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2022年個人破產法在全國範圍內實施需要多久?

2022年個人破產法在全國範圍內實施需要多久?

我國目前還沒有全國性的個人破產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於20265438年3月1日在深圳實施,這是我國第壹部個人破產條例。為了規範個人破產程序,合理調整債務人、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和義務,促進誠信債務人的經濟再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壹條為了規範個人破產程序,合理調整債務人、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促進誠信債務人的經濟再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個人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壹項正當救助和退出制度,為企業家重獲新生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於進壹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的積極性,特別是在加快建設科技強國、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的新形勢下。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但相關試點已在廣東、江蘇、浙江、山東等地開展。2021 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生效,成為我國第壹部個人破產立法。深圳在各地的先行探索和試點實踐,為全國個人破產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礎,積累了有益經驗。

2022年5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企業破產法》修訂被列入年內審議項目。個人破產制度包含在裏面嗎?如果納入,個人破產制度如何設計?個人破產制度從試點走向全國需要多久?壹時間成為各界熱議的焦點。

帶著上述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

個人破產制度是整個破產制度的基礎制度。

記者:中國的企業破產法是2006年通過的。全國人大提供的數據顯示,2007年至2020年,全國破產案件超過5.9萬件,基本每年在2000至3000件之間波動,最少的壹年不到2000件。在成熟的市場環境下,通過破產程序退出的企業至少應該占到10%,甚至30%。由此可見,我國企業破產制度的實際效果並不理想。妳認為這是什麽原因造成的?

杜萬華:這是由於中國的破產制度不完善,缺乏個人破產的基本制度。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基本支持,企業破產制度很難取得好的效果。

在幾千年的歷史發展中,中國形成了適應破產的償債制度和習慣,但並沒有現代意義上的破產制度。“賣身為奴”、“賣子還債”、“夫債妻債”等制度和觀念,已經存在了幾千年。這種制度是與中國幾千年來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生產方式和社會形態相適應的。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賣身為奴”、“賣子還債”、“典當妻子還債”等不人道因素在逐漸弱化,但由於商品經濟的落後,現代意義上的個人破產制度始終沒有真正出現。

改革開放後,我國的企業破產制度不是個人破產制度的自然演進,而是國家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在立法上推動的結果,是壹種跨越式的發展。

從西方個人破產制度在破產制度中的地位及其在經濟社會中的作用來看,近代出現的破產制度最初是個人破產制度。這個體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英國女王於1705年頒布的《安娜法案》,其基本內容是關於如何清償“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的債務,以及在其財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如何免除債務人債務的法律規定。這壹制度實質上創造了現代意義上的破產清算制度。因為企業法人制度尚未產生,這種破產清算制度本質上是個人破產制度。這種個人破產制度既保護了債權人對其債權的平等受償權,又使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的債務人獲得了自由,既終結了債權人與債務的關系,又給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回歸社會和市場的機會和可能。

自以市場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形成以來,破產制度就成為資本主義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並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不斷發展而逐步完善。在個人(自然人)制度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企業法人制度的出現,使得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市場主體制度得以發展。因此,個人破產制度是整個破產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公司破產制度是其演變和變化。沒有破產制度對投資風險的分散和對投資積極性的保護,就沒有現代西方資本主義市場經濟。

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需要公眾觀念的轉變。

記者:對於個人破產,社會上普遍存在壹個擔憂,即個人破產制度建立後,是否會成為債務人“逃廢債務”的手段?

杜萬華:當個人破產制度建立後,許多人會擔心是否每個人都會欠下錢而無法償還。但我認為,這個問題有壹個初步的解決方案:第壹,我國建立了失信名單制度。進入這個名單後,將面臨不能坐高鐵和坐飛機的後果,處處受限。這個措施可以懲罰大部分有錢但故意不還的人;第二,隨著大數據技術的應用和支付體系的變化,大額交易有足夠的可追溯性,可以控制資產的轉移;第三,深圳建立了個人破產信息共享和公開試點機制,可以有效防範和打擊利用個人破產程序“逃廢債”,大幅降低信息提供、采集和處理成本。

事實上,在中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特別需要的是公眾觀念的轉變。由於現代破產法律文化的缺失,破產制度在中國推廣難度很大。目前,許多人缺乏現代破產法意識和文化,把市場主體視為“無能”、“破產”、“有害”等等。陷入破產的企業家,極度尷尬,抑郁,自暴自棄,羞於見人。很多人沒有意識到,陷入破產困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正常的經濟社會現象。市場主體和自然人壹樣有“生老病死”。如果已經“死亡”,就通過破產清算退出市場。如果是“傷害”,那麽可以通過申請破產保護獲得正常的“療救”。

當然,我們也要認識到,如果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肯定會有不良債務人濫用權利,試圖通過非法逃避個人債務來獲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手段,打擊非法逃廢個人債務,樹立法律權威。特別是對於欺詐破產、逃廢債務、隱匿資產、轉移資產、暴力討債等行為,刑事打擊的配套措施必須跟上。此外,還要加大宣傳力度,鼓勵依法行使權利,建立違法可恥的道德輿論氛圍,讓違法逃廢債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有了這壹系列的法律和制度措施作為保障,利用個人破產制度非法逃避個人債務的現象是完全可以遏制的,沒有必要因為害怕這種可能出現的現象而遲遲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

記者:早在2019,您就撰文呼籲中國盡快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有什麽好處?

杜萬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社會穩定的壹項重要任務。

首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經過40多年的努力,中國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包括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的產權保護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市場交易保護制度,市場主體保護制度基本建立。市場主體的保護制度基本完備是因為我們建立了市場主體的準入制度和市場主體活動的平等保護制度,但市場主體的退出和救濟制度還存在不足,其中最重要的是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是短板中的短板。如果這個短板不補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不能稱之為完善,也不可能達到成熟。

其次,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保護投資者投資積極性的重要措施。中國現在有1.5億市場主體,其中個體工商戶占很大比重。如果不給予這些投資者破產保護,大量就業問題得不到解決,生產和消費需求難以刺激,經濟發展困難。

第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更好地維護中國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通過個人破產制度,從社會角度重新平衡社會成員的利益,防止社會兩極分化,特別是防止壹部分社會成員因過度負債而致貧困,從而維護社會穩定。同時,該制度在解決夫妻債務和家庭債務相關問題,維護婚姻家庭穩定方面也能發揮巨大作用。

最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配合企業法人破產制度,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比如,通過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生產經營出現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可以采取重整方式招商引資,創新經營方式,推動技術進步,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等自然人經營環境的改善,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

記者:隨著個人破產試點的實施,近年來,代表們壹直呼籲制定個人破產法。妳認為中國出臺個人破產法的時機成熟了嗎?如果成熟,我國個人破產法的立法應該如何推進?是在原有企業破產法的基礎上增加個人破產的內容,還是單獨制定個人破產法?

杜萬華:在當前環境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我個人認為,推進個人破產法的立法,可以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壹,利用現行法律制度,逐步培育個人破產制度。通過特區立法,初步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如深圳、廣東、浦東、上海、廈門、福建等地已經在這方面進行了嘗試。同時,充分利用現有法律,探索和培育個人破產的相關制度。比如臺州、浙江、溫州、四川、江蘇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算,就是這方面的積極探索。

二是加快個人破產制度的理論研究和經驗總結。目前,全國各地對個人破產制度的研究如雨後春筍,論壇和研討會也很多。據我所知,許多地方,如北京、上海、廣東、福建、江蘇、浙江、山東、四川、重慶等。,紛紛成立破產法研究會,大力推進破產法理論研究,總結破產審判經驗,為破產制度的創新和發展做了許多思想理論準備。

第三,積極宣傳包括個人破產法律理念在內的破產法律文化。通過大量的宣傳,讓更多的人逐步認識到包括個人破產制度在內的破產法律制度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認識到傳統債務償還觀念的局限性,從而消除對破產制度的恐懼、畏懼和沖突,增強自覺認識、理解和運用破產制度的自覺性。

第四,積極推動國家立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對於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立法,我個人認為:

1.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宜早不宜遲。要以補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短板的緊迫感推進國家立法進程,不能因為擔心存在的困難而裹足不前。

2.國家層面的立法應該是粗略的,而不是精細的。由於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為了填補空缺,加上實踐經驗的缺乏和傳統觀念的頑固,國家層面的立法應以建立制度為先,可以先規定基本規則和程序,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至於操作內容,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解決,並在實踐中逐步完善。

3.個人破產法不宜單獨立法。修改現行企業破產法時,建議將法定名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個人破產為其中壹章。這樣才能在壹部法律中妥善處理好它與企業破產制度的協調和互聯,從而減少立法中的矛盾和沖突,便於實踐中的實施。同時,在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時,還應該提出建立與之相匹配的個人信用制度。具體來說,破產法修改時作出原則性規定就夠了,具體規定可以另行制定。

記者:包括深圳在內的地方個人破產制度,為國家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示範價值。妳認為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最終走向全國需要多長時間?

杜萬華:地方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方向總體是對的,對個人破產制度國家立法的推動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國家層面的個人破產制度呼之欲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中,企業破產法修正案已被列入年內審議的項目。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起草並向社會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在第十四章整章共24條規定了“自然人破產”,法律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因此,全國個人破產制度也將盡快落地,這是補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短板的需要。但是整個體系的完善和成熟,相信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 上一篇:瀝青路面不平整的原因及處理措施(2)
  • 下一篇:信用證的基本原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