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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鎮江市文明單位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倡導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完善黨委統壹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倡導文明行為。

第五條市、縣級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的規劃、指導、檢查、評估和通報。

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文明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文明創建先進單位、公務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教育工作者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第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和舉止,報道文明行為先進典型,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在全社會營造倡導文明行為的氛圍。

戶外廣告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第八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不斷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和社會誠信建設,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

因文明行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處罰的信息,由有關部門依法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不文明行為,不聽勸阻者可向政府公共服務熱線或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對不文明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依法及時處理,並為投訴和舉報的單位和個人保密。

第二章基本規範和文明倡導

第十條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參加愛國主義教育和實踐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

市民應當自覺遵守《崇尚文明鎮江公約》,弘揚和踐行熱愛鎮江的精神,爭做文明禮貌的鎮江人。

第十壹條倡導下列基本文明行為準則:

在公共場所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著裝整潔,保持安靜,有序排隊,對老、弱、病、殘、孕人員禮貌待客;

公共場所註意衛生,不隨地吐痰、小便;

在突發傳染性呼吸道健康事件時,或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如流感時,戴上口罩;

愛惜糧食,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維護小區環境衛生,愛護小區公共設施,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駕駛車輛主動避讓行人,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規範停車;

開展廣場舞等文體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設備,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文明上網,不侵犯他人隱私,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不傳播低級媚俗信息;

遵守旅遊管理規範,尊重當地民俗、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服從景區和景區工作人員的指導和管理,愛護文物和旅遊設施;

移風易俗,新喜事,簡樸喪事;

夫妻和睦,孝愛親人,相互幫助,向上向善,培養良好的家風和文明的社會風尚;

其他有益於社會和諧發展的文明行為。

第十二條市、縣級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開展時代楷模、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誌願者等先進典型評選宣傳活動,建立健全道德典型幫扶禮儀制度。

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表彰或者獎勵其工作人員的文明行為。

鼓勵和支持建立愛心服務區、公共閱讀場所等公益性設施,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內部停車場、運動場地和廁所。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慈善活動,依法保護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全社會應當關心和尊重殘疾人和老年人,推進老年人無障礙環境和宜居環境建設,為保障殘疾人和老年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個人參與誌願服務活動,依法成立誌願服務組織。

有關單位應當為誌願服務活動提供便利。

市、縣級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社會力量開展誌願服務,逐步實行誌願者登記、積分管理、表彰和反饋制度。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紅十字會等單位應當普及急救知識,開展急救培訓,增強公眾的救援能力。

鼓勵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鼓勵醫療衛生人員和受過急救培訓的人員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鼓勵市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呼救,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八條鼓勵個人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器官和遺體。尊重和保護捐獻者的捐獻意願、隱私和人格尊嚴。

第十九條鼓勵、支持和保護個人采取合法和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市和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章關鍵治理

第二十條下列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名單:

亂扔垃圾、傾倒汙水;

隨意丟棄煙頭,在禁煙區吸煙;

擅自占用公共場地、隨意堆放物料、破壞綠化、種植蔬菜、傾倒停車位;

亂穿馬路、闖紅燈、越過道路護欄;

非機動車逆行、闖紅燈、在機動車道行駛;

機動車隨意變道、堵塞、向車外拋擲物品、違章鳴笛、夜間行駛不按規定使用燈光;

機動車未經許可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在公共場所舉行會議、娛樂、展覽等活動時,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

在公共場所塗寫、刻畫,張貼、散發小廣告;

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體;

非法養犬的;

其他不文明行為。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定期對重點治理工作進行評估,並可以根據評估結果和促進文明行為的需要,在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後,對重點治理名單提出部分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壹條公民應當文明養犬,禁止下列行為:

在限制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驅趕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遛狗不拴繩或者不清理糞便的;

吠叫幹擾他人正常生活;

攜帶除軍警犬、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出學校、醫院、商場、賓館、飯店、超市等人員密集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規定的禁區、烈性犬和大型犬的體型和具體品種認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二條市、縣級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的現狀和目標,提出重點治理的總體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要根據重點治理總體方案,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並實施。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整治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對列入重點治理名單的不文明行為,組織開展重點監管和聯合執法。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列入重點治理名單的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絕提供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請求公安機關協助核實。

第二十五條市、縣級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將列入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查處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上崗培訓和在職培訓的內容。窗口單位工作人員應當言語文明,服務規範。

第二十七條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民道德教育,組織開展新時期文明城市和文明實踐中心建設,開展社會文明指數測評和誌願服務活動,引導公民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八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公開招聘等方式開展禮儀示範、秩序維護等方面的宣傳引導服務,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市容環境管理網絡,加強對城市管理中不文明行為的監管,及時制止並依法查處。

城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公共廁所的規劃、布局和建設管理。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道路監控系統,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完好,加強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及時制止不文明交通行為,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網絡傳播中傳播、散布謠言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壹條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倡導文明旅遊,建立文明旅遊引導機制和不文明旅遊約束機制,收集和發布不文明旅遊信息。

旅遊景區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加強宣傳引導、巡查管理和客流控制,維護景區秩序。

旅行社、導遊和領隊應當帶頭遵守並向旅遊者講解文明旅遊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文明出行,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教育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開展校園文明行為規範教育;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督促教師遵守職業道德。

第三十三條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網信息內容的管理和監督,引導文明上網。

第三十四條衛生主管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規範醫療行為,引導文明醫療,加強醫患溝通,保護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環境保護設施,在城市主要交通要道、商業區和人口密集區逐步設置噪聲自動監測顯示設施,加強環境噪聲監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壹款第九項規定,在公共場所塗寫、刻畫、張貼、散發小廣告的,由城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利用通訊工具從事上述行為的,城管部門可以建議相關單位暫停其使用通訊工具。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壹款第十項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上拋擲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及時查處,查明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限制區域內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十日內妥善處置,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處理的,犬只將被沒收。

驅趕、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未拴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糞便不清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並可對養犬人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養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仍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罰款仍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攜犬進入人員密集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作為、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采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者、投訴者、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20年9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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