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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設工程招標信息網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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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競買,並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並根據競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讓人發布掛牌公告,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出讓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在掛牌期限結束時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三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房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壹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土地使用者的,也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招拍掛出讓地塊的用途、期限、出讓方式、時間及其他條件等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出讓土地的情況,準備招標拍賣出讓土地的文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招標投標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招標投標申請書、報價、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八條出讓人應當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至少20日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告擬招標、拍賣出讓土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九條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轉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和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投標和競買資格的方法;

(四)獲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和拍賣掛牌的時間和地點、招標和掛牌的期限、招標和投標方式;

(六)確定中標人和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7)投標及投標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底價。

確定拍賣掛牌的標底、起拍價、保留價、標底和投標保證金時,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前,標底和拍賣掛牌標底應當保密。

第十壹條出讓人應當對投標申請人和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競買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招標、開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a)投標人將在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書放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有效;

標書放入TEU後,不能撤回。投標人應對投標及相關書面承諾負責。

(2)出讓人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應當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於三個的,出讓人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3)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五條拍賣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主持人清點投標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投標和加價規則及加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示;

(四)主持人報出的投標價格;

(五)投標人應當投標或者報價;

(6)主持人確認出價後繼續出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壹出價而未再次出價,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8)主持人宣布出價最高者為競買人。

第十六條競買人少於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的,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人可以根據競買人在拍賣中的出價情況,調整拍賣加價幅度。

第十七條掛牌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起始價、加價規則、加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

(二)合格的投標人填寫報價;

(3)轉讓方確認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4)轉讓方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出讓人應當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內確定競買人。

第十八條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的競買情況調整提價幅度。

第十九條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交易:

(壹)在掛牌期限內,只有壹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保留價,並滿足其他條件,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間有兩個以上競買人競買的,出價最高者為競買人;報價相同的,除報價低於保留價者外,投標人應先報價;

(3)掛牌期限內無競買人或競買人報價低於底價或不符合其他條件的,不完成掛牌。

掛牌期限屆滿仍有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土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條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中標人和競得人的名稱和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和地點、價格、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和地點。

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中標人、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後,出讓人變更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或者中標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壹條中標人和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繳納的中標金、競買保證金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得人繳納的中標金、競買保證金由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二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在土地有形市場或指定場所和媒體公布招標、拍賣、掛牌結果。

轉讓方宣布轉讓結果時,不得向受讓方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受讓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擅自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和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六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2年7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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