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第六條(1)和(5)的規定,航空貨運單由托運人填寫。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視為委托人代為填寫。
“航空貨運業務運營中,航空公司承運的大量貨物通過其代理人進行集疏運,部分特殊貨物由航空公司直接集疏運。由於填寫航空運單需要具備壹定的專業知識,並且為了便於操作和為客戶提供服務,托運人以托運人委托書或委托書的形式授權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為填寫航空運單。在這種情況下,發貨人正確完整地填寫托運單或委托書就顯得非常重要。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據托運人的托運函或委托書,代表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
“對於代理人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它既是托運人的代理人,也是相關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的合同,是承運人和托運人對運輸合同簽字的書面證據。
空運提單的三份原件:
“正本1(簽發承運人用)【正本1(簽發航空貨運單的航空公司)】本綠色副本由簽發航空貨運單的航空公司留存,作為航空公司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書面證明。
“正本2份(給收貨人)【正本2份(交給收貨人)】此粉紅色副本隨貨物發往目的地,收貨人提貨時交給收貨人。除了以上三份原件,航空運單還有幾份復印件,每份復印件的底部都寫明了每份復印件的用途。
“正本3份(給托運人)【正本3份(交給托運人)】本藍色聯給托運人,作為航空公司接收貨物的憑證和航空公司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書面憑證。
合同條件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標準合同,其內容和合同條件是以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有關規定為基礎的。
“華沙公約是指1929+00+02年6月在華沙簽訂的《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2 10月1929日在華沙簽署)。
“海牙議定書”指0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訂並於0929年10月28日在華沙簽署的《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議定書》。
"(修正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的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1929年9月28日在海牙簽署)。
“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制定了航空運單的標準格式和原始航空運單背面的合同條件(背書)。
“世界上很多航空公司(包括中國飛國際航線的航空公司)都采用了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制定的航空運單標準格式和合同條件。請參見下面的空運提單的合同條件。
[翻譯參考]
“關於承運人責任限制的聲明如果運輸的最終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不在原產地所在國,則適用《華沙公約》並受其約束。壹般來說,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誤的賠償責任限於每公斤250法國金法郎,除非托運人事先申報更高的價值並支付所需的附加費。基於每盎司黃金42.22美元,每公斤250法國金法郎的責任限額約為20.00美元。
合同條件
1.本合同中提到的“承運人”是指運輸或承擔運輸該批貨物或履行與該次運輸有關的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華沙公約”是指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的或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訂的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適用者為準。“法國法郎”是指含有65.5毫克純度為900%的黃金的法郎。
2.2.2.1這種運輸受《華沙公約》制定的責任規則管轄,除非它不是該公約定義的“國際運輸”。2.2在不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下,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和其他服務應符合:2.2.1適用法律(包括實施本公約的國家法律)、政府法規、命令和要求;2.2.2本合同規定的條款,以及2.2.3適用於承運人的運價手冊、規則、運輸條件、規定和時刻表(不是指表中的出發和到達時間)。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壹部分,這些可在承運人的任何辦事處和承運人安排航班的機場查閱。對於美國或加拿大境內與境外任何地方之間的運輸,適用的關稅手冊是這些國家的有效關稅手冊。
3.在航空貨運單上,第壹承運人的名稱可以縮寫。請查閱承運人的運價手冊、運輸條件、規定和時刻表,以了解其全稱或簡稱。第壹承運人的地址是航空貨運單上填寫的始發地機場。約定的經停地(必要時承運人可以變更)是指航空貨運單上填寫的除出發地和目的地以外的地點,或者承運人時刻表中定期航班航線所列的經停地。由幾個連續的承運人進行的運輸被視為壹次運輸。
4.除非承運人的運價手冊或不適用華沙公約的運輸條件中另有規定,否則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誤的責任為每公斤20.00美元或其等值,除非托運人有更高的申報價值並支付附加費。
5.如果在航空貨運單中填寫了“運輸申報價值”的金額,並且托運人支付了承運人的運價手冊、運輸條件或規定所要求的附加費,則意味著超過了上述聲明和本合同條件中規定的適用責任限額,這構成了特殊申報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應為申報的金額。應根據實際損失的證據決定賠償。
6.如果貨物的壹部分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用於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應當僅為有關包裹的總重量。註:不受其他條款影響,根據修訂後的美國聯邦航空法定義的國際航空運輸,用於確定承運人對壹批貨物或其中壹部分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的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應為確定該批貨物運費的重量(或該批貨物滅失、損壞或延誤按比例分攤的重量)。
7.對承運人責任的任何排除或限制應適用於並有利於承運人的代理人、雇員和代表,以及其飛機被承運人用於運輸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員和代表。就本條而言,承運人是所有這些人的代理人。
8.8.8.1承運人應以合理的速度完成運輸。承運人在充分考慮托運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更換承運人或航空器,使用其他運輸方式。承運人有權選擇航線和任何中途停留,或改變或繞道航空貨運單上所寫的航線。本段不適用於往返美國的運輸。8.2承運人應以合理的速度完成運輸。除美國境內適用於承運人的運價手冊外,承運人在充分考慮托運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更換承運人或飛機,使用其他運輸方式。承運人有權選擇航線和任何中途停留,或改變或繞道航空貨運單上所寫的航線。本段僅適用於往返美國的運輸。
9.在貨物處於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控制之下期間,承運人應按照本合同條款承擔責任。
10.10.10.1除承運人未經托運人書面同意向收貨人提供的信用證外,托運人保證根據承運人的運價手冊、運輸條件和有關規定、適用法律(包括實施本公約的國家法律)、政府規則、命令和要求支付運輸中產生的壹切費用。10.2當貨物完全無法交付時,對此類貨物的索賠也應受理,即使運費未付。
11.貨物到達通知應當及時發送給收貨人或者航空貨運單上寫明的被通知人。貨物到達目的地後,除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前收到托運人的其他指示外,應當按照收貨人的指示交付。收貨人拒絕收貨或者無法聯系收貨人的,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理。
12.12.12.1在下列情況下,有權提取貨物的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異議:12.1.1貨物有明顯滅失的,應當在發現滅失時立即提出,最遲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2.1.2貨物的其他損失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14天內索賠;12.1.3貨物遲延交付的,應當自貨物交付收貨人處置之日起21日內提出;12.1.4貨物丟失的,自填寫航空運單之日起120日內取出。12.2僅出於本條款的目的,可向使用航空貨運單的承運人、第壹承運人或最後承運人、或在運輸過程中滅失、損壞或延誤的承運人提出書面異議。12.3除非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之日,或者應當到達目的地之日,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否則喪失對承運人的任何索賠訴訟權利。
3.托運人應遵守關於貨物運輸路線的起點、到達、中途停留或飛越的所有適用法律和政府規則,包括關於貨物包裝、運輸或交付的規則,並提供符合這些法律和規則的必要文件,並將這些文件附在航空貨運單上。承運人對因托運人未遵守本條款而給托運人造成的損失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14.承運人的代理人、雇員或代表無權改變、修改或放棄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如果承運人承擔保險,托運人要求保險,並且交納了必要的保險費,在航空貨運單上填寫了保險金額,則本航空貨運單上的貨物按照填寫的金額以預約保險單的形式投保(賠償以滅失或損壞貨物的實際價值為限,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此類保險受保單條款、條件和承保範圍限制(部分風險不包括在內)。有關方面可以在簽發航空貨運單的承運人辦公室檢查這些規定。對此類保險的索賠必須立即通知承運人辦公室。
航空運單的格式和填寫要求:航空運單上必須印有簽發運單的航空公司的名稱、標誌和地址。
航空公司的運單由兩部分組成:
1.第壹部分,簽發運單的航空公司的編號,由三位數字組成;
2.第二部分,序號,由8位數字組成,序號的最後壹位數字為檢驗號,序號的前四位與後四位用壹個字隔開。航空運單右上方印有“不可轉讓”字樣,表示航空運單不可轉讓,與可轉讓海運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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