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信用證的基本原則

信用證的基本原則

a)根據商務部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UCP500)開立的信用證

概念和特點,信用證是指壹家銀行(開證行)根據客戶(申請人、進口商、通常是買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己的名義,按照信用證的條款,向第三方(受益人、出口商、通常是賣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授權另壹家銀行通過簽發受益人的承兌匯票付款的協議。由於信用在國際貿易結算融資中起著安全保障的作用,所以它現在是最重要的支付方式,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

信用有三個主要特征。

1,獨立抽象。獨立抽象銀行信用證只代表負責檢查單據表面真實性、完整性和壹致性的銀行,只要有壹件事,即負責向受益人付款的銀行,不考慮基本合同與UCP500第3條的關系。“信用銷售合同或根據其性質和效力開立的其他合同函件。信用證是不同的業務,甚至是指這些合同。銀行與他們無關,也沒有任何約束力。則銀行對匯票的付款、承兌和付款或承諾議付和履行信用證項下的其他義務,申請人與開證行或受益人之間不存在以清除開證行限制為目的的索賠或抗辯關系。”應當得出結論,信用證證明文件應當相互配合使用。信用獨立於任何其他買賣合同或交易,信用證基於買賣合同,但與銀行無關,不受買賣合同約束。因此,銀行承兌並支付匯票或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對申請人和開證行或與受益人的承諾與提出索賠或克制抗辯的關系下的其他義務。

2.信貸交易的文件和信標。對於出口商來說,只要按照信中規定的相同條件提交信貸文件,並符合本案的文件,就可以從銀行獲得付款;作為進口商,只要在申請時出具單據,確保收到符合信用證網上支付和交付單據要求的保證金,就可以從銀行拿到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因此,銀行信用證是實際的交易單據。

3.銀行提供信貸。在信用證交易中,銀行承擔信用證項下的義務,買方作為第壹付款人承擔替代。賣方規定,以後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即使買方破產,賣方也可以從付款銀行擔保。所以銀行提供的銀行信用遠遠好於進口的個人信用,或者直接收款,大大降低了賣家的風險。

(二)寄國際貿易在壹定程度上是歷史信用卡欺詐的產物。

信件,這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與其他國際結算方式相比,由於銀行信用的參與,其可靠性得到了加強,是買賣雙方願意采用信用證的主要原因。但從理論上來說,由於銀行對只出現結算的相關單據的信用審核,只是滿足賣方在同壹個單據中的約定付款,而不會對貨物進行審核,導致壹些不法商人有機可乘。廠家使用的銀行,不管商品的特性,銷售壹些不存在的商品和偽造的提單;提單中包含的貨物有時與實際貨物完全不同。這種情況下,付款了,但是買家不承擔到貨或者拿了完全不同的壹套,成為受害者。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信用卡欺詐被廣泛采用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使用所附信用證或單據偽造單據。使用偽造或變造的信用證欺詐,賣方可以欺騙買方或賣方實際開立信用證,它可以直接騙取銀行付款。偽造、變造單據所附單據,即偽造、變造的虛假單據和與虛假單據相符的信用證條款。根據UCP500,受益人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和運輸單據,包括提單和偽鈔,是受益人的壹個主要目標。壹種方式是通過提貨單的內容來假幣,另壹種方式是成立假公司,提貨單是假的。偽造信用證主要是由於銀行在沒有編造虛假或偽造信用卡的情況下簽發假信用證的影響。現實中改變人的信用行為,是以銀行信用證或銀行信用證的真實證據為基礎,在經過編輯的法律證據的基礎上,通過改變證書內容和信用證的開證行,挖掘、變造假信用證的主要條款。

2、使用過時的信用。主要指使用過期信用證、信用證和非法使用信用證改信。

3.欺詐性信用證。申請人可以通過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撒謊,欺騙別人說自己已經走了,這又是壹種信用欺詐。

4.軟條款的欺詐性使用。理論上,法律對軟欺詐沒有統壹的定義或表述,也沒有法律的規定。壹般來說,“軟條款”是指申請人對信用證的增信要求、輸入的信用證條件以及在約束力控制下記錄的結算條款的有效性。其目的是使申請人隨時單方面解除主動付款的義務,以此來勒索保證金,增加出口企業的風險。買方的回收完全依賴於商業信用。所謂軟信用證條款,是指在開立信用證時,通過故意隱瞞某些條款的條款,賦予開證人或開證行單方的主動權,使信用證可以隨時通過開證行或開證行單方申請,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騙子陷阱軟件下的信用證條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信用證(1)生效後臨時開立,開證行必須給予通知才能生效;(2)限制性裝運條款,如規定公司名稱、目的地、啟運港或人員檢查、裝船時間通知申請人或申請人應出具協議,並以書面通知的形式(3)限制單據的條款,如證書的質量應出具給申請人或開證行,樣品必須由開證行驗證或提交;(4)申請人收到後,應出具收據或證明。,使得信用證偽裝成不可撤銷的信用證。

5.為了保證反向提單、主提單和清潔提單的交換。反簽提單是指在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實際裝運貨物,但以信用證中的提單為依據,簽發的匯票。提單上的向導主要是指貨物在發出之前的裝載,並記錄在提單上所列的開票日期實際完成。副署提單和主提單是欺詐行為。另外,賣方為了隱瞞不潔提單的真實情況和所要求的擔保,應當出具清潔提單,因此行、平結、逃單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取得部分貨物後,轉移財產,宣告破產。有的和銀行串通,到期不還,銀行匯款,銀行宣告破產。仍有壹些不法分子編造虛假事實騙取銀行貸款,謊稱需要欺騙進口商簽訂合同開立信用證,然後銷售其商品。受益人取得信用證後,信用證的銀行有其目前所在地證明其有對外業務,要求銀行改善後,欺騙銀行出借其出借的貨物,並將這部分挪作他用或潛逃。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的含義

信用原則已經成為壹種重要的金融和貿易結算支付方式。保證信貸快速、可靠、法治的壹個重要的經濟、便利原則是獨立優勢原則。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商業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的證據應表明,在信用證或信用證的基礎上,其他合同、協議和安排是相互分離和獨立的。這種分離和獨立的本質是開出信用、支付和糾紛解決等買賣合同的信,開出合同或有附屬卡的合同,以及履行和糾紛的基本效用。隔離信用可以使運營相對自我封閉。雖然信用證的獨立性非常重要,但獨立性原則也不例外。首先,根據美國《統壹商法典》(5-109)第五章及其他國家的司法解釋,以及本案的首封信,如果受益人的行為構成信用卡發卡機構或申請人的嚴重欺詐性開證,則發卡機構可以決定不兌付信用證,或者在發卡機構羞於表示不同意時,或者申請人可以申請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禁令或采取類似措施阻止信用證的支付。這些規則和慣例實際上允許代信停止履行信用來養活自己,從而打破了獨立性原則,即基礎交易和基於信用的交易中的嚴重欺詐將被獨立性原則本身所分離、隔離和排除。在這些條件下,申請成為適用法律法規的例外。這種做法被稱為特別條款的獨立性和信用證欺詐的例外。除了欺詐例外,在某些情況下,還有不同於信用證欺詐例外的第二種例外——“違法例外”,是指因嚴重違法而停止或減輕信用證開證人支付義務的關聯交易。現行立法對違法性沒有明確的例外,但第UCC5-103(b)條規定,本部分任何規則的規定不要求或否認相反地適用同樣的規則,該規則不增加任何情況或指定任何人。有人認為,這壹規定意味著UCC允許關聯交易中的欺詐並限制欺詐例外的獨立性和不相容性原則,不排除和否認基本交易中的刑事犯罪原因,打破了獨立性原則,從而創造了UCC也不例外的原則。

欺詐例外的理論基礎

1的原則(4)“欺詐使壹切無效。”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則之壹,信用證欺詐也不例外,這是信用卡欺詐例外的第壹個理論基礎。各國壹致認為,為了維護社會正義和良好的商業道德,防止信用證欺詐,應該軟化獨立信用或排除抽象原則的適用,因為欺詐問題的解決,不是靠信用的內部許可制度,而信用卡欺詐犯罪的根源是獨立抽象原則,而是信用制度的原則。如果存在欺詐,就應該否定獨立抽象原則,進而否定整個信用體系的核心。

2、以“誠實信用”為民法原則,民法和現代立法與實踐普遍遵守“帝王原則”。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有偽造或欺詐性陳述,違反誠信原則。如果這種情況下仍然堅持跟單信用證,銀行應該向受益人付款,按合同銷售的買方只向賣方索賠,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3.第三種欺詐例外理論基於各國法律規定的普遍沖突的“維護公共秩序原則”,即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違反社會基本原則的外國法律或國際慣例,法律應當是公序良俗,法律可以排除其適用的公共利益。在現代國家的情況下,基本確立了“誠信”的要求應當是誠實守信的民事主體,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申請人或受益人是否還在適用UCP500開立信用證,顯然是不公平的。

二、欺詐例外的適用條件原則

(壹)詐騙不屬於詐騙罪國際刑事法院既沒有存在的定義

UCP500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沒有信用證詐騙罪的規定。《統壹商法典》( UCC)也沒有信用卡欺詐的特別定義。美國法學通常是描述性的,而不是定義性的。美國欺詐例外是法理學的原則決定。壹些學者認為,傳統的欺詐概念來源於相關定義和普通法對欺詐的定義,即“從另壹個人對任何事實或真相的故意虛假陳述中獲益”《黑法詞典》對欺詐的定義是:“故意歪曲事實,誘導他人獲得扭曲的依賴,而不是通過言語或者行動,從他人那裏,通過謊言或者虛假的事實,獲得屬於自己的有價值的東西或者某種合法的權利。引導,或者隱瞞應當披露的事實的虛假陳述,讓他人采取相應的行為造成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條損失第六十八條規定:“告知對方故意虛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導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 這指的是欺詐:使用文檔意味著獲得由信用支付機制規定的文本,該文本與犯罪者的表面信用記錄的要求相壹致。

指欺詐性單據,或者還包括欺詐性交易的基本方面,狹義的觀點,即“交易僅指信用證交易,僅欺詐例外適用於受益人在提示條款、開證行承諾欺詐的情況。”視野開闊,無論是信用交易欺詐,包括欺詐相關交易。這種解釋是合理的,《美國統壹商法典》5-114(2)明確界定的領域,包括關於單據欺詐和交易欺詐的規定,也可能開始為這壹條辯護。

(2)

欺詐的程度標準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標準定得過低,獨立信用將受到嚴重損害,對於受益人而言的抽象原則將失去其在信用保護中的價值。法院通常采用嚴格的標準。在美國,信用卡欺詐索賠是理所當然的,前提是必須禁止欺詐,以補救“主動欺詐或過度欺詐”。在許多情況下應該達到欺詐的程度,法院批準了禁令的請求。“欺詐程度嚴重到違反整個交易,所以堅持立法目的尋求獨立將不再作為開證人付款責任信用證項下的合同基礎。欺詐只有極其嚴重、過分或難以承受,信用證項下的提款或受益人沒有理由。所以,如果堅持信用證的獨立性,在國際貿易中就不會作為可靠的支付手段,而是作為不道德的商人進行不道德欺詐的手段,但是法院受不了他們的計劃是利用不道德的人,法院就會發出禁令。單純的指控或相關的合同欺詐在壹般抗辯中是不夠的。”

最近美國的判例法,“欺詐性的信用證或欺詐性的信用證是否是買方文件的基礎,對於參與者在交易的決定性法院條款中決定是否授予禁止是非常重要的”和欺詐例外原則,因此,不可避免的是,如果有人聲稱已經獲得實質性欺詐並停止支付信用證,法院必須審查相關交易, 因為只有通過審查相關交易,法院才能確定單據是否欺詐或受益人是否已經欺詐,我們還必須確定欺詐是否是實質性欺詐。

欺詐是否具有實質性,這個問題的深度和廣度留給法院來決定,問題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三、欺詐例外的排除(壹)欺詐例外的例外原則:

雖然欺詐例外原則已被普遍接受,但壹般認為在某些情況下仍可排除該原則。以統壹商法典為例。這部法律規定了欺詐發行人在某些情況下是否必須付款。

1,要求人們用付款交單方式付款的開證行代理人,善意支付適當的價款,並不知道偽造或虛假單據的存在給人們。

2.人是保兌行,與保兌行有善意履行保兌的擔保義務。

3.該人的貸方票據的持有人在適當的時間簽發,但該票據已被指定由簽發人或銀行承兌。

4、作為發行人或受讓人的指定人的法律責任、延期付款的責任、發行人付款責任的讓與或已支付的對價、貸款利息受讓人未取得文件及有關文件系偽造或虛假的事實,實質上是壹種通知。

(二)欺詐例外的特殊必要性

1原則有效保證了信用功能的進程。“努力制作提單或信用證以實現流動性等目標,這是銀行界和商界兩個世紀以來壹直努力爭取的目標。”因此,如果法院要保證信用的流動性,就必須強調獨立抽象判斷信用的原則。因此,欺詐例外原則只有有限的例外。法院不壹定限於基於各種合同的抗辯或主張,基於發行人或發行申請的理由。

2.有效保護信用證項下善意支付價款的交易者。鼓勵各方采取信用交易,使之成為真正的、唯壹的“國際商業生活的血液”

4、防止信用卡詐騙,防範信用卡詐騙

最有效的前進方式是預防,而不是事後補救。首先要認識到,銀行千萬不要試圖進行這種防範工作。按照標準銀行沒有義務,但是不具備國際貿易的基本知識。因此,只有買方會自己承擔這項工作。其次,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買家免受欺詐,我們可以繼續做到以下幾點:

第壹,謹慎選擇交易夥伴,深入進行信用調查。買家在選擇交易對手時要慎重,盡量通過正規渠道和了解來接觸客戶,盡量選擇在國際上有壹定知名度和美譽度的大公司做業務,而不是不知名或信用不好的客戶業務。這是第壹個買家“把關”,其實應該是最重要的壹步。交易夥伴包括買賣雙方,了解對方的信用,也了解信用卡的發卡銀行、申請人和受益人之壹。其中最重要的是征信買賣雙方發現對方沒有信用,不買不賣。其次,是商業規範。壹套完整的操作規則是防範信用卡詐騙的有效手段。在這個過程中,交易是批量進口的,最好在FOB口岸現場驗貨。對於銀行來說,更重要的是規範公司的運作,因為問題往往出在信用卡的偽造、簽名不符合要求等方面。在審核銀行的時候,否則會帶來巨大的損失,需要特別小心。

第二,盡早采取預防措施。在具體交易中,如果賣方被認為可疑,買方應盡早采取預防措施。

第三,盡量使用長期應付款。它規定信用證的條款是長期付款或承兌。因此,即使欺詐被揭露,賣家也不會得到付款。這樣既能給買方足夠的時間向法院申請禁令和取證,也能讓那些造假的人在很多情況下退出。

第四次航行,並及時調查貨物的下落。除國際海事局外,勞氏中心還定期發布“船舶動態參考”船舶動態分類調查,了解航運和船舶情況。這種調查可以通過偽造的信用卡文件或欺詐聲明所需的信件來了解。

5救災

信用卡欺詐是指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或欺詐,早在信貸措施。由於信用證欺詐的類型和形式不同,解決辦法也不完全壹致。但是,無論何種形式的信用卡詐騙,當其履行未產生欺詐行為時,銀行可以拒絕付款或者要求法院申請強制令,強制銀行信用證項下的款項進行羞辱性救濟。後信用卡欺詐的結果只發生在追求基於銷售的欺詐合同中。法律依據

(壹)禁令的依據和條件。

1,法院發布的禁令:性質

(1)“統壹慣例跟單信用證”。UCP500自然沒有法律,只有國際慣例,有任何法律效力。當各方同意適用有約束力的政黨。UCP是壹個發展國際商會的機構,壹個非政府組織,壹個從未被普遍承認的國家立法或行政機構。其目的只是為了建立統壹的信用交易習慣。UCP也很清楚,只有通過公約明確開出信用證,聚會才是不可避免的。

(2)“維護公共秩序的原則。”在普通法的規定通過維護公共秩序的原則發生沖突的國家,如果當事人選擇違反國內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的外國法律或國際慣例,法院可以排除其適用。因此,如果存在欺詐,法院可以排除UCP的申請。

2、禁止給定條件:

禁令起源於英國,法院壹般不會輕易禁止授信。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禁止對當事人進行救濟才是信用證欺詐例外的重要命題。

(1)實質性要素:

有信用證詐騙。法院強制令(在具體標準中如上所述)不應該是自由的。如果不是欺詐性文件,沒有其他明顯證據,法律不能賦予發卡行限制申請人付款的權利。禁止這種出版物不應該失去商業人士對信貸成本的信任。。

b .必要性(無法彌補的損失)禁令:維持現狀的必要性必須有禁令,否則就失去了本來的目的。因此,如果原告不能舉出的事實對其構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法院可以拒絕簽發禁令美德。

(2)方案要點:

銀行和法院不得啟動“欺詐例外”。在法院的民事案件中,根據不可能主動封禁性質、主動介入、信用卡詐騙的原則,原告在購買時應以法院封禁為主,從而做出法院的指示。

海灣時間禁令的限制。本禁令發布前,應在實際付款或承兌時執行。在遠期信用中,銀行有對外承兌,責任在於銀行票據無法抗辯,如果此時禁止將破壞票據間的正常關系。

其他補救措施是不夠的。當法院認為申請人可以從法律上獲得足夠的救濟時,法院也拒絕授予禁令。法律合理性作為信用擔保的商業價值主要取決於其法律確定性。同時,由於禁令失去了保證信用證和信用證法律確定性的獨立原則,必須滿足這些嚴格的條件才能考慮給予法院禁令。的主要方式

(2)

法律救濟。如果買家有欺詐行為,妳應該盡快尋求法律救濟。主要通過以下途徑。

首先向法院申請凍結信用卡。國家法律(包括我們的司法文書都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如果賣方(受益人)涉嫌信用卡詐騙,法院可以凍結或禁止支付信用貨幣,以防止非法企圖。這樣不僅可以讓購房者暫時無錢還債,還可以減輕在國外付款的銀行的壓力。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向法院申請禁令,因為受益人可以出具“證據”證明買方違約,然後買方必須向銀行證明這不是單純的違約,但信用卡詐騙是非常困難的單方禁令,法院不會因為情況緊急或先發制人而對發出臨時禁令的壹方進行警示。此外,中國法院應避免過度禁止幹涉信用證。在實踐中,如果在信用凍結下發生買賣合同糾紛,銀行的信譽很容易受到金額的影響。外資銀行不會願意因為信用保險而遭受中國卡行不可避免的損失。

第二,對承運人和賣方的起訴。起訴承運人和賣方,如果買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賣方與承運人串通冒用信用證,然後向法院申請凍結買方在信用證項下的同步貸款,就應該及時向法院查封承運人,迫使經營者提供足夠的擔保向承運人施壓。按照國際慣例,法院與承運人、托運人出具保函,承運人違反事實。承運人應承擔簽發清潔提單、會簽提單或提單進度的責任。如果保函是欺詐性的,那麽保函無效,承運人必須賠償第三人的損失,托運人在此不能再主張賠償。

  • 上一篇:2022年個人破產法在全國範圍內實施需要多久?
  • 下一篇:演講時送什麽禮物?軍禮可以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