舊住宅區應利用閑置空間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第十四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圖書館、文化館配備1臺以上流動服務車輛,或者采用社會化方式提供流動服務設施設備。在商場、車站、碼頭、廣場等人員流動較為頻繁的場所,設置公共文化信息發布窗口、閱報欄(屏)和電子書借閱設備等相關設施設備。第十五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建設標準、指導標準、服務標準、評價標準等進行管理。,配置和更新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所必需的設備和資源,並保證其正常運行。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侵占、挪用、出租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和用途。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先建後拆,或者邊建邊拆。重建的面積和標準不得降低。施工和拆除同時進行時,應當安排適當的場所,保證為公眾提供不間斷的文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